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戒

傳戒

傳戒是佛教中重要的佛事活動,也是佛教中最隆重、最莊嚴的法事。具有一定資格的僧人或佛教徒主持,設立法壇、傳授戒法的儀式,叫做傳戒,亦稱開戒或放戒;要求並參加這種接受戒法的人,參加這種傳成儀式,叫做受戒。就求戒的人來說,也稱為受戒、納戒或進戒。道教“全真派”也有傳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傳戒
  • 外文名:The Buddhist ceremony
  • 性質:宗教儀式
  • 意義:出家僧人證明書
  • 地位:佛教,道教中最隆重莊嚴的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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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傳戒概說

簡介

傳戒是佛教中重要的佛事活動,也是佛教中最隆重、最莊嚴的法事。具有一定資格的僧人或佛教徒主持,設立法壇、傳授戒法的儀式,叫做傳戒,亦稱開戒或放戒;要求並參加這種接受戒法的人,參加這種傳成儀式,叫做受戒。就求戒的人來說,也稱為受戒、納戒或進戒。
廣義上說,凡佛教法師向信徒傳授戒律、規矩的儀式,都可以叫授戒,如寺院住持收皈依(授三皈依戒)、授五戒、八關戒齋,佛教徒出家剃度時授沙彌、沙彌尼十戒,乃至授三壇大戒(沙彌戒、具足戒、菩薩戒)的傳戒大會。狹義上的傳戒,則是指傳授三壇大戒的傳戒法會。
佛教大、小乘的戒法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和菩薩戒五種。比丘、比丘尼戒,必須具足一切條件——即一定僧數(中國十人、邊地五人)、一定範圍(結界立標)、一定程式(白四羯磨,即會議式),才能授受,故稱為受具足戒,簡稱受具。

意義

當一個普通人在接受了沙彌戒(或沙彌尼戒,區別在於性別)之後,即表示接受了佛教的規約,成為佛的弟子,或者說是“出家人”、“小和尚”,屬於僧人的預備階段;繼續再接受了具足戒後,則正式成為僧人(包含男性僧人和女性尼姑之意),並可以獲得僧人的憑證(稱為“戒牒”);而最後接受的是菩薩戒,則表示這個人從此要努力修行,以修證“菩薩果位”。
所謂沙彌戒(或沙彌尼戒),包含10項戒條,故又稱為“十戒”。
所謂具足戒,即比丘戒或比丘尼戒;具體而言,該戒對於男性和女性而言有所差別: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也就是說,男性僧人(比丘)有250項需要注意的戒條;女性僧人(比丘尼)則有384項需要注意的戒條。
所謂菩薩戒,包含18輕戒、48重戒,由僧人自願接受。

