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伽制度

僧伽制度

出家僧尼共同遵守的制度、規定及傳統習慣。相傳釋迦牟尼成道後,到鹿野苑為 陳如等五人三轉四諦法輪,同時始建僧團。但此時還未制戒,還沒有傳戒所規定的僧數。根據《毗奈耶》卷一所述,釋迦“證覺”後第13年有蘇陣那犯過,始與諸比丘結戒,創製波羅夷(意譯為棄,即棄於佛法之外)不共住戒法。以後比丘越來越多,犯過失的也隨之增多,於是陸續制定相應的禁戒,逐漸形成系統而完備的律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僧伽制度
  • 所用範圍:僧侶
介紹,佛教僧尼共同遵守的制度、規定及傳統習慣,出家,受戒,安居,羯磨,素食制度,叢林清規,寺院管理制度,藏傳佛教的寺院,傣族聚居地區,東南亞的僧伽制度,歐美的僧伽制度,

介紹

【僧伽制度(samgha)】
佛教分成上座、大眾兩個部派以後,南傳佛教奉行上座部律,至今不衰。由於對律制的理解和奉行漸有差異,因而各國佛教又分成若干派別,僧伽除了有共同遵奉的戒律外,還有適應本國情況的僧團制度。有的國家還設有管理全國僧伽事務的僧王、僧議會和僧內閣或大長老會等。三國魏嘉平年間,大眾部的《摩訶僧祇律》戒本傳入中國,北傳佛教僧眾當時奉為準繩。後律典翻譯漸多,從東晉到宋、齊、梁時代,中國僧眾主要奉行說一切有部十誦律》。後因提倡法藏部《四分律》的人增多,唐道宣便依據《四分律》建立律宗。此後漢族地區僧眾一直奉行此律。
中國藏、蒙等地區佛教都奉行說一切有部律,有些寺廟還訂立清規。如格魯派拉薩三大寺(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都有自家的清規,它們設有“堪布”(相當於漢地叢林的“住持”)、“翁則”(負責領眾念誦修持,相當於漢地叢林的“維那”)、“格貴”(蒙族佛教叫“格斯貴”,俗稱“鐵棒喇嘛”,監察僧眾勤惰,相當於漢地叢林的“僧值”)、“涅巴”(管家,職掌庫房財務等)、“強佐”(管理扎倉行政事務和財產)等職分司各事。
中國傣族等地區巴利語系佛教的最高領袖稱“松迪阿伽摩尼”,寺院住持稱“都龍”,奉行的律部和僧制與南傳緬甸上座部佛教大同小異。
日本佛教的律制主要是中國唐代鑒真傳去的,也是《四分律》。後來有些寺院又傳中國寺院的清規。日本佛教管轄一宗一派的首領一般稱“管長”,但有些宗派如天台宗稱“座主”,西本願寺派稱“門主”,大谷派稱“法主”等。天台、真言、禪、淨等各宗各派也都各有自家的規制。
佛事儀式與節日
佛事儀式 原是釋迦時代所行的宗教活動,傳到中國後演變為應赴社會的經懺佛事等一套固定儀式。主要有懺法水陸法會、盂蘭盆會、焰口等。藏族地區的佛事儀式,其誦經說法、傳召大會等顯宗法事與漢族地區佛教基本相同。另外還有密宗的傳法灌頂和修法等儀式。傣族地區佛事儀式則或多或少帶有當地居民固有的鬼神崇拜和精靈崇拜等的痕跡。
主要節日 有佛誕節(亦稱浴佛節)、成道節(亦稱佛成道日臘八節)、涅盤節、觀音節(中國漢族地區於農曆二、六、九三個月的十九日為紀念觀音的節日)、世界佛陀節(亦稱維莎迦節,即南傳佛教將釋迦的誕生、成道、涅盤並在一起紀念的節日)、驅鬼節跳神節(藏族地區佛教節日)、潑水節傣族佛教節日)、佛牙節斯里蘭卡的佛教節日)等。有些節日已成為民俗。

佛教僧尼共同遵守的制度、規定及傳統習慣

出家

佛教信徒為求解脫而出家修行。這種制度原非佛教所創始,古印度早有此風尚。佛教徒出家,先要剃髮,這是取得僧人資格的必要條件。一般出家人不留鬍鬚,但中國出家僧人剃後仍有復留者。南方國家和中國傣族地區僧人一律不留須。僧人不是充當人、神之間的中介的神職人員,也不能代人祈福禳災或代神降福免罪。藏傳佛教中噶舉派薩迦派等的傳法者在家和出家的都有。格魯派堅持出家制度,寺院有嚴格的宗教生活。泰國、緬甸和中國傣族地區佛教的出家制度有所不同,男子一生中或者在未成年以前都要出家一次,到寺廟中過僧團生活,接受佛教教育,過了一段時間再還俗。出家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只有三個月,有的數年或數十年,終生為僧的極少。

