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部門規章,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目的是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維護中國人民銀行財產安全與完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 目的1: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管理
  • 目的2: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
  • 目的3:維護中國人民銀行財產安全與完整
檔案全文,附則,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維護中國人民銀行財產的安全與完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級機構(以下簡稱“各級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直屬企事業單位實行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不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物品為低值易耗品。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產權屬於總行。各級機構在其所在地辦理固定資產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資產;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反映固定資產狀況;全面管理固定資產實物;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六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原則是:明晰產權,核實家底;節約資源,充分利用;規範操作,保全資產;賬核心算,賬實相符。
第七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固定資產分類和計價;固定資產購建和調撥;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日常管理。
第八條 固定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體制。
總行統一制定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固定資產。
各級機構負責固定資產日常核算和管理。
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固定資產管理實行監督,並匯總反映所轄固定資產情況。
第九條 固定資產管理職責分工:會計財務部門是固定資產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年固定資產購置計畫,組織固定資產價值核算,辦理固定資產調撥手續,審批固定資產的處置,反映固定資產情況;財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驗收、登記、保管、維修、清查、報廢等實物管理工作;財產使用部門應按照財產管理規定,負責管理本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購建、調撥、處置應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式。
第二章 固定資產分類和計價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按其實物形態分為:房屋及建築物類、電子設備類、運輸工具類、機械器具類和其他財產類。
(一)房屋及建築物類包括:營業辦公用房、發行庫、附屬用房、職工宿舍和其他建築物。
(二)電子設備類包括:與信息化建設相關的電子化設備及配套設備、監控報警及配套設備、辦公自動化設備、通訊設備等。
(三)運輸工具類包括:運鈔車、護衛車、公務用車及其他運輸工具。
(四)機械器具類包括:機械動力設備、電器設備、發行機具設備、醫療設備、炊事設備等。
(五)其他財產類:不屬於上述類別的其他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按其來源分為:
(一)購置、建造的固定資產;
(二)無償或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
(五)置換取得的固定資產;
(六)其他來源的固定資產。
第十三條 對已徵用的土地,按其土地徵用費計價,並按以下情況核算:
(一)對已徵用尚未施工建設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權”表外科目核算;
(二)對已徵用並已開工建設項目的土地,土地徵用費由表外“土地使用權”科目轉入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對徵用的土地上建有幾個項目的,土地徵用費應按建設項目占用土地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建設項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將應攤土地徵用費與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投資,從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轉入表內“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基金”科目核算。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原則上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具體計價方法是: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買價加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計價;
(四)對固定資產進行修繕、裝修,且修繕、裝修費用超過固定資產賬面原值10%的,按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加上修繕、裝修費用支出,扣除修繕、裝修過程中的變價收入計價;
(五)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以調撥價格或調入調出雙方協定價格加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計價;
(六)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原值,扣除原來的安裝成本,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和調入單位的安裝費計價;
(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金額加自行負擔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未提供相關票據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八)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九)置換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雙方認可的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加相關稅費計價。
第十五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價值,除發生下列情況,不得任意變動: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重新估價;
(二)增加補充設備的改良裝置;
(三)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或擴建;
(四)固定資產修繕、裝修費用超過原值10%;
(五)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六)發現原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
(七)已出售職工住宅的價值,按國家有關房改政策的統一規定進行價值調整。