歷史沿革

佛教初入中國時,並無傳戒儀式。據佛教史籍記載,當時度人出家,只為剃髮披服縵條,即無條相袈裟(見《釋氏要覽》上),以不滿五人,不能受具。大概只用三皈、五戒、十戒迭相傳授而已。到了曹魏嘉平二年(250)時,曇摩(柯)迦羅(《高僧傳》卷一譯雲法時)來到洛陽,見眾僧未秉戒法,乃就白馬寺譯出《僧祇戒心》(戒本)以備用。並請梵僧立羯磨法受戒。這是中國依律傳戒之始。魏正元中(254—255)安息國沙門曇帝在洛陽譯出《曇無德羯磨》,才具備羯磨儀式。中國僧徒之受具足戒,一般傳說以朱士行為首(《僧史略》上),或即在此時。
東晉時(317—420),出家僧尼漸多,道安始提倡嚴肅戒律。他以為佛法東流未久,譯人對於受戒之法考校者少,先人所傳相承自以為是,至佛圖澄乃多所改正(見道安《比丘大戒序》)。道安時值喪亂,轉徙四方,常率弟子數百人,往來襄陽長安等地。他所制定的僧尼軌範,有布薩(說戒)、悔過等法,可見其重視戒律弘傳之一斑。
中國尼眾之受具足戒實始晉代。晉穆帝昇平元年(357),僧建請曇摩竭多於洛陽,依《僧祇尼羯磨》及《戒本》建立戒壇傳戒。當時沙門道場以《戒因緣經》為難,認為他傳戒結界不合法。曇摩竭多遂浮舟於泗河結壇,洛陽竹林寺淨檢尼等四人同於此壇從大僧受具足戒,這是中國尼眾受戒之始,稱為船上受戒(寶唱《比丘尼傳》卷一)。
其後劉宋元嘉六年(429),有獅子國(今斯里蘭卡)比丘尼八人至宋京(今南京)。當時景福寺尼慧果、淨音等以先所受戒不如法,戒品不全;適罽賓沙門求那跋摩經南海至宋,於南林寺建立戒壇,因請求重受。求那跋摩引證佛姨母波闍波提最初為尼因緣,謂戒本本從大僧而發,雖無僧尼二眾,無妨比丘尼的得戒。又以當時獅子國八尼年臘未登,不滿十人,且令學宋語;求那跋摩另托西域船主難提於元嘉十年(433)復載獅子國比丘尼鐵薩羅等十一人至,而先來諸尼已通達宋語;但這時求那跋摩已經去世,恰巧同年僧伽跋摩到達宋京,慧果尼等始在二眾俱備的形式下,於元嘉十一年(434)在南林寺戒壇,重受具足戒。這時次第受尼戒者達三百餘人(《比丘尼傳》卷二、三)。世傳漢代婦女阿潘出家但受三皈,晉時淨檢尼只在一眾邊得戒,都未為全戒;故中國尼眾於二眾邊受具足戒的,以慧果、淨音等為始(《僧史略》上)。五世紀初,《十誦律》
(404譯)、《四分律》(410譯)、《僧祇律》(416譯)、《五分律》
(423譯)諸律部次第譯出,中國戒律典籍遂大體完備。最初盛行者為薩婆多部(即說一切有部)之《十誦律》,其次《僧祇律》、《五分律》次第流行,隋、唐時代,《四分律》始廣行於世。
南朝宋、齊時代(420—501),律學巨匠志道、法穎等,皆盛弘《十誦》。志道(412—484)住鐘山(南京)靈曜寺,特長律品。北方先時(446)魏太武滅法,後雖復興,而戒授多闕。志道乃攜同契十有餘人至河南虎牢(今汜水縣北),於引水寺集合洛、秦、雍、淮、豫五州僧眾,講律明戒,更申受法。北魏僧戒獲全,實得其力(《高僧傳》卷十一)。法穎(416—482)敦煌人,精研律部,元嘉末(453)至宋都居新亭寺,受命為都邑僧正;
齊時復為僧主。他於宋、齊二代在金陵盛弘《十誦》,被推為七眾宗師。著有《十誦羯磨》並《尼戒本》等(《高僧傳》卷十一)。其門下出智稱和僧祐,都是後來知名律師。
梁、陳二代,受菩薩戒風氣盛行。梁武帝、陳文帝等均稱菩薩戒弟子。菩薩戒之弘傳始於羅什。敦煌寫本中有題羅什撰《受菩薩戒儀軌》一卷。至於受戒的作法則以曇無讖(385—433)在姑臧(今甘肅武威)為道進等十餘人受菩薩戒為嚆矢。梁武帝以戒典東流,人各應受,但所見偏執,妙法猶漏。乃掇采群經,更造圓式戒壇,並詔慧超授菩薩戒。天監十八年(519)四月八日,自發弘誓,暫屏袞服,受福田衣(袈裟)於等覺殿從慧約受菩薩戒,太子公卿道俗男女從受者四萬八千人(《續高僧傳》卷六《慧超及慧約傳》);一說武帝將受菩薩戒,命僧正推選戒師。僧正略舉法深、慧約、智藏三人,武帝意在智藏,遂從他受菩薩戒(《續高僧傳》卷五《智藏傳》)。後至隋代,文帝楊堅從曇延受菩薩戒,煬帝楊廣從智顗受菩薩戒,均稱菩薩戒弟子(《廣弘明集》卷二十二)。
北方在元魏時,多行《十誦》及《僧祇》。魏法聰本學《僧祇》,後依曇無德羯磨得戒,始弘《四分律》;然是口傳,未載簡牘。門人道覆繼之,始制《疏》
六卷(《僧史略》上)。北齊時代,慧光始弘《四分律》。他在北齊任天下僧統,世稱光統律師,著有《四分律疏》並刪定《羯磨戒本》,盛行傳戒(《續高僧傳》
