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由最高法於2012年12月24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該司法解釋還明確7種情形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式:被告人是盲、聾、啞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其他情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 公布時間:2012年12月24日
  • 公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章節:共24章
  • 條數:548條
  • 字數:7萬餘字
  • 歷史之最: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
  • 實施時間:2013年1月1日
公布,焦點,非法證據,證人出庭,法庭秩序,和解協定,強制醫療案,死刑覆核,

公布

2012年12月24日,最高法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共24章、548條、7萬餘字,是最高法歷史上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2013年1月1日起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解釋明確變相肉刑逼供屬非法證據。

焦點

非法證據

變相肉刑屬於刑訊逼供
公布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司法解釋還指出,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式以及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作出認定。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申請排除證據的程式。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並規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證人出庭

出庭令可強制證人出庭
司法解釋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司法解釋還規定,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審判期間,證人、鑑定人、被害人提出保護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審查;認為確有保護必要的,應當及時決定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法庭秩序

未獲準禁微博直播庭審
司法解釋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不得鼓掌、喧譁、哄鬧、隨意走動;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傳送郵件、部落格、微部落格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不得實施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最高法負責人表示,對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傳送郵件、部落格、微部落格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審判長可以決定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
“律師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並可以建議依法給予相應處罰。辯護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辯護的,庭審繼續進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宣布休庭。”該負責人說。

和解協定

已履行刑事和解禁反悔
為充分發揮和解程式功能,防止出現“花錢買刑”等損害司法公正的問題,司法解釋明確法院可以主持協商以達成和解。
司法解釋規定,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司法解釋明確已經履行和解協定的不得反悔。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定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和解協定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和解協定約定的賠償內容應當在協定簽署後即時履行。

強制醫療案

防“被精神病”應開庭審
為確保強制醫療程式的規範適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處罰情況的發生,司法解釋明確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並應當會見被申請人。
司法解釋還規定強制醫療的複議程式。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司法解釋還規定,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後五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人民檢察院。決定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通知強制醫療機構在收到決定書的當日解除強制醫療。

死刑覆核

律師意見最高法應聽取
司法解釋規定,死刑覆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並製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對二審案件開庭的範圍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對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抗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二審應當依法開庭審理。同時,司法解釋還特別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抗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抗訴的案件,二審應當開庭審理;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抗訴案件,即使被告人並未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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