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

意外傷害

意外傷害是指因意外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的事件,常用於保險業。按照保險業的常見定義,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意外傷害
  • 外文名:Accidental injury
  • 定義:因意外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的事件
  • 特點: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
  • 常用於:保險業
四個要素,非本意的,外因造成,突生,非疾病的,保險方面含義,分類,不可保,特約保,一般可保,保險賠付標準,急救原則,輕重分類,急救處理原則,預防方法,

四個要素

非本意的

即預料外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行道樹倒下等情況。 有些意外事故是應該預料到的,但由於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電時未切斷電源修理線路,因不久恢復供電而觸電身亡。另有一些事故雖是可以預見到的,但在客觀上無法抗拒或在技術上不能採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樓房失火,火封住門口和走道,迫不得已從視窗跳下,摔成重傷。或者雖在技術上可以採取措施避免,但由於法律和職責上的規定,或履行應盡義務,不去躲避,如銀行職工為保護國家財產在與搶劫銀行的歹徒搏鬥中受傷。
以上這些均屬於意外事故。凡是故意行為使自己遭受傷害,如自殺、自傷,均不屬於意外事故。

外因造成

指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
注意:疾病所致傷害不屬於意外事故,因為它是人體內部生理故障或新陳代謝的結果。

突生

即意外傷害在極短時間內發生,來不及預防,如行人被汽車突然撞倒。鉛中毒、矽肺等職業病雖然是外來致害物質對人體的侵害,但由於傷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不屬於意外事故。

非疾病的

指非疾病引發的身體傷害。

保險方面含義

意外傷害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層含義。
1.所謂意外是指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而言,指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生或傷害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其特徵是非本意、外來的、突發的。
2.所謂傷害,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外來事故的侵害,使人體完整性遭到破壞或器官組織生理機能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傷害有致害物、侵害對象、侵害事實三個要素過程。
按是否可保劃分,意外傷害可分為不可保意外傷害、特約保意外傷害和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分類

不可保

不可保意外傷害,即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基於法律的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保險人不應該承保此類意外傷害。

特約保

特約保意外傷害是指那些保險人考慮到保險責任不易區分或限於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經過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有時還要加收保險費後才能承保的意外傷害。

一般可保

一般可保意外傷害是在一般情況下都可以承保的意外傷害。除不可保意外傷害、特約保意外傷害以外,均屬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保險賠付標準

當遭受意外傷害導致當事人人身受到損害,或殘疾,甚至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受害方可向加害方提出下列損害賠償的請求: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還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急救原則

兒童意外傷害一旦發生,如當事者具有救護、自救的知識,能冷靜、沉著、迅速地採取急救措施,往往能在很大程度上爭取時間,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減少兒童傷殘和死亡。

輕重分類

1.迅速危及生命的如淹溺、觸電、雷擊、外傷大出血、氣管異物、車禍和中毒等。這一類事故必須在現場爭分奪秒進行搶救,防止可以避免的死亡。
2.另一類意外傷害雖不會頃刻致命,但也十分嚴重如各種燒燙傷、骨折、毒蛇咬傷、狗咬傷等,如遲遲不作處理或處理不當,也可造成死亡或終生殘疾。
3.還有一類是輕微的意外傷害如小刀劃破了一個小口,摔破了一點皮,燙起了一個小水泡等,這些在家裡可進行簡單處理,必要時到醫院進行治療。

急救處理原則

(1)搶救生命首先要注意的是受傷兒童的呼吸、心跳是否正常。
如果受傷兒童心跳、呼吸不規律,快要停止或剛剛停止,當務之急就是設法暫時用人為的力量來幫助病兒呼吸,以其恢復自主呼吸,支持病兒心臟正常功能。在常溫下,呼吸、心跳完全停止4分鐘以上,生命就會岌岌可危;超過10分鐘,病兒很難復甦。因此,當病人的呼吸、心跳發生嚴重障礙時,如果不立即進行急救,只等送醫院再救,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2)減少痛苦在現場搶救中要儘量減少病兒痛苦,以改善病情。因為意外傷害往往是嚴重的,如各種燒燙傷、骨折時疼痛劇烈,甚至出現休克,加重病情。因此在處理和搬運時,動作要輕柔,位置要適當,語言要溫和,必要時予以鎮痛、鎮靜藥物。
(3)預防併發症在搶救病兒時要儘量預防和減少併發症的出現和以後留下後遺症。如兒童摔傷或墜落傷時可發生脊柱骨折。當病兒脊背疼痛疑有脊柱骨折時,應嚴禁讓病兒走動,轉運時一定用木板作擔架運送。如果讓病兒走動,或用繩索等軟擔架運送,或抱著、背著轉送,都可能因脊椎的活動而損傷脊髓神經,造成截癱。

預防方法

(1)對兒童加強安全教育:採取針對性的措施,加強對兒童的安全教育,特別是學齡前兒童的教育及管理,教育小孩遵守交通規則不闖紅燈,不在繁華馬路旁玩耍,不單獨到江河、魚塘邊玩耍戲水,游泳時一定要有大人陪伴,以免溺水。禁止玩危險物品和遊戲,以防止傷害,不要吃未洗乾淨的蔬菜和瓜果,不要到廚房裡玩耍,以免被熱油、熱湯、開水燙傷。
(2)對家長加強健康教育:從本組資料分析,小兒意外傷害發生的高峰年齡是1 ~ 4 歲組和5 ~ 9 歲階段,其中農村兒童所占比例明顯高於城區,說明這一年齡階段的兒童特別是郊區兒童是預防的主要對象。因此,加強對家長特別是郊區家長的兒童安全意識教育,這是減少意外傷害的有效措施。宣傳有關小兒意外傷害的防範措施,指導家長加強對兒童的照管,教育家長加強危險源的管理,對農藥、滅鼠藥和其他各種藥品要注意妥善保管,灑過農藥的蔬菜、瓜果須經過規定時間後方可下櫥,新鮮蔬菜、瓜果清洗時浸泡時間要長,瓜果應洗淨削皮食用,滅鼠藥毒餌必須晚上投放早晨收起,嚴加防範小兒誤服。應妥善放置各類藥品,例如成人用藥如避孕藥、外用藥、鎮靜安眠藥等要上鎖保管,以免兒童誤服。熱湯、熱油、熱水瓶要放在小兒不易拿到的地方,年輕父母在給小孩洗澡時,應先往盆中放涼水,然後再加熱水,以免引起燙傷。由於意外傷害具有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應向家長講解及示範緊急處理方法,如小兒心肺復甦法、外傷的基本救護和創口包紮法、氣管內異物急救方法、誤服毒物後的催吐法,並通過講解、示範、講座等多種形式,提高家長防範意識和急救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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