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旅遊者意外傷害保險

《自助旅遊者意外傷害保險》是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一種保險,對象為旅遊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助旅遊者意外傷害保險
  • 類型:保險
  • 屬性:意外傷害
  • 對象:旅遊者
  • 保險期限:短期
詳細條款: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助旅遊者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年齡在3周歲(含3周歲)至70周歲(含70周歲),身體健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自助旅遊者,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投保人。
第三條 本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予以批註。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殘疾、醫療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的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自助旅遊途中因遭受意外傷害(包括食物中毒)導致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喪葬費用的,保險人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 (一)意外身故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意外殘疾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意外傷害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第180日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項以上殘疾時,本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中多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三)意外傷害醫療費用 1、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包括食物中毒)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所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保險人扣除人民幣100元免賠額後,在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範圍內,按80%的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 2、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期限,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門診治療者以15日為限;住院治療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長以90日為限。 3、保險人所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以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此限額時,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四)喪葬費用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身故後所需的喪葬(包括遺體遣返)費用,保險人按實際支出給付喪葬保險金,但以喪葬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第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喪葬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七)被保險人從事僱傭活動或幫工活動; (八)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九)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動、武裝叛亂; (十)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除外。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情況下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喪葬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二)被保險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 (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四)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活動。
保險金額第七條 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10%,喪葬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5%。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保險費由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一次交清。投保人付清全部保險費之前,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第八條 保險期間分3天、7天、15天和30天四檔,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人義務第九條 訂立保險契約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契約的內容。對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第十條 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保險人認為保險金申請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保險金申請人補充提供。
第十二條 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在收到保險金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後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保險人與保險金申請人應根據實際情形商定合理的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合理期間內作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金申請人。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保險金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保險人自收到保險金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檔案和材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以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四條 訂立本契約時,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 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訂立時交清全部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付清全部保險費的,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第十六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第十八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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