第三章 固定資產購建和調撥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購建應在批准的預算額度內執行。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購建納入政府採購。在規定項目以內及限額標準以上的應實行集中採購,在規定項目以外及限額標準以下的實行分散採購。
第十八條 集中採購固定資產,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集中採購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分散採購固定資產,由各級機構使用部門提出需求,會計財務部門審核,報本級採購委員會或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 營業辦公用房、發行庫及其他建築物的建設,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的審批程式和建設標準。
第二十條 已購入並由本級機構使用的固定資產,由採購部門組織驗收並提供購貨契約、發票、相關的技術資料和貨物清單,財產管理部門辦理入庫手續,會計財務部門辦理賬務核算。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審計後的竣工決算書等交接憑證,辦理驗收交接手續,進行固定資產核算。
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和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待竣工決算辦理完畢後,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調撥是指固定資產在各級機構之間的調劑分配。分為無償調撥和有償調撥。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調出單位在調出固定資產時,由其會計財務部門開具“固定資產調撥單”,在收到調入單位返回的“固定資產調撥單”後,調出單位財產管理部門開具“出庫單”,辦理出庫手續,會計財務部門根據“固定資產調撥單”和“出庫單”記賬。
調入固定資產為本級機構使用的,由固定資產調入單位的財產管理部門填制“固定資產入庫單”,辦理入庫手續,會計財務部門根據“固定資產調撥單”和“入庫單”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
上級機構需將調入的固定資產再分配下級機構的,應建立“固定資產調撥登記簿”,登記固定資產的調撥事宜。由會計財務部門填制“固定資產調撥登記簿”,並開具“固定資產調撥單”,不必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下級機構按照固定資產調入程式辦理入庫及入賬手續。
第二十四條 無償調撥固定資產的,由調出單位按照固定資產原值轉銷固定資產賬,同時按照累計折舊額轉銷表外科目的“固定資產折舊”;調入單位依據“固定資產調撥單”加相關費用辦理入賬手續,累計折舊計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資產折舊。
第二十五條 有償調撥固定資產的,由調出單位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值轉銷固定資產賬,按照累計折舊額轉銷表外科目的固定資產折舊並辦理實物調撥手續;調入單位辦理驗收入庫手續並根據“固定資產調撥單”登記固定資產賬,“累計折舊”計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資產折舊。
調出單位收到的調撥收入記入其他收入科目下的“其他收入”賬戶。
調入單位支付的費用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列支。
第二十六條 上級機構集中採購並分配下級機構使用的固定資產,由使用單位依據“固定資產調撥單”和相關費用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
第二十七條 同級機構之間的固定資產調撥,應經上級機構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機構調整引起固定資產無償調撥的,調出、調入單位均須根據上級機構批准檔案和雙方劃轉協定辦理調撥手續。調出單位按照“固定資產清單”轉銷固定資產賬,同時按照累計折舊額轉銷表外科目的固定資產折舊;調入單位辦理驗收入庫手續並根據“固定資產調撥單”登記固定資產賬,累計折舊計入固定資產折舊的表外科目。
第四章 固定資產折舊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為反映現有固定資產淨值,按規定比例分類計算折舊。
第三十條 下列固定資產計算折舊:
(一)房屋和建築物;
(二)各類設備。
第三十一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算折舊:
(一)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
(二)已計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四)國家規定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按季計算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按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率(4%),和分類折舊年限(見附)計算確定。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一律採用平均年限法。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1-預計淨殘值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100%
季折舊額=原值×年折舊率/4
第三十四條 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停止計算折舊。
第五章 固定資產處置
第三十五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對盤盈、盤虧、報廢、轉讓、對外捐贈、出租和置換固定資產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盤盈和出租固定資產,由上級機構審批。
盤虧、對外捐贈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單價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報總行會計財務司審批;單價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由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審批。
報廢固定資產由各級機構行長辦公會批准並報上級機構備案。
轉讓固定資產,單價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應經當地財監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總行會計財務司審批;單價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應經當地財監部門簽署意見後,由上級機構審批。
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機構置換房屋及建築物類固定資產,應報總行會計財務司審批;縣支行置換房屋及建築物類固定資產,由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審批。其他類別固定資產的置換,由上級機構審批。
第三十七條 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由財產管理部門填制“固定資產盤盈報告單”,寫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經批准同意後,按重置完全價值估價入賬。
第三十八條 盤虧的固定資產,由財產管理部門填制“固定資產盤虧報告單”,報送會計財務部門;由本行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後,提出處理意見,經審批同意後註銷固定資產賬及其累計折舊。
第三十九條 超過折舊年限並經相關部門鑑定,不能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經審批同意後予以報廢處理。對報廢的固定資產註銷固定資產賬及其累計折舊並將殘值淨收入,記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賬戶。
