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新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新釋義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新釋義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頁數:437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作者:陳國慶
  • 出版日期:2012年4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530832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編輯推薦,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新釋義》是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緒論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根據]
第二條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三條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訴訟]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刑事案件的職權]
第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 [依靠民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條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責]
第九條 [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刑事訴訟]
第十條 [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 [公開審判和辯護權]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員制度]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和訴訟參與人有權提出控告]
第十五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六條 [外國人犯罪的追訴]
第十七條 [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 [立案管轄]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一審管轄範圍]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範圍]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範圍]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管轄範圍]
第二十三條 [上下級人民法院變更管轄權]
第二十四條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迴避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應當迴避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禁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和違反規定會見]
第三十條 [迴避決定程式]
第三十一條 [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要求迴避、申請復談]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 [辯護的種類和擔任辯護人的資格]
第三十三條 [委託辯護人的時間以及相關各方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會見權、通信權]
第三十八條 [辯護人的閱卷權]
……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四編 執行
第五編 特別程式
附則

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新釋義》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錄

緒論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根據)
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三條(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訴訟)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刑事案件的職權)
第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依靠民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條(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責)
第九條(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刑事訴訟)
第十條(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公開審判和辯護權)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員制度)
第十四條(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和訴訟參與人有權提出控告)
第十五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六條(外國人犯罪的追訴)
第十七條(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立案管轄)
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一審管轄範圍)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範圍)
第二十一條(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範圍)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管轄範圍)
第二十三條(上下級人民法院變更管轄權)
第二十四條(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專門管轄)
第三章 迴避
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應當迴避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禁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和違反規定會見)
第三十條(迴避決定程式)
第三十一條(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辯護的種類和擔任辯護人的資格)
第三十三條(委託辯護人的時間以及相關各方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會見權、通信權)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的閱卷權)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的申請調取證據權)
第四十條(辯護人對特定證據的告知義務)
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的收集證據權)
第四十二條(不得干擾訴訟活動的義務及對辯護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
第四十三條(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
第四十四條(訴訟代理)
第四十五條(訴訟代理人的範圍)
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的保密權利和對特定犯罪的告知義務)
第四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控告權)
第五章 證據
第四十八條(證據的概念、種類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舉證責任的分擔)
第五十條(收集證據的要求)
第五十一條(法律文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
第五十二條(證據的收集、調取、轉化、保密及責任追究)
第五十三條(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原則與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非法證據的界定與排除)
第五十五條(對非法收集證據的檢察監督)
第五十六條(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調查的啟動)
第五十七條(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
第五十八條(排除非法證據的標準)
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的採信條件)
第六十條(作證義務與證人資格)
第六十一條(證人保護)
第六十二條(特定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的保護)
第六十三條(證人補助及保障)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四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一般規定)
第六十五條(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第六十六條(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六十七條(保證人的條件)
第六十八條(保證人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的規定及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七十條(保證金數額的確定和交納)
第七十一條(退保手續)
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和執行機關)
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的執行)
第七十四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人應當遵守的規定及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七十六條(監視居住的監督方式)
第七十七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七十八條(逮捕的批准、決定與執行權)
第七十九條(逮捕的條件)
第八十條(拘留的條件)
第八十一條(異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條(公民扭送)
第八十三條(拘留的執行)
第八十四條(拘留後的處理)
第八十五條(提請批准逮捕)
第八十六條(審查批准逮捕程式)
第八十七條(審查批准逮捕的決定許可權)
第八十八條(審查批准逮捕的決定及執行)
第八十九條(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以及對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執行)
第九十條(不批捕決定的複議、覆核)
第九十一條(逮捕執行程式)
第九十二條(逮捕後的處理)
第九十三條(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第九十四條(強制措施的撤銷與變更)
第九十五條(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
第九十六條(逾期羈押的變更)
第九十七條(強制措施期限屆滿的處理)
第九十八條(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的偵查監督)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九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一百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與裁判)
第一百零二條(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及其例外)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期間及其計算)
第一百零四條(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第一百零五條(訴訟文書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有關用語的解釋)
……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四編 執行
第五編 特別程式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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