卷二十一)。慧光弟子有法上、道憑、僧達、曇隱、道雲、道暉等十人。為魏、齊二代僧統四十年,常為眾僧授戒(《續高僧傳》卷八)。北周沙門慧遠,依法上僧統受具,光統律師十大弟子並為證戒,時以為榮(《續高僧傳》卷八)。
晉、宋以來,南方所立戒壇很多。東晉法汰先於楊都(今南京)瓦官寺立壇,支道林於石城、沃州(今浙江新昌縣境)各立一壇。支法存於若耶(今浙江紹興)
謝傅隱處立壇。竺道一於洞庭山(今江蘇吳縣太湖)立壇。竺道生於吳中虎丘立壇。宋智嚴於上定林寺(在今南京)立壇。慧觀於石樑寺(在天台山)立壇。求那跋摩於南林寺立壇。齊僧傅於蕪湖立壇。又有三吳戒壇(似與法獻有關)。梁法超於南澗(在今南京)立壇。僧祐於上雲居、棲霞、歸善、愛敬四寺(俱在今南京)立壇。到唐初為止,自渝州(今重慶)以下至江淮(江蘇、安徽)之間,通計戒壇有三百餘所(道宣《關中戒壇圖經》)。這些戒壇形制如何已不可考。
至唐乾封二年(667)道宣於長安淨業寺建立戒壇,始有定式。其制凡三層,下層縱廣二丈九尺八寸,中層縱廣二丈三尺,上層畟方七尺。其高度下層三尺,中層四尺五寸,上層二寸,總高七尺七寸;四圍上下有獅子神王等雕飾(《戒壇圖經》)。
戒場本無建築屋舍之必要,只要隨處有結界標示即成。道宣《四分律行事鈔》
卷上之二云:“外國戒壇多在露地,如世祭壇郊祀之所。”但為妨風雨起見,古來大抵是堂內受戒與露地結界受戒並行的。道宣以後,戒壇的建立遍於全國。如廣州光孝寺、嵩山少林寺(義淨重建)、長安實際寺、嵩山會善寺(一行建)、洛陽廣福寺(金剛智建)、羅浮山延祥寺、廬山東林寺、長安大興善寺、洪州龍興寺、撫州寶應寺、交城石壁寺、魏州開元寺、五台山竹林寺、泉州開元寺、吳郡開元寺等都有戒壇。戒壇名稱亦有種種不同:嵩山會善的名五佛正思惟戒壇(《金石萃編》卷四十九)、洛陽廣福寺的名一切有部石戒壇(《不空三藏表制集》卷三)、交城石壁禪寺的名甘露義戒壇(《金石續篇》卷九)、建安乾元寺的名兜率戒壇(《宋高僧傳》卷十二《大安傳》)。
唐代宗永泰元年(765),命長安大興善寺建方等戒壇,所需一切官供。
又命京城僧尼各置臨壇大德僧人,永為常式。臨壇大德之設始此(《僧史略》下,此十臨壇大德,即後世受戒時之三師七證)。其後會昌、大中年間(841—859)臨壇大德見於僧傳者有長安聖壽寺慧靈及福壽寺玄暢等。當時還有內臨壇(宮中戒壇)外臨壇(一般寺內戒壇)大德及內外臨壇大德之稱。玄暢即當時有名的內外臨壇大德(《宋高僧傳》卷十六、十七)。
宣宗大中二年(848)、懿宗鹹通三年(862)又各命建方等戒壇。此與聲聞小乘教法有異。求戒者不拘根缺緣差,並皆得受;但令發大心領綱而已。
此以稟順方等之文而立戒壇,故名方等戒壇。宣宗又以會昌法難時,僧尼被迫還俗者達二十六萬零五百人,在俗期間不免犯過,現欲再受出家,必先懺眾罪,後增戒品,若非方等,豈容重入?取其能周遍包容,故稱方等戒壇(《僧史略》下)。
大中二年命上都、東都、荊、楊、汴、益等州建寺立方等戒壇,即為僧尼再度者重受戒法(《佛祖統紀》卷四十二)。到了大中十年(856),又命僧尼受戒給牒。這是中國僧尼受戒給牒之始(《釋氏稽古略》卷三)。
宋太平興國三年(978)永智於杭州昭慶寺立萬壽戒壇,後允堪重建,為江南著名戒壇(俞樾《杭州昭慶寺重建戒壇記》)。允堪自慶曆、皇祐(1041—53)以來,還於蘇州開元寺,秀州(今嘉興)精嚴寺建造戒壇傳戒(《稽古略》卷四)。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命異州(今南京)崇勝寺建壇,名承天甘露戒壇。翌年又在京師(開封)太平興國寺立奉先甘露戒壇。天下諸路皆立戒壇,凡七十二所。京師慈孝寺,別立大乘戒壇。使先於諸方受聲聞具足戒(比丘戒),後至此地增受菩薩戒(《佛祖統紀》卷四十四)。此為後世三壇次第傳戒的開端。
明代中葉,封閉戒壇,受戒軌則遂遭廢弛(《百丈清規證義記》卷七)。至萬曆間,如馨於南京靈谷寺,重興南山,開壇傳戒,三昧寂光繼之,重立規制,開律宗道場於南京寶華山。弟子見月讀體參照古規,撰輯《傳戒正范》、《毗尼止持會集》,遂為近代傳戒的典則。同時三峰法藏撰有《弘戒法儀》一卷,盛傳戒法於江南;清初終南山超遠加以補充,成《傳授三壇弘戒法儀》一書。見月弟子書玉弘律於杭州昭慶寺,撰《二部僧授戒儀式》及《羯磨儀式》,有了這些著作,傳戒的體制乃漸備。又清初廣東弘贊,著有《比丘受戒錄》和《比丘尼受戒錄》;樂山老人著有《增刪毗尼戒科》、智旭著有《重治毗尼事義集要》等書,俱行於世,為各地傳戒時所依用。到了清末,湘僧長松以各地傳戒遵守戒科不一,謂“遵三峰者不少,亦因樂山頗多,集吳越間專遵華山更廣矣”(《戒科刪補集要敘》)。因依毗尼刪補合輯《弘戒法儀》、《增補毗尼戒科》、《傳戒正范》
