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制

人事代理制

人事代理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一種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機構(指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要求,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託代理有關人事管理與人員使用分離。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只受雙方簽定的聘用契約的約束。用人單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權,而勞動者則享有充分的擇業自主權和流動的權利,真正實現了“單位人”到“社會人”的轉變。按照各地人事部門有關人事檔案管理的規定,由當地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和個人可委託人才服務中心辦理人事代理立戶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代理制
  • 人事代理制:即人事代理機構
  • 用人單位:簽定的聘用契約的約束
  • 用人單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權
概念,特點,法制化,系統化,社會化,專業化,服務對象,服務內容,主要程式,主要意義,

概念

人事代理制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按照國家人事政策的要求,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委託,代理其相關的人事、人才業務。根據中組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為縣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人事檔案。”按照各地人事部門有關人事檔案管理的規定,由當地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和個人可委託人才服務中心辦理人事代理立戶登記。

特點

法制化

人事代理制必須經過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承辦。人事代理單位和委託單位有嚴格的契約約束,有明確的權利、責任、義務保證,以人事政策法規定為依據。其代理行為具有行政效力。

系統化

人事代理業務擴展到人事管理的每個環節,從巨觀的機構設定與方案、人事規劃與診斷,到具體的人員招聘與檔案管理,社會保險與職稱評審(考試),各種相關人事管理業務與政策諮詢等。人才服務機構已從單項服務向全方位的設計與服務擴展,逐步走向系統化。

社會化

人事代理的範圍和服務領域具有廣泛性和市場化特點,無論何種所有制形式的用人單位或個人都可委託人事代理機構代理人事業務。

專業化

人事代理機構應當具有較強的人事代理業務職能和高效率的服務質量。人事代理機構應有一支專業化的幹部隊伍,從事人事代理的工作人員應精通人事政策,具有豐富的人事管理知識和較強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服務對象

主要是根據中組部、人事部人調發[1988]5號檔案精神, 人事代理制主要分為二大類,一大類是指定的人事代理對象:包括在我國合法註冊的"三資"企業,無人事主管部門的鄉鎮企業、股份制 企業、民營企業、民辦學校、民辦醫院、合夥制事務所、民辦科研單位及符合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檔案精神的流動人員。 另一類委託人事代理的對象:各級政府所轄機關單位、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有關人員。
實行人事代理應具備的條件是人事代理服務分為單位委託代理和個人委託代 理。單位代理分全部和部分代理,單位代理的人員須是我國公民,具有正式職工身份。

服務內容

人事代理機構為委託人事代理單位和個人提供下列各項服務:
1、 負責人事檔案材料管理和轉遞;
2、 負責行政人事關係、工資關係的接轉和工齡計算事宜;
3、 核定檔案工資,協助辦理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手續;
4、 負責按程式評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工作;
5、 負責辦理出國(出境)政審手續;
6、 負責黨團組織關係的接轉和管理;
7、 根據需要按戶糧關係管理有關規定代管理戶糧關係;
8、 協助人事代理單位研究制訂人才發展規劃,幫助招聘、引進人才及人才測評;
9、 負責人事代理人員有關人事業務的契約鑑證工作,監督契約的執行;
10、 根據有關政策,辦理代理單位和委託個人提出的其它人事方面的業務服務。
人事代理實行契約化管理。雙方以契約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承擔的責任和期限。

主要程式

1、單位辦理人事委託管理的首先向當地人事代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人事代理申請表》,並提供被委託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發展概況和人員名冊;個人辦理人事委託,屬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須提供人事主管部門的分配手續。屬已參加工作的,須提供與單位正式脫離用人關係的有效憑證或材料。人事檔案材料一律由組織轉遞。
人事代理製程序圖人事代理製程序圖
2、代理機構接到單位或個人的申請後,要及時審查有關證件和材料,並調查委託單位或個人的情況。然後,雙方簽訂人事代理契約書。契約期最短為一年。
3、委託單位或個人按契約向人事代理機構支付人事代理費用。收費標準按人調發[1990]5號檔案執行。
4、代理機構按契約履行職責,承辦代理業務。
5、委託人事代理單位(或個人)須在契約期滿前一個月內,帶契約書及有關證件和材料到代理機構重新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者,從代理機構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代理關係。
6、契約雙方如需解除契約,須提前三十天告知對方。代理機構在履行契約時如有違約,委託單位和個人有權上告代理機構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主要意義

1、是對人才社會化觀念的再認識,促進了人才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分離。馬克思主義的人才觀是人具有社會性,是全社會的財富,為國家和人民所用。而傳統的人事管理是人才單位所有,致使人才對單位產生依附關係,普遍對下崗、失業有恐懼感, 而真正能幹的人又不放不用。人事代理是對人才的社會化管理,把人才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區別開來,使各類人才割斷了以人事檔案為核心的對單位的依附關係,保證人才有充分擇業的自由,又增加了他們工作的危機感和責任感,促使他們刻苦學習、努力工作、提高素質。
2、適應了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切入口。"小而全"、"大而全"、低水平重複建設造成資源浪費和效益、效率低下的問題不僅在經濟領域存在,在人事管理上依然存在。我國單位眾多,管理體制錯綜複雜,每個單位都設有人事機構,都在進行著同一方式的人事管理,造成資源浪費。而改革開放後出現了大批新型企業,原先的人事管理對這些單位管不了、管不好。而人事代理正是為了克服這些弊端,把社會大生產和專業化協作原則運用於人事管理。
另外隨著中國各項改革的深入,國有企業開始轉換機制,每年將有300萬職工下崗,國家機關改革和人員分流也要在三年內完成,解決再就業問題已成為經濟發展和改革的關鍵。而現有企事業普遍存在的“人才流失"與"富裕人員流不動","該走的走不了、該進的進不來",已阻礙了企事業的發展。而實行人事代理制正是發揮市場對人力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的重要內容。
3、人事代理制是面向21世紀,適應知識經濟對人事管理高水平要求的重要內容。世紀之交的世界經濟發展日益重視科學技術,"知識經濟"已經到來。知識經濟定義為:以智力資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學技術為主的知識的生產、分配和使用為最重要因素的經濟。即知識經濟同以往的農業、工業經濟不同在於不是以物力資源和體力資源為依託,而是以人的知識和智慧為依託。知識經濟給人事管理帶來的變化主要表觀在人才素質複合化、人才流動加速化、人才勞動分散化、組織結構虛擬化、人事協調複雜化。而人事代理正是適應這一趨勢,使企事業單位能從繁雜的人事工作中解脫出來,把主要精力放在選好人用好人上,而人事代理進行集約型管理,更有利於人事管理的規範化和科學化,同時也為用人單位節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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