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土地法

興國土地法

一九二九年四月,紅四軍到達興國,在那裡制定和頒發了《興國土地法》。這個土地法是根據黨的“六大”精神,在《井岡山土地法》的基礎上修改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國土地法
  • 時間:一九二九年四月
  • 根據:黨的“六大”精神
  • 基礎:《井岡山土地法》
把《井岡山土地法》中的“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土地”,這是一個原則的改正。七月在上杭召開的中國共產黨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總結了閩西土地鬥爭的經驗,通過了《土地問題決議案》。其中規定,“沒收一切收租的田地山林”,“隨即分配於貧農”。“自耕農的田地不沒收”。“富農田地自食以外的多餘部分,在貧農民眾要求沒收時應該沒收。”“田地以鄉為單位,按原耕形勢,抽多補少平均分配”。後來閩西又提出“抽肥補瘦”的辦法。這些規定都是正確的。由於正確的政策得到廣大民眾的積極擁護,閩西出現了“分田分地真忙”的大好形勢。在很短的時間中,在長汀、連城、上杭、龍巖、永定縱橫三百多里的地區內,解決了五十多個區、五百多個鄉的土地問題,約有六十多萬人得到土地。廣大農民歡天喜地,積極從事生產,糧食產量增加,生活也得到改善。一九三〇年初,紅四軍由閩西到贛南。二月七日毛澤東吉安陂頭召開了一次聯席會議,批判了江西省委巡視員江漢波阻礙土地鬥爭的錯誤,決定一要“分”,二要“快”,端正了贛西南土地革命的方向。二七會議後,贛西南土地鬥爭蓬勃開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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