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營

保險經營

保險經營是對保險企業經營活動所做的運籌、謀劃工作。它一般經過展業、承保、分保、防損、理賠及保險資金運用等環節。保險企業經營具有不同於一般工商企業的特點: ①保險經營以大數法則為基礎,具有廣泛性的特點,追求保險契約的數量規模。②保險經營資金主要來自於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具有負債性,故保險經營更重視償付能力管理和保險資金運用。③確定保險費率以科學計算為基礎,技術性強,對保險人才要求高。④保險是為未來承擔賠償責任,保險經營要樹立長遠發展觀念,更加注重服務質量和良好的企業形象。因此,保險經營除遵循一般工商企業應遵循的經濟核算等原則外,還要遵循集合大量危險單位原則、風險經營分散原則和進行風險選擇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經營
  • 外文名:Insurance management
  • 特徵:分散性 廣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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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

思想的特徵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保險經營思想的基本特徵表現如下:
1.以市場為導向,按照保險市場的需求來安排保險經營活動
2.以競爭為手段,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
3.以經濟效益為中心,處理好保險企業自身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關係
4.以法律為準繩,規範保險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

行為的特徵

1.保險經營活動是一種特殊的勞務活動
2.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
3.保險經營成本和利潤計算具有特殊性
4.保險經營具有分散性和廣泛性

原則

保險經營活動既有商品經營的一般共性,也有區別於其他行業的經營特性。因此,保險經營除貫徹一般商品經營原則,如經濟核算原則、隨行就市原則、薄利多銷原則外,還應遵循一些特殊的經營原則,包括風險大量原則、風險選擇原則和風險分散原則。

基本原則

(一)經濟核算原則
1.保險成本核算
對保險成本的核算,就是要核算保險經營所耗費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
2.保險資金核算
3.保險利潤核算
保險企業利潤核算的指標體系有兩個:一是利潤額;二是利潤率。
保險企業要在經濟核算原則的指導下,通過企業核算和險種核算兩種形式,全面衡量企業的經營成果及各險種的經營狀況,以達到提高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目的。
(二)隨行就市原則
所謂隨行就市,是指根據市場行情及時調整保險商品的結構和價格以適應市場的需求。保險企業應根據市場提出的現實要求,隨行就市調整保險商品的結構和價格才能實現保險商品供求平衡和保險商品的價格。
(三)薄利多銷原則
在薄利多銷原則下,保險企業可以略高於保險成本的低廉價格,打開保險銷路,依靠較大的銷售量來保證盈利。
具體做法是,保險企業在制訂保險費率時,應儘可能合理。

特殊原則

(一)風險大量原則
風險大量原則是指保險人在可保風險的範圍內,應根據自己的承保能力,爭取承保儘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
風險大量原則是保險經營的首要原則。這是因為:
第一,保險的經營過程實際上就是風險管理過程,而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不確定的,保險人只有承保儘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險基金,以保證保險經濟補償職能的履行。
第二,保險經營是以大數法則為基礎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風險和標的,才能使風險發生的實際情形更接近預先計算的風險損失機率,以確保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第三,擴大承保數量是保險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一個重要途徑。
(二)風險選擇原則
風險選擇原則要求保險人充分認識、準確評價承保標的的風險種類與風險程度,以及投保金額的恰當與否,從而決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險人對風險的選擇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儘量選擇同質風險的標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風險條件或範圍的保險標的
1.事先風險選擇
事先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在承保前考慮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種選擇包括對“人”和“物”的選擇。所謂對“人”的選擇,是指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評價與選擇。所謂對“物”的選擇,是指對保險標的及其利益的評估與選擇。
2.事後風險選擇
事後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風險超出核保標準的保險契約作出淘汰的選擇。
保險契約的淘汰通常有三種方式:
第一,等待保險契約期滿後不再續保;
第二,按照保險契約規定的事項予以註銷契約;
第三,保險人若發現被保險人有明顯誤告或欺詐行為,可以中途終止承保,解除保險契約。
(三)風險分散原則
風險分散是指由多個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共同分擔某一風險責任。
1.核保時的風險分散
(1)控制保險金額
(2)規定免賠額(率)
(3)實行比例承保
2.承保後的風險分散
承保後的風險分散原則套用以再保險和共同保險為主要手段。

