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在其服務項目範圍內,為多種所有制經濟尤其是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及各類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養老保險金收繳、出國政審等全方位服務,是實現人員使用與人事關係管理分離的一項人事改革新舉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託人事代理,可由單位委託,也可由個人委託;可多項委託,將人事關係、工資關係、人事檔案、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等委託區人才服務中心管理,也可單項委託,將人事檔案委託區人才服務中心管理。

人事代理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新型人事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受單位或個人委託,運用社會化服務方式和現代科技手段,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式和政策規定,代辦有關人事業務。

人事代理,是一種人力資源外包形式,是企業根據需求將一項或多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由專業的第三方代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代理
  • 外文名:Personnel agent
  • 具體:人才服務中心
  • 相關單位非公有制經濟單位
  • 意義:新型人事管理模式
存在意義,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服務流程,代理分類,相關規定,簽訂程式,社會作用,實現意義,

存在意義

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於實現人檔分離和人才社會化管理。對用人單位而言,可減輕大量的人事事務性工作,解決在人才引進、畢業生接收、職稱評審、人事檔案管理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對各類人才而言,個人不再是“單位所有”,流動變得十分方便,權益得到有力保障。
人事代理是傳統的計畫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產生的,是以人才交流服務工作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在市場經濟下人員配置從過去的計畫分配變為雙向選擇,人才流動性大大增強,同學們的報到證以前是叫做派遣證,從這個名字的變化大家就可以感覺到就業方式的變化。在1995年國家人事部就明確提出要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使之成為人事工作的一個新領域。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有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人事代理在全國得到迅速發展。服務的對象由最初的三資企業、民辦高科技企業、鄉鎮企業等不具備人事管理許可權的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發展到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各種所有制類型的單位。代理的內容也從單純管理檔案發展到包括代辦社會保險、人力資源開發和信息諮詢服務在內的人事人才工作的各個方面。

服務內容

1、政策諮詢與規劃。向委託代理單位提供國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諮詢服務;協助委託單位進行人事規劃設計,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幫助委託單位解決人事工作中的問題。
2、人才招聘引進。根據委託單位工作和發展對人才的具體要求,代擬和代發人才招聘啟事,組織報名、考試、考核。素質測評工作,提出初選名單。根據單位的特殊需求,向省內外、國外招聘引進人才。
3、應屆畢業生人事代理。為委託單位提供應屆畢業生就業政策諮詢,申報應屆大
中專畢業生需求計畫,為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按轉檔案,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4、代辦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手續。為委託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初走及資格考試報名、晉升推薦手續,組建相應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部分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與評議推薦工作。
5、人事檔案管理。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管理委託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考績檔案,為委託代理人員保留原有身份、計算工齡、調整檔案工資、接轉黨團員組織關係、辦理出國(境)政審手續、代辦集體戶口落戶、出具以檔案材料為依據的有關證明。
6、辦理在職流動人員人事關係按轉手續。根據單位工作需要,為聘用人員接轉人事關係、黨團員組織關係等;為契約期滿流動者,辦理人事關係轉出手續。
7、聘用契約鑑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聘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契約鑑證。
8、 協調專業技術人員流動爭議。受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委託,受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流動爭議申請,進行調查、取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凋解或提交仲裁。
9、 開展崗位及專業技能培訓。根據單位對人員素質和技能的要求,進行崗位知識及專業技能培訓,為單位代培中。長期專業人才。
10、 按照有關協定,向社會推薦委託單位的辭聘、解聘人員重新就業。
11、 代辦失業、養老保險。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為委託單位代管人員代辦失業、養老保險。
12、 為委託單位承辦其他人事管理事宜。
13、對個人委託的人事代理,可參照上述人事代理內容提供代理服務。

服務對象

(一)各類非國有(三資、集體、民營、鄉企、私營等)單位和其他自願委託的各類國有企事業單位。
(二)下列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即各類流動人員)應 該進行人事代理。
(1)辭職、辭退和解除聘用契約的人員;
(2)各類事務所和其他社會中介組織聘用的人員;
(3)各類非國有單位聘用的人員;
(4)自費大中專畢業和畢業研究生;
(5)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6)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
(7)其他各類流動人員。

服務流程

1、與客戶企業溝通服務需求和要求。
2、雙方企業交流相關情況,並提供各自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及企業概況等相關經營合法資料。
3、根據客戶企業的相關需求和要求,制定服務方案,並與客戶企業作相關溝通。
人事代理所人事代理所
4、雙方溝通達成一致意見,並約定具體服務事項、服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及義務、解除及終止協定情形等相關條款,簽訂《人事服務契約》。
5、人事代理機構提供專業對口服務人員,由需客戶企業確定聯繫人配合,就相關服務事務契約規定開展服務工作。
6、需由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簽訂員工《勞動契約》的,客戶企業還需向人事代理機構提供客戶企業一方相關的勞動人事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以及員工的相關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獎金及其一系列必要的雇用信息。
7、委託人事代理機構進行員工《勞動契約》解除、終止或續簽等契約管理的,人事代理機構將負責提供與此相關的法律諮詢,並代為進行相關程式辦理。
8、人事代理機構負責管理客戶企業雇用員工的信息,建立僱傭員工個人信息檔案並作即時的更新。

