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關係

人事關係

人事關係一般是指人事行政關係。

所謂人事行政關係,是指在人事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級人事行政機關之間,人事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人事行政機關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關係
  • 外文名:human relations
  • 含義:指人事行政關係
  • 特徵:複雜多層次
  • 性質:各種社會關係
概念特徵,人事代理,

概念特徵

(1)人事關係的概念。由於目前尚未發現某一部教材給出了人事關係的定義,所以筆者根據我國人事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國家公務員暫行管理條例》及人事管理的概念,總結出了我國人事關係的概念。即:在我國各級人事部門管轄的人群中,人與人、人與事、人與組織之間的相互關係。或者講,指事的總量與做事人總量的關係;事的種類與做事人類型的關係;每件事對人員資格的要求與做事人資格條件的關係;共事人之間的關係。
(2)人事關係的特徵:其一,人事關係現階段的主體是一個複雜多層次的主體。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一般國家公務員和工勤人員;國家和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工勤人員;各類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退伍軍人;退休退職的幹部和職工;還有部分企業職工。這從《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如該條例第17條規定:“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家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第3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另外,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人事部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綜合計畫處、幹部調配處、考核獎懲處、培訓教育處、職稱評定處、工資福利處、退休處、專業技術幹部處、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機構編制委員會”,從中也可看出人事關係主體的複雜性。 其二,人事管理中的人的勞動報酬由組織考核而定。如《國家公務員條例》第64條規定:“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又如第26條規定:“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其三,人事關係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為多門、多部。如:《憲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

人事代理

凡參加人事代理的人員其人事關係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委託人事代理機構管理,與此相關的各種人事業務由代理機構承辦。代理人員不會因與用人單位無行政關係而失去原有身份、連續工齡,在轉正定級、調整工資、職稱評審、流動、調動等方面都不受影響。人事代理是一種與行政管理相結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其部分代理行為具有行政效力。如為代理人員轉正定級、確定幹部身份、保留連續工齡、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調整檔案工資等。當代理人員與人事代理機構解除代理關係後,又被某單位正式錄用,代理期間由人事代理機構辦理的各種人事手續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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