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張登為大官令詔

《以張登為大官令詔》是《魏志·王朗傳》注中的一段文字。

登忠義彰著,在職功勤,名位雖卑,直亮宜顯,饔膳近任,當得此吏。今以登為太官令。(《魏志·王朗傳》注、《書鈔》五十五並引《王朗集》,又見《御覽》二百二十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