諸本,成《戒科刪補集要》,盛行於湘鄂之間(葦舫《中國戒律宏傳概論》,見《海潮音》第十五卷第七號)。
古代傳戒唯屬律宗寺院之事,近世禪寺教寺亦相率開壇傳戒。有些不定期傳戒的寺院,常於數月前分寄“報單”,實貼各寺山門,使遠近周知。
一般傳戒之法都是連受三壇。凡新戒入寺求戒須交一定戒金,以充戒堂燈燭香花、戒牒、同戒錄等費用。登記後男女新戒分別編入戒堂。以三人為一組(叫做“一壇”),次第編號,登壇受比丘戒時,即依此序而行;初壇沙彌戒和三壇菩薩戒,皆另集體授受。每傳一壇戒法,事先都要經過隆重演習,稱為演儀,然後正式傳戒。據《傳戒正范》所載:初壇授沙彌戒前請戒懺悔儀,有淨堂集眾法、通啟二師法、請戒開導法、驗衣缽法、露罪懺悔法、呈罪稱量法等。二壇授比丘戒前請戒懺悔儀,有明習儀法、請戒開導法、通白二師法、教衣缽法、審戒懺悔法等。三壇授菩薩戒前請戒懺悔法,有通白二師法、請戒開導法、開示苦行法等。
初壇傳戒儀式,於法堂或其他適當場所舉行。至時鳴鐘集眾,待新戒齊集法堂,引禮作白教新戒請師開示。傳戒和尚即為開導受十戒意義,並行三歸羯磨。
次為說沙彌十戒戒相(沙彌尼同),一一問以盡形壽能持否?眾答“依教奉行”,初壇告畢。
二壇傳戒儀式,在戒壇舉行。即為比丘、比丘尼授具足戒。受戒之時,鳴鐘集新戒於法堂,迎請戒師入戒壇。十師入壇拈香禮佛畢,繞登壇上就座。傳戒和尚依律命羯磨師作單白羯磨,差教授師下壇與諸沙彌詢問遮難。教授師對新戒先說衣缽名相,隨問“今此衣缽是汝自己有否”?新戒答“有”,即向師白受衣法,再口誦偈咒,身著袈裟。然後教授師次第詢問十三重難,及十六輕遮;新戒必須一一肯定回答。這是在受戒前實施審查受具者是否犯有眾罪以決定允許加入僧團的遺制。這時問的遮難,在戒律程式上為預審,壇上正式受戒時,據此一一重問。
問畢,傳戒和尚即開導明授戒體法。次依白四羯磨(三讀表決法)儀式,為諸沙彌授比丘戒。受具足戒已,傳戒和尚又舉四重禁即淫、殺、盜、妄四重戒或四不應作事,說明任犯一禁即失去比丘資格。比丘本(依用四分律)有二百五十條戒相,比丘尼有三百四十八條戒相,俱以四重戒為根本,故戒壇上只宣四重戒,其餘枝葉戒相,命受具者下壇後學習。三壇傳戒儀式,一般多就佛殿舉行(若新戒多,丹墀中亦可)。正中敷一高座,供本師釋迦牟尼佛位,左上高座供尊證師十方諸佛,羯磨師文殊菩薩,教授師彌勒菩薩及同學等侶十方菩薩位。右上高座候所請菩薩戒法師。受戒之日,鳴鐘集新戒於佛殿,請師入壇儀式與二壇略同。
以前一般在受菩薩戒之前,和尚為已受比丘、比丘尼戒者開示苦行之後,即令每人燃香於頂,或九炷(菩薩優婆塞、優婆夷)、或三炷(菩薩沙彌)、或十二炷(菩薩比丘),謂之燒香疤。燃香於頂之起源,相傳始於元世祖至元廿五年(1288),釋志德主天禧寺,每與七眾授戒,燃香於頂,指為終身誓。此為中國漢族佛徒燒香疤之始(見談玄《中國和尚受戒燒香疤考證》)。但燃頂之法為羯磨所無。
大眾齊集,菩薩戒師即開導三聚淨戒,即菩薩戒法: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次起座拈香作梵,二阿闍黎同音,教受戒者奉請釋迦如來為得戒和尚,文殊師利菩薩為羯磨阿闍黎,彌勒菩薩為教授阿闍黎,十方一切如來為尊證。
繼之教以懺悔三世罪業及發十四大願。最後依《梵網經》宣說菩薩十重四十八輕(若授在家菩薩,六重二十八輕)戒相,授受問答方式與受比丘戒時略同。儀式完畢,戒師作禮下座,新戒歸堂,三壇完畢。
戒期完畢,由傳戒寺院發給“戒牒”及“同戒錄”。從前宋代僧尼出家時領取度牒(出家僧籍證明書),受戒時領取戒牒(受戒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都由政府頒發。傳戒寺院只發一種“六念”。受戒時須呈驗度牒,才能受戒(《慶元條法事類》卷五十道釋令)。
到了明洪武永樂間(1368—1424)三次下令,許僧俗受戒之人,抄白牒文隨身執照,凡遇關津把隘之處,驗實放行(見明如馨《經律戒相菩薩軌儀》)。
戒牒的作用遂成為僧尼旅行的護照。清初廢止度牒,僧尼出家漫無限制,各地亦傳戒頻繁,而戒牒改由傳戒寺院發給,其內容和形式遂極不一致了。

