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成立於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更名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經費、財務公務用車國有資產和房地產管理,負責指定範圍的黨和國家領導同志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 外文名:National 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 原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成立時間:1950年12月
  • 機構性質國務院直屬機構 
  • 主管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現任局長:李寶榮
  •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安門大街22號 
  • 官網:http://www.ggj.gov.cn/
歷史沿革,主要職能,機構設定,內設機構,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現任領導,其他相關,信息公開,相關法規,國考揭秘,

歷史沿革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成立於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更名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一直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經費、財務、公務用車、國有資產和房地產管理,負責指定範圍的黨和國家領導同志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原國家計委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資、公務用車購置和更新經費等職能劃轉我局,並增加了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經費管理等職能。
1999年為適應部門預算制度改革,我局相應轉變了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經費的預算管理職能。
2000年增加了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接收了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管理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
2010年,根據中央編辦批覆,我局承擔全國公共機構節能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的具體工作。
2013年,我局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3年6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公布,明確了我局負責擬定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

主要職能

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擬訂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政策、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後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中央國家機關有關社會保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按規定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訂相關具體制度和辦法,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工作。
四、按規定製定中央國家機關財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行政運行經費、機關服務經費、住房改革支出經費管理的建議;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建設與維修項目經費、離退休經費、公務用車經費等專項經費的管理。按規定指導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事務工作。
五、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制定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行政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審核、計畫編制、建設監管;負責辦公用房和辦公區建設的規劃編制、權屬登記、使用調配。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單位用地管理工作。
六、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集中住宅區的建設和物業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住房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
七、承擔全國公共機構節能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的具體工作;監督管理中央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承辦指導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主管部門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八、按規定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工作。受委託承辦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採購。
九、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
十、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按規定指導並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員工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一、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制訂政府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標準。承辦國家有關重大活動和國務院重要會議的總務和經費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主要職責
(一)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
(二)負責機要通信、文電處理、公文運轉、公文審核和督促檢查工作。
(三)負責機關事務工作的調研管理,組織研究綜合性政策問題和起草重要文稿。
(四)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新聞發布工作。
(五)負責局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
(六)負責國家有關重大活動和國務院重要會議的總務工作,負責來局辦理公務的聯絡協調工作。
(七)負責局機關檔案管理和業務統計數據匯總工作。
(八)負責局保密、信訪、安全保衛和應急值守工作。
(九)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辦公室設立6個職能處,分別是秘書處、調研處、綜合處、信息處、接待處、保衛處。
財務管理司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中央國家機關財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建設與維修項目經費的支付管理和離退休經費、公務用車經費等專項經費的管理。
(三)負責提出加強行政運行經費、機關服務經費、住房改革支出經費管理的建議。
(四)擬訂中央國家機關有關社會保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擬訂政府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標準。
(六)承擔國家有關重大活動和國務院重要會議的經費管理工作。
(七)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指導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事務工作。
(九)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財務管理司設5個職能處,分別是綜合處、經費處、社會保障處、會計處和機關財務處。
資產管理司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和資產處置工作。
(三)負責編制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畫,制定資產配置標準。
(四)負責監督部門資產的日常管理,組織開展國有資產績效評價。
(五)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工作,推動公務用車改革。
(七)負責外賓贈送國家領導人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禮品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資產管理司設立5個職能處,分別是綜合處、資產配置管理處、資產處置管理處、局屬資產處和公務用車管理處。
房地產管理司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擬訂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審核、計畫編制和建設監管。
