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固定資產

封存固定資產亦稱“停用固定資產”。連續停止使用滿一定時期,但以後本單位仍需使用的一種未使用固定資產。在實際工作中,凡連續停止使用滿一個月的,作為停用固定資產。由於季節性生產、大修理等原因而暫不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及因輪換而停用的機器設備,均不作為停用固定資產。停用和恢復使用時,應按規定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根據規定,批准封存的固定資產,可不計提折舊和大修理基金。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出台以前,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擴大企業自主權試點工作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的規定,企業的封存設備不交納資金占用費,也不提存摺舊費。由於企業是按固定資產的原值計提折舊的,因此,將封存固定資產另行列開,就把這一部分固定資產的原值從生產用固定資產中劃出,從而達到不提折舊的目的。但是,2006年以後,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準則與原制度對不需用的固定資產是否計提折舊的規定是不同的。按準則規定,企業應對“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的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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