相關部門鑑定是指:房屋及建築物類的報廢由當地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電子設備類及機械器具類的報廢由財產管理部門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技術鑑定;運輸工具類的報廢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計行駛里程執行。
除運輸工具類超過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計行駛里程需強制報廢外,超過折舊年限但能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繼續使用。
第四十條 對未超過折舊年限但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管理不善和耗能等原因造成不能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由相關部門鑑定,經審批同意後可提前報廢,報廢時註銷固定資產賬面原值及累計折舊。
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的殘值淨收入,記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賬戶。
第四十一條 不需用、未使用或其它原因需要轉讓固定資產,由相關部門進行資產評估後確定轉讓價格,經審批同意後,辦理轉讓手續並註銷固定資產賬面原值及累計折舊,轉讓價格不得低於固定資產評估價格的90%。
轉讓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淨收入記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賬戶。
第四十二條 對外捐贈固定資產時,依據接受捐贈單位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註銷固定資產賬面原值及累計折舊,捐贈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財務制度列支。
第四十三條 出租固定資產時,出租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後的淨收入記入其他收入科目的“租賃收入”賬戶。
第四十四條 置換固定資產時,經置換雙方認可的有資質的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確定其價值。換出及換入的固定資產的評估價值的差額,應採用貨幣支付。支付的相關費用由批准置換的上級機構按照財務制度規定解決,收到的補價扣除相關費用後的淨收入記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賬戶。
會計財務部門應對換出資產註銷其固定資產原值及累計折舊,對換入的資產按其評估價值加相關稅費登記固定資產賬及累計折舊。
第六章 固定資產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條 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堅持“價值管理與實物管理結合,用和管結合,賬實相符”的原則。實行賬實分管,會計財務部門管賬,財產管理部門管物。
第四十六條 各級機構統一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對固定資產進行登記、統計和信息反映。
第四十七條 會計財務部門應對固定資產進行合理計價,正確計算折舊並按固定資產的分類標準設定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賬,通過“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基金”表內科目和“固定資產折舊”、“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表外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各級機構應定期編制固定資產報表,並對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管理和使用情況作出詳細的文字說明,做到內容完整、反映真實。
第四十八條 財產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使用、保管和財產領用登記制度;使用“管理系統”記錄固定資產卡片,統計生成“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報表;定期或不定期的保養、檢修和維護固定資產;組織對固定資產的清查。
財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固定資產卡片、登記簿與固定資產明細賬餘額進行核對,保證相符。
第四十九條 財產使用部門應對本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建立固定資產使用登記簿,落實責任人,及時向財產管理部門反映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並做好日常保管維護工作。使用部門有關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
第五十條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由使用部門提出需求,財產管理部門提出固定資產修理計畫,會計財務部門審核報分管行領導批准後納入當年財務預算。發生的修理費支出,應按財務制度規定列支。
第五十一條 各級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全部或部分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每年年終決算之前須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並編制固定資產清查表。
第五十二條 上級機構會計財務部門對下級機構的固定資產管理情況應定期檢查。
第五十三條 對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但使用期限較長的低值易耗品,應比照本辦法設立登記簿或卡片賬,建立登記、保管制度。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各級機構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落實內控措施。對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造成管理混亂,賬實不符,家底不清的,由上級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追究主管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固定資產購置達到集中採購規定標準的,應嚴格按照集中採購程式進行採購,對未按規定程式採購的,依照《中國人民銀行集中採購管理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對本部門資產定期維護、妥善保管,如因使用不當,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資產損失的,應追究使用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應按照規定審批許可權審批後方可處置。對擅自處置固定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各級機構應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狀況。對不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狀況,提供虛假信息的,由上級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上級機構責令改正。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
第六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直屬企事業單位分別按照《企業財務通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報總行備案。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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