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用固定資產

停用固定資產是未使用固定資產的一種。連續停止使用滿一定時期,但以後本企業仍需使用的一種未使用固定資產。在我國實際工作中,凡連續停止使用滿一個月的,作為停用固定資產。由於季節性生產、大修理等原因而暫不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及因輪換而停用的機器設備,不論時間長短,均不作為停用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在停用和恢復使用時,應辦理封存和啟用手續,並在固定資產卡片中加以記錄。按照規定,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封存不用的停用設備,稱“封存固定資產”。根據我國現行制度規定,停用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除外)可不計提折舊和大修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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