(三)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和辦公區建設的規劃編制、使用調配和管理。
(四)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用地管理工作。
(五)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政策性職工住房和周轉住房的項目審核、集中建設和配售管理。
(六)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危舊房改造的規劃、審核和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安全和防汛管理工作。
(七)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八)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節約能源管理工作。
(九)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房地產管理司設立8個職能處(室),分別是綜合處、投資計畫處、項目監管處、土地管理處、辦公用房管理處、住房管理與調配處、公寓管理處、中央國家機關老舊小區綜合整治辦公室。
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司
一、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國公共機構節能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的具體工作,落實國務院和國務院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確定的公共機構節能目標和任務。
(二)負責擬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年度計畫和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擬訂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組織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分析與報告工作。
(四)負責指導監督公共機構實施契約能源管理。
(五)負責組織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監督檢查和能源審計工作。
(六)負責組織開展公共機構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示範推廣新能源、新技術和新產品。
(七)負責監督管理中央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制定中央本級公共機構節能項目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專項經費的管理。承擔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節能審查監督工作。
(八)承辦指導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主管部門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的有關工作。
(九)負責組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普及節能科學知識。
(十)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司設4個職能處。
(一)綜合業務處
負責擬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及配套辦法;負責組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普及節能科學知識;負責對外聯絡、協調工作;負責司內行政事務。
(二)推廣指導處
負責擬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負責指導監督公共機構實施契約能源管理;負責組織開展公共機構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示範推廣新能源、新技術和新產品。
(三)監督考核處
負責擬訂公共機構節能年度計畫並分解落實;負責擬訂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承擔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負責組織公共機構節能目標考核評價與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和節約型公共機構考核與評定工作。
(四)中央國家機關節能管理處
負責監督管理中央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承擔指導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主管部門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的有關工作;承擔中央本級公共機構節能項目、既有建築節能和供熱計量改造計畫編制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專項經費的管理;承擔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節能審查監督工作,承擔局屬單位節能管理工作。
駐京辦事處與綜合管理司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擬訂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二)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綠化、人口和計畫生育、愛國衛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環境建設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
(三)指導並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員工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四)負責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後勤改革與綜合管理司設6個職能處(室),包括行政辦公室、黨委辦公室、鑑定考核處、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交通安全管理處)。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
一、主要職責
(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及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擬定人防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程、指揮、通信建設的管理。
(三)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人民防空經費、人防國有資產的管理。
(四)負責人民防空執法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五)負責平時利用人防工程的審批、業務指導及安全管理工作。
(六)負責人防工程統計和工程檔案管理。
(七)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設3個職能處:綜合處、業務處、工程管理處。
政策法規司(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一、主要職能
(一)組織起草機關事務工作法規草案、規章和有關制度。
(二)審核局內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工作制度。
(三)組織辦理行政複議、訴訟和契約審核、法律諮詢等有關法律事務工作。
(四)負責我局承辦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的答覆工作。
(五)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
(七)指導中央國家機關物業管理工作。
(八)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政策法規司(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設綜合處、法規一處、法規二處、住房制度改革處、後勤改革處5個職能處。
審計室
一、主要職責
(一)承擔中央國家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建設與維修項目經費的內部審計工作。
(二)承擔列入國管局部門預算的離退休經費的內部審計工作。
(三)承擔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職工住房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的內部審計工作。
(四)承擔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內部審計工作。
(五)負責國管局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和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及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七)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審計室設2個職能處。
(一)審計一處
負責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和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及離任審計;負責列入局部門預算的離退休經費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調查工作;負責審計中介機構的招標和管理工作;負責室內行政事務工作。