代理分類

從人事代理的對象來看,可分為單位委託代理和個人委託代理。從人事代理的內容和實際操作角度劃分,可分為三類:
人事代理室人事代理室
一是以人事檔案管理為依託的基礎性代理,包括如前所述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服務內容;
二是以人才中介為基礎的服務代理,主要包括委託招聘、人才推薦、人才派遣、人才測評等;
三是以企事業單位為基礎的公共人事事務代理,或社會化代理,主要包括人才規劃、職業設計、人事診斷、人事管理諮詢、人才資源開發等。
分為單位委託和個人委託;可全權委託代理,也可單項或多項委託代理。

相關規定

(1)凡註冊“三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民辦科研機構等無主管單位以及不具備人事管理許可權的單位,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均由單位辦理委託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單位,可根據需要辦理委託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
(2)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機構在核准委託人事代理的有關材料後,應當和委託單位或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委託契約書,確立委託關係。
(3)單位委託人事代理人員及個人委託人事代理人員在委託人事代理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4)尚未就業的個人委託人事代理人員重新就業後,其辭職。解聘前的工齡和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併計算。
(5)在委託人事代理項目內有檔案工資關係的,其代理期間涉及國家統一調資的,檔案工資的調整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工資標準核定。
(6)單位委託人事代理的大中專畢業生,其見習期考核、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按期向人才流動機構提供有關畢業生見習期間工作表現等書面材料,其手續由委託代理的各級人才流動機構負責。
(7)單位委託人事代理的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解除聘用(任)契約的,畢業生可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代理其人事關係的人才流動機構繼續負責畢業生的見習期管理。待聘期超過一個月的,見習期順延。
(8)委託期間,所委託代理的人員被全民、集體單位正式接收,由其委託代理的人才流動機構憑接收單位人事主管部門的接收函辦理其人事關係及檔案的轉遞手續;被其他單位重新聘用的委託人事代理人員,應及時變更人事代理手續。

簽訂程式

(1)委託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材料。 個人辦理委託人事代理,根據各自情況的不同,須向當地人才流動機構分別提交下列有關證件:
①應聘到外地工作的,須提交委託人事代理申請。聘用契約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聘用單位證明信(證明其單位性質、主管部門、業務範圍)等。
②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須提交委託人事代理申請、原單位同意由人才流動機構保存人事關係的函件、出國的有關材料等。
③辭職、解聘人員尚未落實單位的,須提交委託人事代理申請及辭職、解聘證明,身份證複印件等證件。
(2)代理方對委託方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
(3)委託方與代理方簽訂人事代理契約。
(4)代理方向有關方面索取人事檔案及行政、工資。組織關係等材料,並辦理有關手續。
(5)人事代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以協定的形式予以明確,共同遵守。

社會作用

人事代理有利於促進企業人事管理事務的社會化。一些不屬於企業人事管理的社會事務,如檔案管理、戶籍管理、計畫生育管理、離退休管理等,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各個方面的體制改革,這些事務必須社會化,以減少企業負擔
人事代理有利於促進人事管理事務的專業化。企業的所有的活動都要求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高的收益,人事代理通過專業化的、優質的人事事務服務,滿足了在競爭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有些人事事務如果由企業自己承擔,遠不及由專門人事代理機構承擔成本低、效果好。
簽訂人事代理契約簽訂人事代理契約
人事代理有利於企業人事管理的規範化。發展人事代理,將有利於企業形成科學的、較為規範的現代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實現意義

企業可以從煩雜的人事管理業務中解脫出來。全身心的投入到企業經營和市場開發中去。
企業與代理公司簽訂人事委託代理協定,從而避免企業因勞動政策不熟悉而產生的勞動爭議與勞動糾紛。
有極強工作能力和豐富工作經驗的專業工作人員提供專業服務,使企業能更好的進入良性運作當中去。
與政府職能部門良好的溝通與協調,為勞動者、企業、政府機關架起溝通橋樑。
推行人事代理制可以克服“小而全”、“大而全”重複建設造成人力資源浪費的弊端。提高人事管理工作的法治化,社會化和專業化程度。
人事代理制度也促進了人才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分離,使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割斷了以人事檔案為核心對單位的依附管理,暢通了企事業單位人員能進能出的渠道。在這種用人機制下員工增加了工作的危機感和責任感,促進他們刻苦學習、努力工作,為單位創造更大的效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