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是國務院的一個職能部門。新中國建立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於1949年11月1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1959年4月28日法務部撤\n銷。1979年9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決定重建法務部。法務部主管全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據國家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發布司法行政方面的命令、指示、規章,指導地方各級司法廳、局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司法廳、局、處,管理本行政區的司法行政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司法助理員。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是執法機關,根據國家現代化建設的任務,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的總方針、總政策,通過開展司法行政業務,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鞏\n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1985年7月,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導思想是:為經濟建設服務,為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服務,為國家長治久安服務和方便人民民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
  • 外文名: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隸屬:國務院
  • 別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所屬的法務部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的司法廳、局、處、科等機關。
1934年,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便設有司法人民委員部,負責指導各級裁判部(即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根據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中央和各大區都設立了法務部。隨後,各省、市、地區也陸續建立了司法行政機關,縣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機構和人員。1959年以後,司法行政機關一度撤銷,其工作由各級人民法院兼管。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重新設立法務部。隨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陸續恢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的任務是:通過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其具體職責是:管理對罪犯的勞動改造工作和對違法分子的勞動教養工作;領導和管理輪訓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的在職領導人員和律師、公證處負責人員的工作;領導直屬的政法院校並指導大專院校法律系和各類學校的法學教育;領導和管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管理法律報刊和書籍的出版工作;領導和管理律師工作;領導和管理國家公證和涉外公證工作;領導和管理司法助理員的工作;領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調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理論問題;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等。
各省、市、自治區設立司法廳或司法局;各省轄市和地區、自治州、盟設立司法局或司法處;各縣設立司法局或司法科。省級及以下的司法行政機關,受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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