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是由烏茲別克斯坦在2013年09月09日,於塔什乾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2013年09月09日
  • 簽訂地點:塔什乾
  (中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稱締約雙方),
基於兩國人民友好交往的歷史傳統以及業已建立的戰略夥伴關係,
認識到深化中烏友好交往和鞏固兩國戰略夥伴關係的法律基礎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順應當前兩國關係發展的現實需要,有利於維護中亞地區的和平、安全與穩定,
重申恪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準則,
致力於維護中烏戰略夥伴關係長期穩定發展,提升兩國各領域合作水平,
決心鞏固和傳承兩國人民的世代友好,
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締約雙方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全面發展長期穩定的戰略夥伴關係。第二條
締約雙方保證,在相互關係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不以任何藉口干涉對方國家內政。第三條
締約雙方願全面加強相互信任與戰略協作,支持對方根據本國國情選擇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模式,支持對方在核心利益問題上的立場,支持對方所實施的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第四條
締約一方不參加任何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聯盟或集團,不採取任何此類行動,包括不同任何第三國締結此類條約。
締約雙方均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對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活動,不得允許任何第三國利用其領土損害締約另一方的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
締約一方禁止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機構、組織和團體在本國領土上成立和開展活動。第五條
烏方堅持奉行一個中國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烏方重申不與台灣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關係,反對任何形式的“台灣獨立”,反對台灣加入任何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地區組織,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中國和平統一大業及中國政府為實現國家統一所作的一切努力。第六條
締約雙方重視開展雙邊政治磋商,利用包括高層訪問在內的各層級會晤機制,定期就雙邊關係和共同關心的國際和地區問題交換意見,協調立場。
在出現有可能影響締約雙方或一方安全利益事態時,締約雙方可啟動相應的磋商機制,協商立場,並協調應對上述事態的具體措施。第七條
締約雙方根據本國法律、雙邊協定和所參加的國際多邊條約,在互利共贏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中烏政府間合作委員會及其各分委會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作用,制定各領域合作中長期規劃,全面均衡地發展雙邊務實合作。第八條
締約雙方將在互利基礎上採取必要措施,擴大經貿、金融、投資、科技、能源、交通、信息技術、農業、人文以及其他雙方共同感興趣領域的合作。締約雙方將根據本國法律為此創造良好環境。
締約雙方支持實施石油、天然氣和鈾礦勘探、開發合作項目,支持開發和套用可再生和替代能源及節能技術。
締約雙方將開展合作,為烏茲別克斯坦境內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重大民生項目提供融資支持。
締約雙方將研究中國企業擴大向烏茲別克斯坦投資問題,為兩國企業相互投資創造良好環境。締約雙方認為,這對擴大雙方投資規模至關重要。第九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2001年6月15日簽訂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和2003年9月4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充分利用中烏政府間合作委員會安全合作分委會等現有機制,共同採取切實有效的預警措施,加大力度聯合打擊包括“東突”、“伊扎布特”恐怖勢力在內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勢力。第十條
締約雙方將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執法強力部門雙邊合作,不斷完善相應安全合作機制,擴大業務情報等各層面交流,鼓勵在人員培訓、技術裝備、大型國際活動安保以及兩國天然氣管道和其他兩國境內大型油氣設施安全保障領域開展合作。第十一條
締約雙方基於共同利益和每一締約方的現實需要,將在軍事及軍事技術領域加強信任,擴大雙邊合作。這種合作不針對第三方。第十二條
締約雙方將採取必要措施,在文化、教育、醫療衛生、旅遊、體育以及其他共同感興趣的領域開展交流與合作,加強新聞媒體、學術教育機構、文藝團體的友好交往。
締約雙方將在雙邊基礎上和國際組織框架內就保護智慧財產權問題開展合作。第十三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參加的國際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及本國法律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締約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本國境內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
締約雙方將共同致力於維護和鞏固中亞地區和平與穩定,使本地區成為一個和平安全、持續發展、共同繁榮的和諧地區。
締約雙方表示,應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從地區各國利益出發,協商解決中亞水資源開發和利用問題。第十五條
締約雙方將在聯合國等多框線架內加強溝通與協作,相互支持對方在國際舞台上提出的合作倡議,共同致力於推進全球和地區的和平、安全和持續發展。
締約雙方願同上海合作組織其他成員國一道,全力促進本組織內各領域互利合作進一步發展。第十六條
締約雙方將通過友好談判和磋商解決落實本條約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爭議和分歧。第十七條
本條約不影響締約雙方作為其他國際條約參加國的權利和義務,不針對任何第三國。第十八條
締約雙方將在本條約框架下,積極推動在雙方感興趣的具體領域簽訂新的雙邊合作檔案。第十九條
本條約須經批准,並自締約雙方互換批准書之日起開始生效。
本條約有效期10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均未在條約期滿前1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條約,則本條約將自動延長5年,並依此法順延。
經締約雙方一致同意,可另行以議定書形式對本條約進行補充和修改,該議定書是本條約不可分割的部分,按照本條規定程式生效。
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夥伴關係條約》即行失效。
本條約於二○一三年九月九日在塔什乾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烏茲別克文和俄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遇解釋上的分歧,以俄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
代表代表
習近平伊斯拉姆·卡里莫夫
(簽字)(簽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