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員會

人民委員會

蘇聯人民委員會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執行機關。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人民委員會是指《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規定的,在最高政權機關全國工農兵會議(蘇維埃)的大會(1934年修改為全國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政權機關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下設的,處理日常政務,發布一切法令和決議案的國家機關,即臨時中央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委員會
  • 外文名:Council of People's Commissars(Sovnarkom)
  • 出自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 性質:政治
中國,朝鮮,蘇聯,越南,簡介,概況,利比亞卡扎菲時期,

中國

中華蘇維埃共和時期
由主席(1人)和外交人民委員、軍事人民委員、勞動人民委員、土地人民委員、財政人民委員、糧食人民委員、司法人民委員、內務人民委員、教育人民委員、國民經濟人民委員、工農監察人民委員組成。
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之最高政權為全國工農兵會議(蘇維埃)的大會,在大會閉會的期間,全國蘇維埃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政權機關,中央執行委員會下組織人民委員會處理日常政務,發布一切法令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是指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我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1967年2月以後被革命委員會替代。
人民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委員會任命通知書山東省人民委員會任命通知書
1954年9月2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第四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部分這樣規定:
第五十四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第六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分別由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各一人,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副鄉長、副鎮長各若干人和委員各若干人組成。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工作。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和命令。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發布決議和命令。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人民委員會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縣級以上的人民委員會有權停止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第六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都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1954年9月2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在第三章“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部分除以上規定外還規定:
第二十五條 ……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
(一)省、直轄市二十五人至五十五人;
(二)市九人至二十五人,人口特多的市至多不超過四十五人;
(三)縣九人至二十一人,人口和鄉、鎮特多的縣至多不超過三十一人;
(四)市轄區九人至二十一人;
(五)鄉、民族鄉、鎮三人至十三人。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的人民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法律、法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並且審查這些決議和命令的實施情況;
(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四)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五)停止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
(六)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八)執行經濟計畫,執行預算;
(九)管理市場,管理地方國營工商業,領導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十)領導農業、手工業生產和互助合作事業;
(十一)管理稅收工作;
(十二)管理交通和公共事業,
(十三)管理文化、教育、衛生、優撫、救濟和社會福利工作;
(十四)管理兵役工作;
(十五)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十六)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省人民委員會並且幫助本省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十七)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委員會在本行改區域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法律、法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和命令,發布決議和命令;
(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四)管理財政;
(五)領導農業、手工業生產,領導互助合作事業和其他經濟工作;
(六)管理公共事業,
(七)管理文化、教育、衛生、優撫和救濟工作;
(八)管理兵役工作,
(九)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十)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
(十一)辦理上級人民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人民委員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鄉、民族鄉、鎮人民委員會會議每半月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時候都可以臨時舉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縣級以上的人民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第三十條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分別主持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會議和人民委員會的工作。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副鄉長、副鎮長分別協助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工作。省長、市長、縣長、區長為處理日常工作,可以召開行政會議。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政、公安、司法、監察、計畫、財政、糧食、工業、商業、交通、農林、水利、勞動、文化、教育、衛生、體育運動等廳、局、處或者委員會,並且可以設立辦公廳。民族事務較多的省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族事務委員會。華僑事務較多的省按照需要可以設立管理華僑事務的機構。
第三十二條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政、公安、司法、監察、計畫、財政、糧食、稅務、工業、商業、勞動、文化、教育、衛生、體育運動、各項市政建設和公用事業等局、處或者委員會,並且可以設立辦公廳。民族事務較多的直轄市和設區的市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族事務委員會。華僑事務較多的直轄市和設區的市按照需要可以設立管理華僑事務的機構。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政,公安、財政、糧食、稅務、工商、建設、勞動、文化教育、衛生等科或者局,並且可以設立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政、公安、財政、糧食、稅務、工商、農林、交通、文化教育、衛生等科或者局,並且可以設立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市轄區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政、生產合作、工商管理、建設、勞動、文化教育、衛生等科或者股,並且可以設立辦公室。直轄市、市人民委員會的公安、稅務等局可以在市轄區設立分局。
第三十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政、治安、武裝、生產合作、財糧、文化教育、調解等工作委員會,吸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其他適當的人員參加。鄉、民族鄉、鎮人民委員會在需要的時候,可以設文書一人。人口和工商業較多的鎮的人民委員會,經縣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參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設立工作部門。
第三十六條 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由人民委員會報請國務院批准。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委員會的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由人民委員會報請上一級人民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七條 各廳、局、處、科、股分別設廳長、局長、處長、科長、股長,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職。辦公廳、辦公室設主任,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各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三十八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設立若干辦公機構,協助省長、市長分別掌管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的工作。
第三十九條 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並且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領導。縣、市、市轄區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並且受上級人民委員會主管部門的領導。
第四十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在本部門的業務範圍內,根據法律和法令,人民委員會的決議和命令,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主管部門的命令和指示,可以向下級人民委員會主管部門發布命令和指示。
第四十一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人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自己管理的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和公私合營企業進行工作,並且監督它們遵守和執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無權干涉它們的業務。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專員公署,作為它的派出機關。縣人民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經省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經上一級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福州市人民委員會印章福州市人民委員會印章
湖南省人民委員會印章湖南省人民委員會印章
保定市人民委員會任命書保定市人民委員會任命書