(二)審計二處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建設與維修項目經費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職工住房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的內部審計工作;承擔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內部審計工作。
人事司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有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收入、勞動用工、社會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負責公務員管理工作。
(四)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工作。
(五)負責勞動用工、社會保障和福利工作。
(六)負責局機關工資收入的統一支付和集中管理,負責企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巨觀管理。
(七)負責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負責外事管理工作。
(九)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人事司設5個職能處,包括幹部處、外事處、勞動工資處、教育培訓處。
機關黨委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上級黨組織和局黨組的決議,擬訂黨建工作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
(二)負責理論學習和宣傳教育,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理論培訓;承擔局黨組中心組學習、民主生活會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和普法工作,指導各單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維護穩定工作。
(三)指導基層黨組織建設,審批黨組織的設定;指導各級黨組織落實組織制度;組織開展黨內“創先爭優”活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四)指導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保障黨員民主權利。
(五)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民眾組織,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開展工作;負責統戰工作。
(六)負責機關黨校的教學管理工作。
(七)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機關黨委設2個職能部門:組織部和宣傳部。
機關紀委
一、主要職責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局機關黨委檢查所屬黨組織和黨員遵守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二)負責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和黨紀教育;
(三)協助局機關黨委開展反腐敗鬥爭,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擬定有關的規章制度;
(四)按照職責許可權,查處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決定、批准或改變對黨員的處分;
(五)審核須報請局機關黨委或上級紀檢部門審批的案件;
(六)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禮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和控告;
(七)加強紀檢幹部隊伍建設,培訓紀檢幹部;
(八)承辦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局機關紀委行政編制為2名,其中專職書記或副書記1名。
監察辦
一、主要職責
(一)監督、檢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決策的情況,在《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範圍內,對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實行監督。
(二)協助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幹部進行行政紀教育。
(三)監督、檢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四)督促、協調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研究制定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
(五)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控告及其申訴,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政紀的案件。
(六)完成監察部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人員編制
監察部駐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監察專員辦公室專項行政編制4名,其中:專員1名,副專員1名;監察員2名。
機關工會
一、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局工會工作計畫,並組織落實。
(二)指導局直屬單位工會組織搞好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協助企事業單位建立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三)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
(四)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針對女職工的特點,做好保護工作。
(五)指導基層工會建設“職工之家”,負責“職工之家”的驗收和推薦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評選、表彰先進工作。
(七)協助行政部門辦好職工福利事業,幫助解決職工的實際困難;組織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八)審批直屬單位基層工會組織的建立和工會負責人的選舉結果。
(九)管理工會經費。
(十)承辦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局直屬機關工會設立辦公室(女工部)。
離退休幹部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擬訂離退休幹部工作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日常服務工作,反映離退休幹部的意見並協調解決實際問題。
(三)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檔案,參加有關政治活動、社會活動和文體活動。
(四)負責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
(五)負責離退休幹部活動經費的管理工作。
(六)辦理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及有關善後工作。
(七)指導局屬企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八)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離退休幹部局設3個職能處(綜合處、服務一處、服務二處)和黨委。

事業單位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採購。
(二)負責研究制定集中採購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自行組織招標投標活動。
(四)負責簽訂或組織簽訂採購契約並督促契約履行。
(五)負責制定集中採購內部操作規程。
(六)負責各部門、各單位集中採購操作人員的培訓。
(七)負責辦理各部門委託採購事宜。
(八)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專家庫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網路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設8個職能處(室):辦公室、綜合監管處、採購一處、採購二處、採購三處、採購四處、項目評審處和信息處。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住房資金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維修基金歸集、使用管理和財務核算的制度辦法,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執法工作。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性貼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監督貸款使用、回收和貼息資金髮放情況。
(四)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維修基金和職工購房補貼等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
(五)負責編制和各項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負責向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報告和通報各項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情況。