受戒

佛教徒出家,成為沙彌和沙彌尼,必須受持十戒:不殺生、不偷盜、不淫、不妄語、不飲酒、不塗飾香鬘、不視聽歌舞、不坐高廣大床、不非時食、不蓄金銀財寶。以後不須受具足戒。對比丘和比丘尼要求更嚴格。中國漢地實行曇無德部《四分律》,比丘戒有250條,比掭經戒為348條。藏傳佛教實行說一切有部律,比丘戒為258條。東南亞佛教比丘戒為227條,出家人戒法規定受持此戒,即取得正式僧尼資格。中國漢族僧尼,由於信仰大乘,除受上述兩種戒外,還規定須受菩薩戒。在受此戒時有在頭頂上燒香疤的習慣。據說至元代已形成制度。1983年12月,中國佛教協會在《關於漢族佛教寺廟剃度傳戒問題的決議》中,認為這種習慣,“並非佛教原有的儀制,因有損身體健康,今後一律廢止。”其他民族僧人受戒,原無此項規定。

安居

亦稱夏安居雨安居古印度在雨季的三個月里,禁止僧尼外出,認為此時萬物滋生,外出行走,易傷草木小蟲,應定居於一處,坐禪修學,接受供養。這段時間稱為安居期。在中國,安居期為農曆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稱夏坐或坐夏。安居前一日稱結夏,安居終了舉行自恣羯磨,稱解夏。

羯磨

意為“會議辦事”。僧團按戒律規定,處理僧團或僧侶個人事務時,必須由一定範圍內的全全僧眾集會決定。一般表決方式為口頭問答,徵求同意。同意的不說話,不同意的表示意見。大家不說話,羯磨師(執行主席)就說:“僧人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有受戒羯磨、布薩羯磨、自恣羯磨以及臨時商辦某事而舉行的羯磨等。

素食制度

中國漢族僧尼特有的禁止肉食的制度。比丘戒律中原無此項規定,是梁武帝蕭衍根據《大般涅盤經》等的教義提倡而普遍實行的。中國蒙藏族喇嘛一般都吃肉;中國傣族和南方國家僧人一樣,他們托缽乞食或受人供養,也不排除肉食。大小乘戒律規定僧人不準吃葷,乃禁食大蒜、大蔥等氣味濃烈、刺激性較強的食物,不是禁止肉食。
(1982年山西應縣木塔中發現的遼代戒牒)

叢林清規

叢林,原稱“阿蘭若”意為森林、叢林。印度原用以稱僧眾住處。佛教建立寺院後,泛指佛寺。清規即僧眾日常應遵行的規定。在古印度,佛教原規定“三衣一缽日中一食,樹下一宿”。佛教開始傳入中國時,原也仿效“依律而住”,但這種不事生產的乞食制度,同中國社會生活不相適應,因此逐漸建立了僧人日常行持、說法、普請(勞動)等的規則。中國最早是東晉道安立下的規範。唐代百丈禪師根據禪宗僧伽發展的需要,制定了著名的《百丈清規》,其中規定僧侶在修道的同時,必須參加農業生產,自食其力,“一日不作,一日不食”,過農禪的生活。但《百丈清規》久已失傳。現全國僧眾遵行的《敕修百丈清規》,是元德輝禪師參照唐宋諸家清規,依託百丈之名修訂的。

寺院管理制度

古印度僧團中原只有執掌、監督進食等事項的上座,稱為維那,此外別無他職。傳入中國後,逐漸形成嚴格的寺院管理制度。唐以前僧職有上座《全寺之長)、寺主(主管一寺事務)、維那(管僧眾庶務),稱為“三綱”。唐以後禪宗寺院職位繁多,主管一寺的稱住持,亦稱方丈、堂頭和尚。下設執事僧,一般有西序頭首和東序知事。西序有前堂首座和後堂首座(統領全寺僧眾)、書記(執掌文書)、知藏(掌佛教經籍)、知客(負責接待處來賓客)、知浴(掌管浴室)、知殿(管佛殿、法堂香燈)等。東序有都監事(總管寺務)、維那(領眾熏修,執掌僧眾威儀進退綱紀)、副寺(掌管財務、總務)、典座(管理飲食、住宿等)、直歲(管理寺內勞務)等。

藏傳佛教的寺院

藏傳佛教的寺院,有執堂全寺僧眾紀律的協敖;管札倉內僧眾紀律的格貴;札倉主持人勘布;領僧從集體誦經的翁則;管理札倉行政事務和財產等的強佐;管理札倉內學經事務的雄賴巴等。蒙族地區寺院僧職大體與西藏相同。

傣族聚居地區

傣族聚居地區,佛教僧制最高領袖為松迪阿伽摩尼(大僧正長老),其下有松迪(僧正長老)、帕召祜(闡教長老)、僧伽羅闍(僧王,僧主長老)、沙密(沙門統長老)、祜巴(都統長老)、都(比丘)、帕(沙彌)等。

東南亞的僧伽制度

東南亞一些流行佛教國家的寺院組織和僧伽制度,甚為複雜。泰國僧伽是按行政區劃分的,在中央設有僧王、大長老會、僧侶法庭、教學監督部等,地方設有僧長、僧官等,僧侶還劃分各種品位等級,分別負責寺廟的管理工作。

歐美的僧伽制度

佛教傳入歐美後,寺院組織為了適應西方社會生活方式,有了很多變化。有些佛教派別的寺院稱為教會,和基督教一樣劃分為若干教區,每個教區轄有若干教會和附屬團體,教區和教會都設有專職僧侶,如美國佛教會還附有佛教青年會、婦女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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