朝鮮

朝鮮中央人民委員會是朝鮮國家權力的最高領導機關。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是地方同級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行政執行機關。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第六節“地方人民委員會”部分這樣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行政執行機關。
第一百四十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地方人民委員會任期與本級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召開人民會議;
二,進行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
三,對人民會議議員做工作;
四,執行本級人民會議、上級人民會議、人民委員會、內閣及其委員會和省的法令、政令、決議和指示;
五,組織和執行本地方的一切行政工作;
六,制定本地方的國民經濟發展計畫並採取執行措施
七,編制本地方預算並採取執行措施;
八,採取維持本地區的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及合作社財產與利益,保障公民權利的措施;
九,檢查和監督本地區建立國家管理秩序的工作;
十,領導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十一,撒銷下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制止下級人民會議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地方人民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常務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在執行自己任務與職權方面的重要問題。
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全體會議委託的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發布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可設協助自己工作的非常設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會議負責。
地方人民委員會服從上級人民委員會和內閣。

蘇聯

蘇聯人民委員會是指在1946年2月以前蘇聯及其個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設立的國家政權的最高執行及號令機關,1946年以後改稱“部長會議”。
1924年通過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根本法》(憲法)在第六章“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部分這樣規定:
第三十七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執行及指揮機關,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組成之,其人員為: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主席一人;
副主席若干人;
外交人民委員;
陸海軍務人民委員;
對外貿易人民委員;
交通人民委員;
郵電人民委員;
工農檢查人民委員;
國民經濟最高委員會主席;
勞動人民委員;
糧食人民委員;
財政人民委員。
第三十八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所賦予的許可權內,並依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條例頒發法令及決定,此項法令及決定,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全境均須執行。
第三十九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審查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各人民委員部以及各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所提交的法令及決定。
第四十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的全部工作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負責。
第四十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的決定及指令,得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停止及廢除之。
第四十二條 各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得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的法令及決定向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出抗議,但不得停止其執行。

越南

簡介

人民委員會(越南語Ủy ban nhân dân )是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越南語: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的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同時是地方各級權力機關--人民議會(越南語:Hội đồng nhân dân)的執行機關。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越南語:Hiến pháp 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規定:人民委員會由人民議會選舉產生,並為人民議會的執行機關。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大樓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大樓
人民委員會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憲法、法律和上級國家權力機關通過的檔案和人民議會的決議。(越南語:tỉnh)、中央直轄市(越南語:Thành phố thuộc trung ương)和縣(越南語:huyện)、郡(越南語:quận)、省轄市(越南語: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ỉnh)、市社(越南語:thị xã)設立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以上各級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負責本級人民議會的日常事務,對同級人民議會負責,接受上級人民議會、國會和國務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概況

1992年通過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在第九章“人民代表會議和人民委員會”部分這樣規定:
第一條 人民議會是國家在地方的權力機關,由地方人民選舉產生,代表地方人民的意志、願望和自主權,對地方人民和上級政府負責。
第二條 人民議會監督地方政府執行國家法律和上級政府的決定;根據本級人民議會的任務和許可權,從國家根本利益和地方人民民眾的利益出發,決定並監督地方政府實施各項方針、政策,發揮地方優勢,致力地方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治安、國防建設,不斷改善地方人民民眾的物質文化生活,完成好地方對國家應盡的義務。
胡志明市第1郡人民委員會胡志明市第1郡人民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人民政府由一名主席、一名或幾名副主席和其他委員組成。人民政府主席應是人民議會代表,其他委員不必是同級人民議會代表。省、中央直轄市或相當級別的人民政府由11人至17人組成。縣、郡、省轄市、市人民政府由9至13人組成。鄉、坊、鎮人民政府由7至9人組成。各級人民政府副主席名額由部長會議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委員會由人民代表會議選出,是人民代表會議的執行機關,是地方的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憲法、法律、上級國家機關的檔案和人民代表會議的決議。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委員會在法律規定的任務、許可權範圍內作出決定和指示,並檢查這些檔案的執行情況。人民委員會主席領導和協調人民委員會的活動。在解決地方的重要問題時,人民委員會要集體討論和以多數通過的形式加以解決。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停止執行或取消人民委員會所屬機關的錯誤檔案和下級人民委員會的錯誤檔案;停止執行下級人民代表會議的錯誤決議,同時建議自己一級的人民代表會議取消這個決議。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地方的越南祖國戰線委員會主席和人民團體的領導人在人民代表會議和人民委員會討論有關問題時,可應邀參加人民代表會議的會議和應邀參加同級人民委員會會議。人民代表會議和人民委員會實行以下制度:向祖國戰線和各人民團體通報地方的各方面情況,傾聽這些組織關於建設地方政權和地方經濟——社會的意見和建議,配合祖國戰線和各人民團體動員人民與國家一起實現地方的經濟——社會、國防和安寧任務。
人民委員會

利比亞卡扎菲時期

是指卡扎菲執政時期的利比亞各級政府。
1969年9月1日,以奧馬爾·穆阿邁爾·卡扎菲為首的“自由軍官組織”發動政變,突然占領了利比亞電台,發布了震驚世界的訊息:腐朽的伊德里斯王朝壽終正寢,嶄新的利比亞共和國誕生了。
1977年3月,卡扎菲發表了《人民權力宣言》,宣布利比亞進入“人民直接掌握政權的民眾時代”,取消各級政府,代之以“人民大會”和“人民委員會”。他創立了一套具有利比亞特色的政權和民主制度,國家元首叫“革命領導人”,中央政府稱為“總人民委員會”,議會稱為“總人民大會”,政府首腦和議會議長都是“秘書”。因此,在利比亞,沒有總統、總理、議長等頭銜。
2011年8月下旬,反對派(利比亞全國過渡委員會)武裝攻入首都的黎波里卡扎菲政權垮台。利比亞的人民委員會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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