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態人格謀殺犯

病態人格謀殺犯(psychopathIc murderer)亦稱“人格障礙謀殺犯”。因病態人格的主體原因而導致謀殺活動的犯罪人。美國精神病學家古特馬赫1960年在所著《謀殺犯心理》中提出。他從心理學精神病學角度將謀殺犯分為10類。廣義包括偏執型、分裂型、情感型、衝動型、強迫型、邊緣型等病態人格謀殺犯。狹義主要指反社會型病態人格謀殺犯。

此類謀殺犯的特點:受到刺激後無法作出適度的反應或理智的思考,瞬間即暴怒發作,或直接實殺人行為.或計畫謀殺對方;其行為瘋狂、殘忍。以男性居多。在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中.因此類謀殺犯未喪失辨別自己行為性質與控制自己行為實施的能力,一般被視為具有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各國對此類謀殺犯均處以嚴厲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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