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試行)
  • 公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
第1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司法行政機關的信訪工作,密切同人民民眾的聯繫,加強人民民眾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的穩定,根據《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和司法行政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認真負責地對待民眾反映的問題,接受民眾的正確批評和建議,及時妥善處理信訪案件。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實事求是的原則,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秉公辦事,切實解決來信來訪人的正當要求。
(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按照各級、各部門的職責範圍,屬於哪一級、哪一個部門職權範圍內處理的問題,就由哪一級、哪一個部門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三)件件有著落的原則。對於民眾反映的合理要求,凡能夠解決的,要認真給予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講明情況,耐心說服;對要求過高或不合理的,要認真做好教育疏導工作。
對於民眾的合理申訴,要認真複查、核實,妥善解決。
對於民眾的揭發和控告,要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查明情況,認真處理;對涉及領導幹部的問題,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轉交相應機關查實處理;對反映問題不實的,要予以澄清。
對確屬利用來信來訪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和無理取鬧、帶頭串聯滋事,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據事實和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四)專人負責,及時處理的原則。每件信訪都要有專人負責,除疑難的和涉及面較廣的信訪外,承辦人應在十五天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機構設定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改局、勞教局(處)和縣處級勞改、勞教場所應根據信訪工作量設立信訪工作機構,配備相應地專職幹部,統稱信訪辦公室。計畫單列市司法局、地(市)、縣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設信訪室,配備專職或兼職信訪幹部。
第五條 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按照信訪工作管理範圍和職責分工,決定來信來訪是否屬本部門受理及受理後的處理方式;
(二)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轉辦信訪問題或案件,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查處有關信訪問題,協調、督促、檢查、催辦交辦的信訪案件;
(三)反映來信來訪中的重要情況和對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議、批評;
(四)了解、掌握信訪工作情況,有計畫地進行調查研究,總結交流信訪工作經驗,推動信訪工作的開展;
(五)定期分析、綜合信訪工作情況,及時搞好信訪統計,為領導機關提供信息資料;
(六)完成領導交辦的有關信訪事項。
第六條 信訪工作機構在所屬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同時接受當地黨委、政府信訪部門的業務指導。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督促、檢查和指導本機關所屬單位、下級機關的信訪工作。
第七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勞改、勞教單位,必須切實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確定一名領導同志分管信訪工作,並建立領導幹部接待處理來信來訪制度,親自處理一些重要來信來訪,直接參與查處重大問題和疑難案件,積極解決信訪工作的接待用房、裝備、業務經費和幹部的生活待遇問題。
第三章 受理範圍
第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受理民眾來信來訪的範圍:
(一)揭發、舉報司法行政幹警、職工的違法違紀問題;
(二)司法行政幹警在執行職務方面的問題;
(三)司法行政幹警對本機關或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的信訪問題;
(四)有關司法行政業務方面的信訪問題;
(五)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協同有關部門處理的信訪問題;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留廠(場)就業人員的安置、待遇問題。
第九條 法務部信訪工作機構受理的範圍:
(一)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辦的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要處理結果的信訪問題;
(二)部機關工作人員和部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的申訴和控告;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的申訴和控告,或地方處以下單位和幹部中案情重大、需要由部立案查處的信訪案件;
(四)向法務部反映對司法行政工作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和建議;
(五)司法行政幹警申訴的問題,經當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後仍不服的;
(六)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反映揭發問題沒有得到適當處理和需要跨省解決的問題;
(七)其它應由法務部機關受理的信訪問題。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信訪工作機構受理的範圍: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人大領導同志批示交辦的信訪問題和法務部交辦要處理結果的信訪案件;
(二)本廳(局)機關工作人員和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的申訴、控告;
(三)對地(市)、縣級司法局領導幹部的申訴和控告;
(四)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工作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和建議;
(五)基層司法行政幹警對原單位作出的結論和處理決定不服,並向當地地(市)、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訴,對其處理仍不服的;
(六)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系統內跨地、市和跨部門及不易歸口處理的信訪問題;
(七)其它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職權範圍內處理的信訪問題。
第十一條 屬於第九條範圍內的信訪,分別由法務部辦公廳信訪處受理,各業務職能部門也應受理有關的信訪問題,具體分工依照《法務部信訪工作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信訪工作機構與各業務職能部門受理的信訪,具體分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確定。
第四章 制度和方法
第十二條 信訪工作人員要認真閱辦來信,文明接待來訪人員,不得推諉、敷衍。對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提出的正當要求,採取漠不關心、辦事不公和頂著不辦的,應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三條 妥善處理民眾舉報,保護揭發人、控告人,對揭發、控告材料,應當指定專人查辦。舉報人要求為其姓名、單位保密的,受理單位應尊重舉報人的意見。嚴禁將舉報、揭發材料轉給或透露給被舉報、揭發的單位和當事人。
第十四條 對受理範圍內的重要信訪案件,應當立案,交有關職能部門或所屬機關查辦的,要及時催報處理結果。必要時,交辦單位可派人協助調查。承辦單位對上級機關交辦要處理結果的案件,要認真查處,應在交辦後三個月內辦結上報,不能按時上報的,應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申訴案件的結案報告,應有申訴人對結案處理的意見。凡辦結的案件,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交辦單位收到結案報告後,要認真審查,提出可否結案的意見,送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受理的信訪問題,主辦單位要及時向來信來訪人回告處理意見或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 處理信訪問題要立足於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就地處理,把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凡屬基層單位職權範圍內能夠處理的問題,應按照就地處理的原則辦理,把大量的信訪問題解決在初信初訪階段,減少越級上訪,重複上訪。
第十七條 對集體上訪,特別是集體進京上訪的,發現苗頭要及時向領導和上級機關報告,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同志要親自接待,做好勸阻工作,並迅速研究解決辦法,妥善處理,防止事態擴大。對因勸阻不力、工作失職、官僚主義導致越級上訪、集體上訪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者的責任。
第五章 信訪幹部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要選配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識和民眾工作經驗的幹部從事信訪工作,並保持幹部隊伍的相對穩定。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的信訪幹部必須做到: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知識、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
(二)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密切聯繫民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的工作作風;
(三)模範地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實事求是,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堅決抵制和反對不正之風;
(四)顧大局,識大體,主動熱情地搞好同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團結協助,互相尊重,密切配合;
(五)嚴守國家秘密和信訪紀律,不得擴散來信來訪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問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工作細則,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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