混合股股票

混合股是將優先分取股息的權利和最後分配公司剩餘資產的權利相結合而構成的股票。混合股是中國初創股票發行市場時出現的一種股票形式。具體地講,股份有限公司在分配股息時,混合股股東先於普通股股東行使權利。而在公司清算時,混合股股東分配公司剩餘財產的順序又處於普通股股東之後,混合股股票是優先股與後配股的結合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混合股股票
  • 本質:優先股與後配股的結合體
  • 特點:得息分紅加封頂
  • 區別:股票名稱前見“ST”
特點,財務異常,股東權利,權益保護,

特點

從嚴格意義上說,這類股票對普通股也可算作優先股。其具體特點是:
1、在股票投資收益方面,採取“得息分紅加封頂” 的作法。保息是按一年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水平來計算股息,並可隨利率變動而變動;分紅是在公司的經營有稅後盈利時,股東可根據公司的盈利水平參與紅利分配;封項是規定最高的股票投資收益率,即規定股息和紅利的總和一般不能超過投資額的15%,也就是說,股票的收益率不能超過15%。
2、在股票持有股東權利方面,這類混合股的股東權利沒有統一的規定,由各股份公司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確定股東的權利,極不統一,有的股份企業規定股東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而有些股份企業的股東卻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表決權。
3、在股票投資的期限方面,採取定期歸還或退股自由等作法。有些混合股還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即在一定期限歸還投資本金;有些混合股採取退股自由的形式,因而改變了股票投資的無期性特點,使之帶有定期債券和定期存款的性質。
總之,由於當時股票發行市場本身不規定,這類混合股的股票也沒有嚴格的規定,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等問題都沒有較好的體現。隨著中國改革的深入,股票發行市場開始走向規範化,這類前期試驗性的股票發行類別亦開始向規範化的股票類別發展。

財務異常

所謂“財務狀況異常”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1)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的淨利潤為負值,也就是說,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或每股淨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別處理。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於註冊資本。也就是說,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或每股淨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別處理。
(3)註冊會計師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產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註冊會計師、有關部門不予確認的部分,低於註冊資本。
(5)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虧損。
(6)經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財務狀況異常的。 另一種“其他狀況異常”是指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生產經營活動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賠償金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訴訟等情況。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期間,其股票交易應遵循下列規則:(1)股票報價日漲跌幅限制為5%;(2)股票名稱改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鋼管”;(3)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必須經過審計。
由於對ST股票實行日漲跌幅度限制為5%,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莊家的刻意炒作。投資者對於特別處理的股票也要區別對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些ST股主要是經營性虧損,那么在短期內很難通過加強管理扭虧為盈。有些ST股是由於特殊原因造成的虧損,或者有些ST股正在進行資產重組,則這些股票往往潛力巨大。

股東權利

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權益保護

公司終止上市,投資者將如何行使用和保護自己的權益?
公司終止上市是指公司的股票將不在交易所掛牌交易,但終止上市的公司的資產負債、經營、產品、盈虧等並不因退市而產生改變。因此投資者應當了解以下四點:
(1)退市並不一定是破產或解散,只要未宣布破產,終止上市的公司仍然存在並運作;
(2)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終止上市的公司的股東仍享有對公司的知情權、投票權等股東權利;
(3)終止上市的公司仍然有資產重組的權利;
(4)公司終止上市後,股東仍然可以進行股份的轉讓。中國證券業協會將準許合格的證券公司,為終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
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應予退市,早在1993年12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就已明確規定。深、滬交易所從1999年開始對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給予暫停上市處理,提供特別轉讓服務。2001年2月2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及相關通知是對《公司法》的相關條款進一步細化。2002年2月25日深滬交易所修改其《上市規則》,取消了特別轉讓服務(PT制度)。上市公司終止上市,投資者會受到什麼影響?
根據中國《證券法》、《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出現有關情況,喪失法定的上市條件,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其股票終止上市。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融資渠道受到較大限制。一方面公司失去了公開發行或配售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條件;另一方面,公司的市場信譽和財務信用度會有一定降低,公司在其他融資方面、經營方面也會受到較大影響;公司的整體經營和重整將面臨較大壓力。就投資者來說,所持股票的轉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
上市公司退市後,投資者該怎么辦?
上市公司終止上市後,中國證監會將準許合格的證券公司為終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但在特定的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前,先要進行股份的轉託管工作。終止上市的公司股份,將依照終止上市的先後順序辦理轉託管及股份轉讓。
上市公司退市後,投資者如何辦理股份的轉託管手續?
特定的證券公司為退市公司代辦股份轉讓前先要進行股票的轉託管工作,退市公司會披露辦理轉託管的機構,投資者必須重新確空,登記託管的手續,待登記託管達到50%以上且符合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後,公司必須與主辦券商協商一致,於股份轉讓開始日前10個工作日,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股份轉讓公告書,明確股份開始轉讓的時間、地點、條件、方式、具體的操作辦法等事項,投資者需密切關注公司後系列信息披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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