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本條約於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訂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 簽訂時間: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簽訂地點:北京
  • 類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締約雙方,締約目的,協定內容,協定代表,

締約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締約目的

確信雙方全面加強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維護亞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和穩定,重申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九年簽署的中哈聯合聲明對發展雙邊關係具有重要意義,確認各自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其他雙方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所承擔的義務,基於按兩國人民間的傳統友誼精神進一步發展和加強兩國業已存在的全面合作關係的願望,茲達成協定。

協定內容

第一條
締約雙方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本著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的原則積極發展和鞏固兩國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關係。
第二條
締約雙方指出,中哈國界劃定和勘定具有歷史意義。締約雙方遵循領土和國界不可侵犯的國際法原則,嚴格遵守兩國間有關邊界協定,並決心在兩國邊境地區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第三條
哈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方反對任何製造“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圖謀,反對“台灣獨立”,反對台灣加入任何必須由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和地區組織。哈方確認不同台灣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關係和進行任何官方往來。
第四條
締約一方不參加任何損害對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聯盟或集團,不採取任何此類行動,包括不同第三國締結此類條約。締約一方不得允許第三國利用其領土損害締約另一方的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
締約一方不得允許在本國領土上成立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組織和團伙,並禁止其活動。
第五條
中方高度評價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以無核武器國家身份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並重申,中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也不對無核武器國家或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呼籲其他核武器國家採取相同立場。
哈方高度讚賞並支持中方的上述立場,強調一九九五年二月發表的中國政府向哈薩克斯坦提供安全保證的聲明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重申願意與中方相互協作,不斷加強全球和地區的穩定和安全。
第六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其此前達成的協定和協定開展不針對第三國的軍事和軍技合作,擴大和加強軍事領域的信任措施,以鞏固締約雙方的安全。為此,締約雙方將擴大各個級別的軍事交流,兩國國防部門、軍事機構以及武裝力量人員間的全面友好交往,雙方將在教育和培養軍隊幹部和專業人員方面相互提供幫助和協作。
第七條
為保證兩國經濟改革的順利實施,締約雙方將致力於擴大和深化兩國的經貿合作,並根據本國法律和國際條約的規定,為上述活動創造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八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以及本國現行法律和法規,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締約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境內的合法權益,並根據締約雙方簽署的有關條約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
締約雙方有關部門將根據本國法律研究並解決締約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境內進行合作和經營活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締約雙方將根據本國法律和雙方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保護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其他有關權利。
第九條
締約雙方將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在經貿、科技、交通、財經、航空航天、信息通信技術及其他雙方感興趣的領域內開展合作。
締約雙方認識到兩國在能源領域的合作具有戰略意義,將進一步充分發揮能源領域互利合作的巨大潛力,共同努力促進雙方能源合作項目的發展。
第十條
締約雙方將依據相關國際條約,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並在制定和具體實施中亞次大陸可持續發展政策方面採取切實措施。雙方將在環境保護,包括生物多樣性、沙塵暴防治、生態監控、消除生態災害及其對環境影響,以及在中哈有關雙邊協定基礎上合理利用和保護跨界河流方面開展合作。
第十一條
締約雙方認為,擴大雙方在文化、教育、旅遊、醫療衛生、社會保障、體育運動以及組織兩國青年團體交流方面的全面合作具有重要意義。締約雙方將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開展文化、體育、旅遊方面的合作。
第十二條
締約雙方認為,在中亞地區保持和平、穩定和發展,加強雙邊和地區經濟合作不僅符合所有國家人民的共同意願和根本利益,而且對維護亞洲乃至全世界的和平具有重要意義。
締約雙方將遵守此前達成的所有關於加強本地區安全、穩定和信任措施方面的協定,重申願在上述領域進一步開展合作,其中包括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的合作。為保證亞太地區的和平、安全和穩定,締約雙方將在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框架內就亞洲安全問題進行建設性對話。
第十三條
締約雙方將在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準則的基礎上加強兩國在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就共同關心的全球和地區問題交換意見。
第十四條
一旦國際和地區出現複雜局勢或爆發危機,有可能對締約一方的和平或安全利益構成威脅,締約雙方將立即進行接觸,協商制定防止威脅的措施。
第十五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本國法律和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在雙邊和多邊基礎上開展合作,共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以及有組織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販運毒品和武器等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
締約雙方將在國際金融機構、經濟組織和論壇範圍內繼續開展合作,並根據上述機構、組織和論壇章程的規定,促進締約一方加入締約另一方已為成員國的上述機構。
締約雙方將在現有國際組織框架內以及在未來可能成立的組織的框架內開展多邊經濟合作。
第十七條
本條約不影響締約雙方作為其他國際條約締約國在相應條約下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針對第三國。
第十八條
在締約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通過制訂議定書形式對本條約進行修改和補充。有關議定書為本條約不可分割的部分。必要時,締約雙方將就實施本條約簽訂單獨協定。
第十九條
本條約需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本條約有效期為二十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均未在條約期滿前一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條約,則本條約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條約於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協定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江澤民 努·納扎爾巴耶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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