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2005年4月5日晚,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和巴基斯坦總理阿齊茲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條約全文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 對象中國巴基斯坦
  • 內容:友好與互利合作
  • 作用:地區和世界的和平、穩定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堅信雙方全面加強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本地區和世界的和平、穩定和發展,
重申二OO三年兩國元首簽署的《中巴關於雙邊合作發展方向的聯合宣言》對深化雙邊關係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確認各自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其他雙方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所承擔的義務,
同意有必要在業已存在的傳統友好合作關係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兩國更加緊密的戰略合作夥伴關係,
茲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本著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積極發展和鞏固兩國睦鄰友好、互利合作的戰略合作夥伴關係。雙方同意保持定期高級別戰略對話。
第二條
締約雙方遵循領土和國界不可侵犯的國際法原則,嚴格遵守兩國間有關邊界協定,並決心在兩國邊境地區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第三條
巴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巴方支持中國統一大業,支持中國政府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對台灣當局任何製造“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圖謀,反對“台灣獨立”。
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讚賞並支持巴基斯坦與鄰國和平解決所有問題,以及為捍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獨立所作出的一切努力。
第四條
締約一方不參加任何損害對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聯盟或集團,不採取任何此類行動,包括不同第三國締結此類條約。締約一方不得允許第三國利用其領土損害締約另一方的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
締約一方禁止在本國領土上成立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組織或機構。
第五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本國法律,引渡條約、禁毒協定、其他雙邊協定以及各自承擔的其他國際義務,在雙邊和多邊基礎上開展合作,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以及有組織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販運毒品和武器的活動。
第六條
締約雙方將擴大和加強軍事和安全領域的信任和合作,鞏固締約雙方的安全。
第七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以及本國現行法律和法規,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締約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境內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締約雙方將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在經貿、農業、科技、空間技術、交通、財經、能源、和平利用核能、自然資源開發、投資、海關、信息通信技術及其他雙方感興趣的領域開展合作。
締約雙方將在高等教育領域開展密切合作。
締約雙方將根據本國法律和雙方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保護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其他有關權利。
締約雙方將根據本國法律和國際條約的規定,為上述合作創造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九條
締約雙方認為,擴大雙方在文化、教育、媒體、體育、旅遊、醫療衛生、社會保障方面的交流對增進兩國人民的相互了解與友誼具有重要意義。締約雙方將支持兩國各界積極開展上述交流。
第十條
締約雙方將在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準則的基礎上加強兩國在聯合國及其他國際和地區組織的合作。
第十一條
締約雙方將在國際金融機構、經濟組織內繼續開展合作。
締約雙方將在現有國際組織框架內以及在未來可能成立的組織的框架內開展多邊經濟合作。
第十二條
本條約不影響締約雙方作為其他國際和地區條約締約國在相應條約下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針對第三國。
第十三條
在締約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通過制訂議定書形式對本條約進行修改和補充。有關議定書為本條約不可分割的部分,必要時,締約雙方將就實施本條約簽訂單獨協定。
第十四條
本條約需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本條約有效期為二十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均未在條約期滿前一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條約,則本條約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修改和補充本條約的議定書適用與本條約相同的生效程式。
本條約於二○○五年四月五日在伊斯蘭瑪巴德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代表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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