今天的佛教傳戒

傳戒依據

今天,中國大陸地區的寺廟舉行傳戒,所依據的是中國佛教協會於1983年頒布的《關於漢族佛教寺廟剃度傳戒問題的決議》精神進行。所有傳戒儀式都應該遵照這個規範性檔案進行。

傳戒對象

接受沙彌戒(或沙彌尼戒)者,是決心出家的人;
接受具足戒者,必須是已經接受過沙彌戒(或沙彌尼戒)的出家人,並且已經有了足夠的修行基礎和年限(通常為1~3年),確已決心獻身佛法,並經過嚴格考核通過者;
接受菩薩戒者,分為兩種情況:
◎出家人,必須是已經接受具足戒者;
◎在家人(又稱“居士”),必須是已經接受過五戒者。
需要說明的是,菩薩戒無論是在家人還是出家人,均為自願接受,換而言之是一種自願承擔起的約束。

傳戒地點

進行傳戒的,必須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有資格的大型寺院,要具備足夠的面積,師資力量和佛教傳統才行。這是為了滿足受戒活動的正常進行而設立的條件,因為一次傳戒活動中,通常需要布置壇場、戒壇、學戒堂等必不可少的場所,而如果參加受戒的人數較多,則供其住宿的僧寮、集體吃飯(稱“過堂”)的齋堂的規模也必須相應增大。

傳戒師資

按照《關於漢族佛教寺廟剃度傳戒問題的決議》,以及我國佛教的傳統,受戒活動必須具備“三師七證”,方才能夠進行。
所謂“三師”,指的是:得戒和尚、羯摩阿闍黎和教授阿闍黎。
◎得戒和尚,又稱“衣缽傳燈本壇阿闍黎”,即本次戒壇傳授戒法的導師。他是本次傳戒活動中所有受戒僧人的戒師父、楷模,是傳戒和傳戒寺院的標誌,因此,這一職位通常都由該傳戒寺院的方丈擔任。也有少數請與本寺有特別法系關係、德高望重的高僧擔任得戒和尚,或擔任說戒和尚。
◎羯磨阿闍黎,又稱羯磨和尚、羯磨師。“羯磨”,是佛教中授戒、懺悔、議事的一種宣告儀式,羯磨和尚相當於現在重要會議的主持人。擔任羯磨和尚,要求經驗豐富、資望崇高、熟悉各種佛教儀規、特別是傳戒儀式中的程式,能夠依照佛教儀軌引領眾人完成傳戒活動。
◎教授阿闍黎,又稱教授和尚,在傳戒中要向戒子們講授佛教典章、修持和生活的行為規範,都是由知識淵博、“辯才無礙”的法師擔任。
所謂“七證”,指的是七師”是傳戒過程中的七位見證人,稱為“尊證師”,當場見證受戒者(又稱新戒、戒子)完成受戒活動。
以上“三師七證”,往往都會延請德高望重、佛法淵博的高僧擔任,以示慎重。另外,按照相關規定,以上兩者,“必須是戒臘十夏以上的僧人才能擔任”,即“三師七證”都必須是至少已經受具足戒10年以上的僧人才有資格擔任。