投保環節

投保,亦稱購買保險,投保人通過保險業務人員或保險中介購買保險後,就與提供這種保險的保險公司建立了一種較為長期的關係。
保險企業有義務為投保人提供投保指導服務
在保險活動中,投保人需要保障的基本權利有:①得到準確保險信息的權利;②保證安全的權利;③可自由選擇保險險種的權利;④有申訴、控告所遭受不良待遇的權利;⑤要求開發和改進險種的權利;⑥獲得良好售後服務的權利;⑦要求提供的服務不得違反社會公共道德。
在上述的投保人權利中,獲得準確保險信息的權利是投保人利益得到保障的首要權利。
其次,投保人在投保時有要求良好服務的權利,這要求保險人應該做到:
1.幫助投保人分析自己所面臨的風險;
2.幫助投保人確定自己的保險需求;
3.幫助投保人估算可用來投保的資金;
4.幫助投保人制定具體的保險計畫。
在制定保險計畫時一般要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綜合投保與單項投保
(2)保障與收益
(3)保額與免賠額。
投保人有充分享受自由選擇投保的權利
1.選擇保險中介人
2.選擇保險公司
第一,注意保險公司的類型;
第二,注意保險公司提供的險種與價格;
第三,考慮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狀況。
考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方法有兩種:一是查看保險監管部門或評級機構對保險公司的評定結果。二是對保險公司的年終報表進行直接分析。
第四,要考慮保險公司提供的服務。
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時,要從兩個方面注意其獲得的服務:一是從其代理人那裡獲得的服務,二是從該公司本部那裡獲得的服務。

承保環節

承保是指保險契約的簽訂過程,即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通過協商,對保險契約的內容取得意見一致的過程。

工作的意義

1.有利於合理分散風險
2.有利保險費率的公正
3.有利於促進被保險人防災防損

工作的內容

1.審核投保申請
(1)審核投保人的資格
即審核投保人是否具有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及對標的物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選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1.審核投保申請
(2)審核保險標的
即對照投保單或其他資料核查保險標的使用性質、結構性能、所處環境、防災設施、安全管理等情況。
(3)審核保險費率
一般的財產和人身可能遭遇的風險基本相同,因此可以按照不同標準,對風險進行分類,制定不同的費率等級,在一定範圍內使用。
但是,有些保險業務的風險情況不固定,承保的每筆業務都需要保險人根據以往的經驗,結合風險的特性,制定單獨的費率。
2.控制保險責任
(1)控制逆選擇
所謂逆選擇,就是指那些有較大風險的投保人試圖以平均的保險費率購買保險。保險人控制逆選擇的方法是對不符合承保條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條件地承保。
(2)控制保險責任
一般來說,對於常規風險,保險人通常按照基本條款予以承保,對於一些具有特殊風險的保險標的,保險人需要與投保人充分協商保險條件、免賠數額、責任免除和附加條款等內容後特約承保。
(3)控制人為風險
①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指人們以不誠實或故意欺詐的行為促使保險事故發生,以便從保險中獲得額外利益的風險因素。
投保人產生道德風險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喪失道德觀念;二是遭遇財務上的困難。
從承保的觀點來看,保險人控制道德風險發生的有效方法就是將保險金額控制在適當額度內。
②心理風險
心理風險是指由於人們的粗心大意和漠不關心,以致增加了風險事故發生機會並擴大損失程度的風險因素。
保險人在承保時常採用控制手段包括:第一,實行限額承保。第二,規定免賠額(率)。
③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主要表現有:主管當局強制保險人使用一種過低的保險費標準;要求保險人提供責任範圍廣的保險;限制保險人使用可撤銷保險單和不予續保的權利;法院往往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判決等等。
保險人通常迫於法律的要求和社會輿論的壓力接受承保。

