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幅度

傾銷幅度

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傾銷幅度的確定,應當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進行比較,或者將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在逐筆交易的基礎上進行比較。 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出口價格在不同的購買人、地區、時期之間存在很大差異,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難以比較的,可以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單一出口交易的價格進行比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傾銷幅度
  • 定義: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幅度
  • 適用範圍:進出口貿易
  • 計算方式:(價格差別/出口價格)×100%
計算方法,確定,

計算方法

傾銷幅度=(價格差別/出口價格)×100%
當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相一致,即價格差別為零時,或者出口價格大於正常價值,即價格差別為負值,傾銷幅度≤0時,該產品不存在傾銷。當0≤傾銷幅度≤2%時,傾銷可以忽略不計,不予立案調查。當傾銷幅度≥2%時,說明傾銷有可能存在,如調查證明存在實質性損害及因果關係,就可採取反傾銷措施,一般來說,傾銷幅度是構成徵收反傾銷稅的基礎。

確定

確定傾銷成立的重要基礎是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如果二者十分清楚,傾銷很易確定,如果因某種原因,二者不十分明確時,則會給傾銷的確定帶來困難,反傾銷協定就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國內無正常價值時的取代辦法
如該產品在出口國內不銷售或無法進行比較時,則可採用以下方法確定傾銷的幅度,即“通過與一個合適的第三國的出口的相同產品可比價格(假定此價格具有代表性)進行比較而確定,或者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數額的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以及利潤”。此中涉及的生產成本,通常應根據受調查的出IZl商存有的記錄計算;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以及利潤應以與生產有關的實際數據以及受調查的出口國或生產商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相關產品的銷售為依據。
(二)不存在出口價格時的出口價格的構成
在不存在出口價格,或者由於出VI商與進口商第三方之間有聯合或補償安排而使出口價格不可靠時,則該國的出口價格應以進IZl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買主的推定價格,或者是在該產品不是在轉售給獨立買主的情況下,也不是以進VI的條件轉售,則當局可以在合理的基礎上決定。
(三)傾銷幅度確定的原則
1.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進行公平比較。這兩個價格應在同樣貿易水平上進行比較,即指出在出廠價水平上和儘可能接近在同一時間的銷售。可根據每一條件的具體狀況,對影響價格比較的差異的各種因素予以考慮。這些因素有:銷售的狀況和條件、捐稅、貿易水平、數量、物理特性等。
2.貨幣折算依據的匯率。在進行價格比較需要進行貨幣折算時,應按銷售日的匯率為準,銷售日是指交易契約、購買定單、定單確認或發票的日期。
3.調查期間傾銷幅度成立的基礎。通常應在加權平均正常價格與全部出口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之間比較,或者在正常價值和每年交易價格之間比較。
4.通過中間國進口商品的價格比較。如果產品不是從原產國直接進口,而是通過一個中間國進口,則出口國對進口成員方出售產品的價格,通常與出口國可比價格進行比較,但也可以與原產國的價格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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