傳戒程式

通常,傳戒程式包括:
◎授十戒
撒淨,即依照一定程式,劃分出一塊“清潔”的場地作為進行傳戒活動之用;
布置場地,如點香燭等;
引禮師(司儀)延請“三師”;
得戒和尚宣布開始程式,受戒者們集合,引禮師從中挑選8名代表,手捧香盤,禮請、引導“三師”進入大殿,鐘鼓齊鳴;
初壇懺摩。懺摩,一般在晚間進行,由羯摩阿闍黎主持,新戒們誦“大悲咒”舉行懺悔儀式,請羯摩阿闍黎開導講解“五逆十惡”,稱為“一白”。 然後三次詢問(稱為“三羯摩”)新戒有否犯以上的罪、錯。
禮請得戒和尚、羯摩阿闍黎和教授阿闍黎,以及七證師;
(請聖,請佛、請法(律經)、請菩薩、請歷代祖師、護法諸天、護戒的戒神、金剛力士等來監護戒壇)
新戒仟悔;
羯摩阿闍黎問遮難(即再次確認新戒有沒有妨礙受戒的以上五逆十惡的情況);
三皈依;
說戒相:即說十戒、授十戒;
傳衣(傳五衣、七衣、衣具);
聆聽得戒和尚教授“五德十數”,即出家人五種淨德,十種基本佛學教義;
五德:
即發心出家;毀其形好;永割親愛;委棄身命;志求大乘。
十數:
一切眾生;二名、色;三受:若受、樂受、不若不樂受;四諦:苦、集、滅、道;六色、六根、六識;七黨支;八正道:正見、正思、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九眾:比丘、比丘尼、式叉摩羅、沙彌、沙彌足、出家八戒齋男(行者)、出家八戒齋女、優婆塞、優婆夷;十一切處,十遍處觀:青、黃、赤、白、地、水、火、風、空、識。
◎授具足戒
第二壇是傳授具足戒,必須在戒壇上進行。戒壇設在嚴密的殿堂里,有些固定傳戒或經常傳戒的寺院,往往在寺院後部的某一側,建立一個很大的獨立的壇場,一般有大、小兩個殿。小殿在前面,設為戒神殿,供奉戒神。戒神就是最早誦出戒律的優娑離尊者,他是釋迦牟尼的十大弟子之一,精通戒律,而且嚴格持戒,被尊為“持律第一”。
戒神殿後面的大殿是“戒壇殿”,戒壇殿很大,裡面一個很大的正方形壇。壇分上、中、下三層,由漢白玉砌成三層平台,下兩層是丹墀,最上一層是平台。戒壇正面和東、西面有台階可供上下。下面兩層及地面的四周都各塑有護戒神像,他們既是守護壇場和戒壇的神,又是保護守戒的人、監懲犯戒破戒的神,通常塑為怒目金剛力士相。
最上面一層平台,為正方形正中靠北,面南設釋迦牟尼的法身像——毗盧遮那佛坐像,壇上凹字形擺放桌子,凹口向南,桌子後面安十把椅子,正中三張座位,當中是得戒和尚,左面羯摩阿闍黎,右面教授阿闍黎,右右兩排椅子是七位尊證師的,左三右四。如果戒壇較大,也有十張椅子一字排開的。新戒們就在這桌子前跪著受戒。傳具足戒按規定是三個人一組,每一組約四十分鐘至一個小時,有時求戒的人特別多也用變通的辦法,即三的倍數,六人一組或九人一組,登壇受戒。
二壇請聖后,引禮師帶領先到教授阿闍黎前,由教授師“問難”,即十分嚴肅地逐個詢問“十三重難”和“十六輕難”。是否有過十三種嚴重而不許受戒的犯戒犯法行為;十六種較重、性質略輕的、不應當或不宜受戒的行為,如:是否已成年到了可以受具足戒的年齡(二十歲),是否為逃避欠債而出家的,是否有五種嚴重的社會傳染或不能自持的疾病(疥癩、癰疽、乾宵、白痴、癲狂)。問清確實沒有這些不正常的情況,才許可為這些新戒傳戒具足戒,稱為正授。將二百五十條戒中,主要的戒條都—一講解一遍,並告誡新戒關於受戒、持戒的功德和犯戒的後果、報應。再一條一條問新戒是否在一生中保持受戒、持戒的正確行為。
◎傳菩薩戒
第三壇是傳菩薩戒,相對於初壇、二壇來講,層次更高,即出家人十重四十八輕戒,居士六重二十八戒。在整個傳戒個過程中經過學戒、學儀以後,三壇的時間更短一些,程式更簡單一些。這一壇不再是個別傳授,而是為全體受戒者集體傳授;不在戒壇上,而是在大雄寶殿上。由得戒和尚帶領所有新戒向佛菩薩行禮。因為授菩薩戒,是經過學戒、學儀後,要修成“菩薩果”,所以不再是任何僧人有資格擔任戒師,得戒和尚此時只是擔任說戒師,代替佛說戒律,要由釋迦牟尼佛自己擔任得戒師,文殊菩薩普賢菩薩分別擔任羯摩阿闍黎和教授阿闍黎,由一切佛菩薩共同來擔任尊證師,共同來作證。
◎頒發戒牒
三壇傳戒,是出家新戒成為正式僧人的學戒過程。在整個傳戒過程中,所有新戒們還不斷地在聆聽三師和尚、尊證師、開堂師、引禮師、正訓、副訓師講經開示,接受教義、教理、教規的教育,使他們完成比較完整的佛教培訓。
三壇傳戒結束,傳戒寺院為僧人們每人以給一張“戒牒”。戒牒是有固定格式的,現在是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印製,有八開紙張大小。在清代以前,戒牒的製作有絲質、布質,也有紙質的,大小如同整開的報紙。上面有三師七證的名字和印章,有僧人的法名、籍貫,以及受戒時間和傳戒寺院等內容。戒牒作為僧人的證明,也是一個正式僧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必須妥善保存,必要時要出示,尤其外出雲遊、參學、掛單時都必須隨身攜帶。
有的寺院,還為每一期受戒僧人印製一份“同戒錄”,就象現在畢業班的同學通訊錄。所有同期受戒的僧人互相稱為“戒兄弟”,共尊得戒和尚為得戒師、戒和尚,自稱為某某法師的戒弟子。這種佛教關係,是十分密切和重要的,這也是一種親情關係,稱為“法親”。

授方便戒

漢傳佛教理論上沒有方便戒。

傳戒內容

分為出家人和在家人,在家人有三皈,菩薩戒等,出家人有沙彌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戒律,比丘尼五百戒等等。

佛教傳戒規定

1.年齡。(佛制)出家年齡不小於7歲,年滿二十可求受大戒,不滿二十的可以出家做沙彌。出家年齡沒有上限,佛在世時有一百二十歲才出家受戒的,但是最少要生活能夠自理,有能力學修、受持戒律,否則不許出家)。(政府規定)出家年齡不小於17歲,要有父母親或監護人的同意許可,持父母同意的書面材料和身份證、戶籍證明(由派出所開)、體檢證明(有的寺院不要求)等。

