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法(試行)

2006年3月23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房地〔2006〕288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檢查鑑定、項目確立、計畫安排、項目實施、竣工驗收、附則7章23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國管房地〔2006〕288號
  • 印發時間:2006年3月23日
  • 施行時間:2006年3月23日
簡述,辦法,

簡述

2007年5月22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法(試行)
國管房地〔2006〕288號,2006年3月23日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以下簡稱“辦公用房”)維修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改進和加強辦公用房管理意見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01〕58號)和《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國管房地〔2004〕153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維修,是指使用中央預算內維修資金、行政事業費對歸口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管理的辦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設施設備)進行的維修。
房屋本身和設施設備定義及分類參見《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試行)》(國管房地〔2004〕85號)(以下簡稱《標準》)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管局根據房屋建築年代、使用年限、危舊老化損壞程度、使用功能調整等因素,結合經費預算安排情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合理安排辦公用房維修項目,負責項目審批、計畫編制安排、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使用單位”),根據辦公用房的完好情況和實際需求,提出維修項目申請,參與或受國管局委託組織項目設計、建設管理、竣工驗收等。
第四條 辦公用房的維修,應在保證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的前提下,科學組織,嚴格控制標準,注重維護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經濟、簡樸、適用。
第五條 根據損壞程度和修繕工作量的大小,辦公用房維修分為大修、中修和日常維修。
大修:指對辦公用房及其設施進行的全面修復,以及建築面積調整不超過原建築總面積15%的小型擴建等;
中修:指對辦公用房及其設施進行的局部修復;
日常維修:指對辦公用房及其設施進行的及時修復和日常維護、保養。
第六條 辦公用房維修的程式主要包括檢查鑑定、項目確立、計畫安排、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等,必須嚴格執行,並按順序逐步實施。
第二章 檢查鑑定
第七條 已投入使用的辦公用房必須按照《標準》規定的時限和內容進行日常檢查、詳細檢查和專門檢查。必要時應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八條 日常檢查由各使用單位指派受過培訓的管理人員或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組織實施,並建立檢查檔案。
第九條 詳細檢查和專門檢查由各使用單位組織或提請國管局共同組織,結合實際情況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並形成鑑定報告。必要時,可會同安檢、質檢、衛生、環保、消防等專業機構進行檢查和評定。
第三章 項目確立
第十條 根據詳細檢查和專門檢查鑑定報告,確需進行大修或中修的,各使用單位應適時向國管局報送維修申請,並提交項目建議書和鑑定報告,必要時還須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國管局收到各使用單位的申請後,應對維修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和論證,必要時組織專家或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項目評審,及時予以批覆,並根據本辦法第五章第十八條有關規定確定項目組織實施單位。
第十二條 確定立項的項目納入辦公用房維修項目庫,作為年度維修計畫編制的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 項目確立後,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公開招標選擇或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維修改造初步設計,國管局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評估、評審有關規定對初步設計進行評審,明確初步設計的內容和概算等,並及時辦理批覆。
第四章 計畫安排
第十四條 辦公用房年度維修計畫包括年度基本維修計畫和專項維修計畫。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納入年度基本維修計畫;因情況特殊,確需維修,年度基本維修計畫難以安排的維修項目,納入專項維修計畫。
年度基本維修計畫投資規模應與辦公用房資產存量相適應,並根據辦公用房使用狀況和實際需求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納入年度維修投資計畫的維修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立項已經批覆;
(二)除中央財政預算內投資外,其他投資已落實。
第十六條 國管局統一編制年度維修計畫。年度基本維修計畫安排的投資,列入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的部門預算,專項維修計畫安排的投資列入國管局部門預算,分別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 國管局統一制定辦公用房日常維修經費定額標準。各使用單位根據定額標準,編報日常維修經費預算,報國管局審核,並經財政部批准後,列入本單位部門預算。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年度維修計畫安排的維修項目由國管局統一組織實施。
年度基本維修計畫安排的維修項目,也可視情況委託各使用單位組織實施。各使用單位應與國管局簽訂工程建設責任書,明確責任和許可權,嚴格按照工程建設責任書要求組織項目實施與管理。國管局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大中修項目資金支付,應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各使用單位利用自有資金墊付。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大中修項目工程竣工後,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編報維修總結報告,作為項目績效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大中修項目應編制財務決算,涉及房屋、設施價值變更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資產賬目調整。
第二十二條 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須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詳細、準確記錄,連同設計、施工及驗收等檔案一併歸檔,製作紙質和電子檔案,報國管局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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