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障礙犯罪

人格障礙犯罪是一種較嚴重地與環境適應不良的危害行為,常使自己、他人或社會蒙受損害,影響正常的人際關係。人格障礙的犯罪一般開始於青少年時期,中年以後可逐漸減少。在1968年美國修訂的《精神病診斷和統計手冊》中,將人格障礙分為10大類型:(1)偏執型人格;(2)環性情感型人格;(3)分裂型人格;(4)爆發型人格;(5)強迫型人格;(6)癔病型人格;(7)無力型人格;(8)被動——攻擊型人格;(9)孱弱型人格;(10)反社會變態人格。1980年美國精神病學會再次修訂《精神病診斷和統計手冊》時,把人格障礙又概括為12種類型:(1)分裂型變態人格;(2)躲避型變態人格;(3)依賴型變態人格;(4)表演型變態人格;(5)反社會變態人格;(6)自戀型變態人格;(7)強迫型變態人格;(8)被動——攻擊型變態人格;(9)類分裂樣變態人格;(10)偏執型變態人格;(11)邊緣型變態人格;(12)混占型變態人格。1984年中國中華醫學會神經精神病分會參照美國的《精神病診斷和統計手冊》和國際疾病分類的標準,擬定了中國精神病的新的分類方案:《中華醫學會精神疾病分類——1984》,把人格障礙分為8大類型:(1)偏執型;(2)情感型;(3)分裂型;(4)爆發型;(5)強迫型;(6)癔症型;(7)悖德型(反社會型);(8)其他。

儘管當前世界各國對人格障礙類型的劃分還不統一,但基本特徵是相同的,這就是:它們都有根深蒂固的行為適應性障礙,但還不屬於精神病和神經病。一般從少年時期起比較明顯,並終生存在,難以完全改變。人格障礙中的反社會變態人格,與犯罪行為的關係最為密切,其特徵是:經常與社會發生衝突,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利,造成社會危害;自私自利,冷酷無情,不負責任;缺乏悔過感,不能從錯誤行為或懲罰中吸取教訓;情緒情感極不穩定,容易衝動,多發生暴力或攻擊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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