2.身體。四肢齊全(佛制):缺欠手腳、手腳歪曲、癱瘓、小兒麻痹症患者、麻瘋病患者、歪頭等不能端正走路者,不可受戒出家。五官端正(佛制):瞎盲、鬥雞眼、耳聾、歪嘴、啞巴等等,是不可受戒出家的。沒有染上會傳染或嚴重的疾病(佛制):病好後可以再求出家(但傷風感冒不在此列)。精神健全(佛制):指沒有患上任何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羊癲症之類會失去知覺理智而失態等病症,但病好後可以再求出家。性別明確:雙性人不可出家(佛制),變性人等不可出家。
3、心理。健全、正常。佛制要求出家者,須本人自願,六根具足(包括無生理缺陷),信仰虔誠[佛制],愛國守法(包括無法律糾紛)。
4、單身。未婚或已離婚,無婚姻或戀愛關係。
5.其他。遭警方通緝者、有刑事或債務纏身者不可出家(佛制可通融)。須還清債務或了結官司後,(曾是罪犯,但已刑滿出獄者不在此列)。

道教傳戒概說

傳戒與全真派

在中國道教中,主要分為“正一派”和“全真派”。其中,全真派接受新人加入道教、成為道士的儀式,即稱為“傳戒”。
接受過全真派傳戒、獲得“淨戒牒”的人,即獲得了道教所認可的全真派道士的身份與資格。
1989年,北京白雲觀開壇傳戒,這也是1949年後全國首次進行道教全真派傳戒活動。從此,傳戒活動逐漸制度化、常態化。
北京白雲觀1989年傳戒活動北京白雲觀1989年傳戒活動

傳戒依據

今天,中國大陸地區的道教宮、觀舉行傳戒,所依據的是中國道教協會於1989年頒布、2005年修訂的《關於全真派道士傳戒的規定 》。

傳戒對象

根據上述《規定》,全真派道士受戒具備的條件:
(1)皈依“道、經、師”三寶,有傳統的師承法派;
(2)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威儀整潔,身心健康;
(3)年齡須在20歲以上,具有國中以上文化,出家住觀三年以上,蓄髮、大領,能習誦《早晚功課經》,本人自願,經所在宮觀考察同意;
(4)必須持有身份證明和當地道教協會及所在宮觀的推薦證明信,由所在省級道教協會審核推薦。未成立道教協會的地區,可由所在宮觀推薦,報上級道教協會審核。
以上,準備受戒的“準道士”又被稱為“戒子”。

傳戒地點

全真派傳戒活動,必須在經過批准的道教宮、觀舉行。具體而言,這些宮、觀應具備如下條件:
(1)經過政府登記的道教活動場所;
(2)組織健全,管理嚴謹,道風純正:
(3)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傳戒律師;
(4)有舉行傳戒科儀活動的能力;
(5)有傳戒活動所需的殿堂、齋堂、寮房等法務、生活設施;
(6)有頒發給受戒道士的法器和經典;
(7)有傳戒活動必需的資費。

傳戒師資

全真派傳戒活動,必須有“八大師”主持,即戒壇證盟大師、監戒大師、保舉大師、演禮大師、糾儀大師、提科大師、登籙大師、引請大師。
以上八位大師,應滿足如下條件:
(1)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2)已經領受三壇大戒;
(3)持戒精嚴,熟悉道教傳戒儀軌;
(4)通達典籍,能開導後學;
(5)出家入道十年、受戒三年以上。
八位大師的分工是:
◇證盟大師:負責為戒子(即受戒的準道士們)解說教義經典、經懺威儀等。
◇引請大師:又稱“迎請大師”。負責主持戒壇齋醮科儀,擔任高功。
◇保舉大師:一般由傳戒叢林的監院擔任,負責保舉戒子參加受戒。
◇演禮大師:負責傳授戒子登規演禮及戒壇威儀等。
◇糾儀大師:負責為戒子糾正禮儀規範。
◇提科大師:負責戒壇誦經拜懺諸事。
◇登篆大師:負責為戒子取道號,填寫《登真籙》(即戒壇考揭之後按名次排列所編名冊)。
◇引請大師:又稱“迎請大師”。負責主持戒壇齋醮科儀,擔任高功。
另外,每次傳戒活動時,必須有傳戒律師(又稱“傳戒本師”、“律師”)出席,由傳戒叢林的方丈擔任,負責為戒子講說戒律、傳授戒法,也即此次傳戒活動的總負責人。其中,傳戒律師、證盟大師和監戒大師,又稱戒壇“三師”,是戒壇最主要的三位主持人。

