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是1931年由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該法規規定沒收地主、富農、反革命及農村公共土地;土地分配的原則是“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以“最有利於貧農、中農利益的方法”按人口或按勞力平均分配;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允許農民出租、買賣。該法擴大了土地革命的打擊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 通過時間:1931年
  • 通過大會: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
  • 作用:擴大了土地革命的打擊面
背景,具體內容,意義及影響,

背景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曾制定和發布土地改革法,使無地和少地的農民獲得了土地,有1928年12月在井岡山制定的《土地法》、1929年4月的《興國土地法》,這些都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的頒布總結了立法經驗。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1931年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規定無代價沒收地主、軍閥、官僚的土地,經過蘇維埃由貧農與中農實行分配。

具體內容

第一條 所有封建地主、豪紳、軍閥、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無論自已經營或出租,一概無任何代價地實行沒收。被沒收來的土地,經過蘇維埃由貧農與中農實行分配。被沒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沒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權利。僱農、苦力、勞動貧民,均不分男女,同樣有分配土地的權利。鄉村失業的獨立勞動者,在農民民眾贊同之下,可以同樣分配土地。老弱殘廢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勞動,而且沒有家屬可依靠的人,應由蘇維埃政府實行社會救濟,或分配土地後另行處理。
第二條 紅軍是擁護蘇維埃政府、推翻帝國主義和地主資本家政府的先進戰士,無論他的家庭現在蘇維埃區域或在尚為反動統治的區域,均應分得土地,由蘇維埃政府設法替他耕種。
第三條 中國富農性質是兼地主或高利貸者,對於他們的土地也應該沒收。富農在沒收土地後,如果不參加反革命活動,而且用自己勞動耕種這些土地時,可以分得較壞的勞動份地。
第四條 沒收一切反革命的組織者及白軍武裝隊伍的組織者和參加反革命者的財產和土地;但貧農中農非自覺地被勾引去反對蘇維埃,經該地蘇維埃認可免究者,可在例外;對其頭領則須無條件地按照本法令執行。
第五條 第一次代表大會認為: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是消滅土地上一切奴役的封建關係及脫離地主私有權的最徹底的辦法;不過蘇維埃地方政府無論如何不能以威力實行這個辦法。這個辦法不能由命令來強制執行,必須向農民各方面來解釋這個辦法,僅在基本農民民眾意願和直接擁護之下,才能實行。如多數中農不願意時,他們可不參加平分。
第六條 一切祠堂、廟宇及其他公共土地,蘇維埃政府必須力求無條件地交給農民;但執行處理這些土地時,須取得農民自願的贊助,以不妨礙他們奉教感情為原則。
第八條 沒收一切封建主、軍閥、豪紳、地方的動產與不動產,房屋、倉庫、牲畜、農具等。富農在沒收土地後,多餘的房屋、家具、牲畜及水碓、油榨等,亦須沒收。經過當地蘇維埃,根據貧農中農的利益,將沒收的房屋分配給沒有住所的貧農中農居住,一部分作學校俱樂部、地方蘇維埃、黨及青年團委員會、赤色職工會、貧農團和各機關使用。牲畜和農具可由貧農中農按組織按戶分配,或根據貧農意見,自願的將各種沒收農具辦初步合作社,或在農民主張和蘇維埃同意下,設立牧畜農具經理處,供給貧農中農耕種土地的使用。經理處應由地方蘇維埃管理,農民得按照一定規則,支付相當的使用金,所有農具的修理,經理處工人的供養以及新農具新牲畜的購備,由農民加納使用金的百分之幾,以資彌補。
第九條 沒收地主豪紳的財產,同時必須消滅口頭的及書面的一切佃租契約,取消農民對這些財產與土地的義務與債務,並宣布一切高利貸債務無效。所有舊地主與農民約定自願償還的企圖,應以革命的法律加以嚴禁,並不準農民部分的退還地主豪紳的土地,或償還一部分的債務。
第十條 一切水利、江河、湖沼、森林、牧場、大山林,由蘇維埃管理,來便利於貧農中農的公共使用。桑田、竹林、茶山;漁塘等,必如稻田麥田的一樣,依照當地農民民眾的自願,分配給他們使用。
第十一條 為著實際的,徹底的,實現土地革命的利益,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布僱農工會、苦力工會、貧農團是必要的團體,認為這些組織是蘇維埃實行土地革命的堅固柱石。
第十二條 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認為,在蘇維埃政權下,土地與水利的國有,是徹底消滅農村中一切封建關係,而事實上就是使農村經濟達到高度的,迅速的發展必經步驟。不過實際實行這個辦法,必須在中國重要區域土地革命勝利與基本農民民眾擁護國有條件之下,才有可能。在目前革命階段上,蘇維埃政權應將土地與水利國有的利益向民眾解釋;但現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與土地的買賣,蘇維埃政府應嚴禁富農投機與地主買回原有土地。
第十三條 地方蘇維埃如在該地環境應許條件之下,創辦下列事業:一,開墾荒地;二,辦理移民事業;三,改良現有的及建立新的灌溉(工程)四,培植森林;五,加緊建設道路,創辦工業,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第十四條 本法令不但適應於現已成立之蘇維埃區域,而且套用於非蘇維埃區域及新奪取的蘇維埃政權的區域。各蘇區內已經分配的土地,適合本法令原則的,不要再分;如不合本法令原則的,則須重新分配。
土地革命《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土地革命《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意義及影響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批准和決定沒收地主的土地及其他大私有者的土地。為沒收和分配土地有一個統一的制度起見,在基本農民民眾與革命發展前途的利益之基礎上,採取土地法令,作為解決土地問題的最好的保障。該法是土地革命後期影響最大,實施最廣,適用時間最長的土地法。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誕生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誕生地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以法律形式把土地革命的任務固定下來,以摧毀封建的生產關係,滿足農民對土地的要求,無疑是正確的。但規定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之類的"左"傾政策,則妨礙了土地革命的健康發展。
該法一些左傾思想後來得到了糾正,保證了土地革命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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