承保的程式

1.接受投保單
2.審核驗險
(1)審核
(2)驗險
財產保險的驗險內容
第一,查驗投保財產所處的環境。
第二,查驗投保財產的主要風險隱患和重要防護部位及防護措施狀況。
第三,查驗有無正處在危險狀態中的財產。
第四,查驗各種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②人身保險的驗險內容
人身保險的驗險內容包括醫務檢驗和事務檢驗。前者主要是檢查被保險人的健康情況後者主要是對被保險人的工作環境、職業性質、生活習慣、經濟狀況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了解。
3.接受業務
4.繕制單證
填寫保險單要求:(1)單證相符;(2)保險契約要素明確;(3)數字準確;(4)覆核簽章,手續齊備。
5.續保
續保是在原有的保險契約即將期滿時,投保人在原有保險契約的基礎上向保險人提出續保申請,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的實際情況,對原契約條件稍加修改而繼續簽約承保的行為。
保險人在續保時應注意的問題有:①及時對保險標的進行再次審核,以避免保險期間中斷;②如果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有增加或減少時,應對保險費率作出相應調整;③保險人應根據上一年的經營狀況,對承保條件與費率進行適當調整;④保險人應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隨著生活費用指數的變化而調整保險金額。

防災環節

防災的概念

保險防災是保險防災防損的簡稱,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所承保的保險標的採取措施,減少或消除風險發生的因素,防止或減少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從而降低保險成本,增加經濟效益的一種經營活動。
保險防災與社會防災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防災的主體不同。第二,防災的對象不同。第三,防災的依據不同。第四,防災的手段不同。
保險防災與社會防災又密切相關,互為補充,其共同之處表現在:第一,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必要手段;第二,兩者都是為了減少損失,達到保護社會已有的財富,保障社會安定的目的。

防災的內容

1.加強同各防災部門的聯繫與合作
2.進行防災宣傳和檢查
3.及時處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
4.提取防災費用,建立防災基金
5.、積累災情資料,提供防災技術服務

防災的方法

1.法律方法
即指通過國家頒布有關的法律來實施保險防災管理。
2.經濟方法
保險人在承保時,通常根據投保人採取的防災措施情況而決定保險費率的高低,從而達到實施保險防災管理的目的。
3.技術方法
保險防災的技術方法可以兩個角度來理解:一是通過制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責任等技術來體現保險防災精神;二是運用科學技術成果從事保險防災活動。
前者表現在三方面,首先,在設計保險條款訂明被保險人防災防損的義務。其次,在保險責任的制定上,也有防止道德風險的規定。再次,在保險理賠上提出了搶救和保護受災財產的要求。
後者通常是指保險企業專門設立從事防災技術研究部門,對防災進行有關的技術研究的方法。

理賠環節

理賠的含義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
第一,保險理賠能使保險的基本職能得到實現。
第二,保險理賠能及時恢復被保險人的生產,安定其生活,促進社會生產順利進行與社會生活的安定,提高保險的社會效益。
第三,保險理賠還可以發現和檢驗展業承保工作的質量。
保險理賠人員作為專門從事保險理賠工作的人員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保險公司的專職核賠人員;二是保險代理人。前者直接根據被保險人的索賠要求處理保險公司的理賠事務。後者則接受保險公司的委託從事理賠工作。

理賠的原則

1.重契約、守信用的原則
2.實事求是的原則
所謂通融賠付,是指按照保險契約條款的規定,本不應由保險人賠付的經濟損失,由於一些其他原因的影響,保險人給予全部或部分補償或給付。
具體來說,保險人在通融賠付應掌握的要求有:第一,有利於保險業務的穩定與發展;第二,有利維護保險公司的信譽和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第三,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
3.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原則

理賠的程式

1.損失通知
2.審核保險責任
(1)保險單是否仍有效力
(2)損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風險所引起
(3)損失的財產是否為保險財產
(4)損失是否發生在保單所載明的地點
(5)損失是否發生在保險單的有效期內
(6)請求賠償的人是否有權提出索賠
(7)索賠是否有欺詐
3.進行損失調查
(1)分析損失原因
(2)確定損害程度
(3)認定求償權利
4.賠償給付保險金
5.損余處理
6.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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