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是由民主德國(已變更)在1955年12月2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55年12月2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總統願意在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繼續發展和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之間的親密的友好關係和合作,決心按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維護和鞏固世界和平和對保障歐洲和亞洲各國人民的安全作出一切可能的貢獻,並且深信鞏固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之間的友好關係和合作符合於中德兩國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時也符合於世界各國人民的利益;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並且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總統特派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總理奧托·格羅提渥。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締約國雙方莊嚴地確認,兩國本著真誠合作的精神,參加一切旨在保障世界和平和各國人民的安全並且符合聯合國憲章原則的國際行動。
第二條締約國雙方將本著兄弟般的團結精神就一切有關兩國利益的重大國際問題進行磋商,在磋商中將特別注意保障它們領土的不受侵犯和它們國家的安全以及鞏固世界和平的必要性。
第三條締約國雙方約定,為了兩國的利益,在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加強和擴大各方面的友好關係。
第四條締約國雙方為了兩國和平建設的利益,將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且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合作。
第五條締約國雙方為了有助於發展科學和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將進行必要的科學和科學技術的合作。
第六條締約國雙方由於深信兩國之間和兩國人民之間的文化關係有助於友誼的加強,並且有益於各自民族文化的發展,將採取措施以促進並且在各方面擴大這些文化關係。
第七條本條約有效期限將直到德國恢復統一成為一個愛好和平和民主的國家時或者締約國雙方達成協定修改或終止本條約時為止。
第八條本條約必須經過批准,並且在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將於最近在柏林互換。
本條約在1955年12月25日訂於北京,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寫成。兩種文字的條文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權代表周恩來(簽字)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全權代表奧托·格羅提渥(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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