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統

司法行政系統的最高主管部門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主管司法行政,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地方政府中,省設司法廳、市、區、縣設司法局,鄉、鎮、街道辦事處設司法所,根據行政級屬實行部門業務管理。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於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1959年,全國司法行政機關被撤銷,直至“文化大革命”結束,這種狀況整整延續了20年。1979年9月召開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決定,加強司法行政工作,重建法務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機構的通知》。我國的司法行政工作揭開了新篇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行政系統
  • 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 主管:司法行政
  • 時間:1949年10月30日
職責信息,其他信息,

職責信息

(一)法務部的主要職責
1、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3、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4、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5、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6、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7、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8、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9、主管全國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10、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11、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12、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13、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省市區級司法(廳)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上級有關部門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工作部署;起草制訂本地區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承擔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區依法治區和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督促、檢查鎮街、區機關部門及系統的依法治理工作。
3、指導、管理、監督全地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社會法律諮詢機構的法律服務工作。
4、負責管理開展全地區法律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務工作;指導、檢查鎮街、區有關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分部)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以及社會法律援助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務工作。
5、指導全區鎮街社會糾紛“大調解”中心開展工作;管理、指導各司法所工作,管理、指導、檢查全地區的人民調解工作。
6、承擔地區的社區矯正和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鎮街安置幫教領導小組開展工作。
7、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內的執法檢查、監督;負責地區法行政的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8、負責地區司法行政幹警、法律服務隊伍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及調研工作。

其他信息

(三)市縣司法局設科、室、處、所及其職責
1、法制宣傳科,負責起草、制定區中長期普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提出可行性報告、意見、辦法;具體組織、實施全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負責全區普法教育的資料收集、信息反饋和總結報表工作;指導全區各單位的普法教育;指導基層民主法制工作等。
2、基層工作科,組織、指導和管理全區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全區人民調解組織網路的管理工作;負責統計、上報人民調解報表;指導、管理全區各街道司法所工作。
3、社區矯正科,監督、指導和管理全區的社區矯正工作;承擔區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負責全區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網路的管理工作;預防全區刑釋解教人員重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
4、法律援助科,負責全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協調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對全區特定弱勢群體和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承辦或組織承辦在全區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全區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項。負責“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解答法律諮詢,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律師執業申請、執業證照、年度註冊工作。
5、法律服務科,負責全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的管理、監督;監督、檢查、考核全區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執業紀律、職業道德;處理對全區法律服務人員的投訴及相關當事人的申訴和複議;指導、管理、監督全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及公民從事法律服務的管理;負責管理全區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執業申請、執業證照、年度註冊和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的審核登記和年檢工作;協助政工科做好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專業職稱的評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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