傳戒程式

全真派道教傳戒活動,通常包括以下程式:揚幡、張榜、開壇、取水、盪穢、迎師、請聖、祝將、演禮、審戒、考偈、誦經禮懺、上大表、說戒、傳授衣缽、發放戒牒、晉表謝神、大回向、落幡送聖等儀式。
道教傳戒法會道教傳戒法會
◎揚幡:傳戒活動開始配合有隆重的“揚幡科儀”,目的在於誓告天地神明,宮觀即將開壇傳戒,請求善加護持。
◎張榜:即張貼、宣讀榜文,公示天地四方,某月某日某名山道觀開壇傳戒,主持戒壇的方丈傳戒律師為何人,開壇傳戒的意義何在等等。
◎盪穢:這是大型科儀開始之初即要做的內容,請神水為壇場灑淨,以科儀祝告神明,請得十方神聖臨壇護佑。
◎迎師:設壇宮觀全體道眾和赴壇戒子以隆重的科儀形式迎請方丈大師臨壇主持傳戒活動。
◎演禮:以演禮大師為主,為眾戒子演示規矩禮儀,以及戒壇所發的法器、戒物、冠服的使用和收執方法,讓。
◎審戒:由大師臨壇,與眾戒子面對面的按儀規設盟發誓,當堂逐項詢問戒規,詢問眾戒子能否持守?戒子如表現得不堅定,即不能通過此項考核,不能繼續留在戒壇參加傳戒科儀活動。
◎考偈:由戒壇預設考題,主要考核文采學問,通過該項程式,眾大師們可以從中了解戒子的稟性和志向,以便進行道教人才的後續培養。考偈結束,即按“千字文”的排序,排出名次。
◎說戒:傳戒中最主要的就是“說戒”,所謂傳戒本身就是為戒子講戒條、說律法,幫助戒子了解戒律。通常由該宮、觀的方丈大師(全真派的宮、觀主持也稱為方丈)擔任傳戒律師親自臨壇說法。
◎頒發《淨戒牒》。自此,一位“準道士”即正式升格為道士,獲得了道門內的認可和接納。

授方便戒

所謂“授方便戒”,即指戒子因身體原因等,不能親臨法壇接受傳戒,則可受方便戒,按照道教儀軌,以通訊的方式進行受戒活動。親自到場登壇受戒者,稱為授大戒。

傳戒內容

依照《關於全真派道士傳戒的規定規定》中的第12條,“傳戒以《初真戒》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為基礎。參照《中極戒》,《天仙戒》為備存戒條。 ”

道教傳教規定

1)皈依“道、經、師”三寶,有傳統的師承法派;
(2)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威儀整潔,身心健康;
(3)年齡須在20歲以上,具有國中以上文化,出家住觀三年以上,蓄髮、大領,能習誦《早晚功課經》,本人自願,經所在宮觀考察同意;
(4)必須持有身份證明和當地道教協會及所在宮觀的推薦證明信,由所在省級道教協會審核推薦。未成立道教協會的地區,可由所在宮觀推薦,報上級道教協會審核。
第三條 全真派傳戒活動,由中國道教協會組織指導,傳戒宮觀承辦。
第四條 宮觀舉辦傳戒活動,須徵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由該省級道教協會報中國道教協會核准後,報請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五條 承辦傳戒的宮觀,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過政府登記的道教活動場所;
(2)組織健全,管理嚴謹,道風純正:
(3)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傳戒律師;
(4)有舉行傳戒科儀活動的能力;
(5)有傳戒活動所需的殿堂、齋堂、寮房等法務、生活設施;
(6)有頒發給受戒道士的法器和經典;
(7)有傳戒活動必需的資費。
第六條 傳戒宮觀提名的戒壇證盟、監戒、保舉、演禮、糾儀、提科、登籙、引請八大師,須經中國道教協會確定後由傳戒宮觀禮聘。
第七條 戒壇八大師應具備的條件:
(1)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2)已經領受三壇大戒;
(3)持戒精嚴,熟悉道教傳戒儀軌;
(4)通達典籍,能開導後學;
{5}出家入道十年、受戒三年以上。
第八條 申請受戒的全真派道士,須填寫中國道教協會印製的申請表,依本規定第三條由中國道教協會審查合格後,方可入壇受戒,統稱戒子。
第九條 全真派傳戒分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兩種。戒子親臨戒壇接受傳度,稱為受大戒;不臨壇的受戒道士,統稱受方便戒。
第十條 常住宮觀多年而年老體弱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臨壇的全真派道士,可以受方便戒。
第十一條 全真派道士受方便戒,依照本規定第三條要求,經中國道教協會核定,由戒壇按儀軌辦理。
第十二條 傳戒以《初真戒》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為基礎。參照《中極戒》,《天仙戒》為備存戒條。
第十三條 淨戒牒只作為全真派道士經過傳戒(包括大戒和方便戒)傳度的憑據,由中國道教協會製作,傳戒戒壇頒發。
第十四條 宮觀傳戒按傳統程式進行,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十天。
第十五條 戒子應向舉辦傳戒宮觀交納相應資費,資費標準由中國道教協會核定。
第十六條 戒子放棄道教信仰或嚴重違規犯戒者,經省級道教協會核准,由當地道教協會收繳淨戒牒,並報中國道教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舉行傳戒活動、印發戒牒的道教組織和宮觀,其傳戒活動及所發戒牒均無效,並追究道教組織和宮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及國外全真派道士在內地宮觀求戒,除具備本規定要求的受戒人員條件外,還須攜帶有效證件以及其所在地有關道教團體、宮觀的介紹信,由中國道教協會審定,並報請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方可人壇受戒。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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