(六)負責各項住房資金和管理費用的會計核算和統計工作,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負責監督受託銀行的相關業務,監管各項住房資金的使用情況,管理各項住房資金業務檔案。
(八)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住房資金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6個職能處:綜合處、黨群辦公室(人事處)、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處、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處、住房資金管理處、會計與資金監管處。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幹部教育的方針、政策,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後勤幹部崗位培訓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訂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部門主要崗位的基本要求及教學大綱。
(三)組織實施後勤幹部的規範化崗位培訓和短期適應性培訓;頒發培訓證書,進行學籍和證書管理。
(四)負責收集、整理後勤幹部培訓信息資料,組織編寫與審定後勤幹部培訓教材和參考資料。
(五)對中央國家機關各單位後勤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進行業務指導。
(六)對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幹部培訓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組織進行後勤幹部培訓工作的理論研究與經驗交流。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幹部培訓中心設3個職能處(室):辦公室、培訓一處、培訓二處
一、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各部門後勤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推進機關服務中心內部各項改革,加快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關後勤服務機制,實現管理科學化、服務社會化的目標。
(二)研究擬定機關服務中心後勤服務經營工作的發展規劃、目標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為22號大院各單位及局機關辦公提供服務,為局機關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部分生活服務;承擔大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負責22號大院的安全保衛和消防工作。
(四)負責局委託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保證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保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與局機關簽訂服務契約,建立經濟結算關係。
(六)承擔局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負責協調辦理扶貧工作的有關事項。
(七)受局委託,承擔我局和22號大院部分單位的公費醫療、計畫生育、義務獻血等行政事務性工作。
(八)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職能部門:辦公室、人事黨群工作部、財務管理部、綜合管理部。
1992年為適應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發展的需要,局黨組決定將首都賓館汽車隊和財務司汽車服務中心進行合併,正式成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汽車服務中心”,為局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事業編制為169人。1993年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登記註冊手續,1994年更名為“國興汽車服務中心”,註冊資金2300萬元。
國興汽車服務中心現有三個職能部門,四個經營業務部門,兩個股份公司。
職能部門分別為:中心辦公室、人事勞資處、財務管理處。
經營業務部門分別為:汽車銷售部、經營服務部、租賃出租部和機關公務車隊。
股份公司分別為“北京國服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北京市國興長油加油站有限公司”。
一、主要職責
(一)按照黨的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新聞出版法規的有關規定,編輯出版中國機關後勤雜誌。
(二)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機關事務工作改革、管理、服務和發展情況,宣傳機關後勤戰線精神文明建設成果,開展機關事物工作理論研討和信息交流。
(三)負責機關事務工作重大活動、先進人物、重要動態的新聞採訪和宣傳報導。
(四)負責制定雜誌發行計畫,組織發行網路,建立通訊員隊伍,擴大雜誌發行數量和覆蓋面。
(五)負責開展廣告、諮詢、培訓、文化交流等與業務有關的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
(六)負責擬定雜誌社規章制度並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雜誌社設2個部:編輯部、發行廣告部。

社團組織

全國機關事務工作協會是由全國機關事務工作部門和機關事務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和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經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工作宗旨:
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團結全國機關事務工作部門和廣大機關事務工作者,配合業務主管部門,適應建立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機關後勤體制改革,促進機關後勤管理科學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務社會化,發展機關後勤事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更好地為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為機關工作和職工生活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開展各項活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指導,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工作任務:
(一)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積極推動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發展機關後勤事業。
(二)組織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管理、服務、經營、改革方面的經驗和信息交流,促進機關事務工作單位之間的業務交往,積極向社會各界宣傳、介紹機關事務工作。
(三)開展機關事務工作的理論問題、實際問題和政策性問題的調查研究,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發揮橋樑紐帶和諮詢參謀作用。
(四)蒐集、整理、編印國內外相關的動態、信息、經驗,開展與國外有關組織的交流,出版機關後勤刊物,推動機關後勤科學的建設和發展。
(五)開展業務技術培訓,提高后勤幹部的管理水平和業務、技術素質。
(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事宜。
一、主要職責:
(一)按照需要有計畫地對烹飪工作者進行業務與技術培訓。
(二)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委託,對烹飪工作者進行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工作。
(三)負責中國烹飪(餐飲服務)大師、名師認定工作。
(四)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委託,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烹飪技術比賽和中央國家機關參加全國及北京市烹飪技術比賽的組織工作。
(五)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服務市場化不斷發展的趨勢,組織會員單位對烹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提出建議。
(六)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烹飪學術研究,有計畫地挖掘和整理傳統烹飪技藝以現代科學方法總結提高利用多種形式和渠道開展國內外烹飪技術交流活動。
二、辦事機構:
協會下設2個部門,辦公室、培訓部。
中央國家機關接待服務總會是由中央國家機關賓館、飯店、招待所、療養院等接待服務單位及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有關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聯合組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批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成立於1994年4月。會址設在北京。其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積極推動接待服務工作的改革和接待服務事業的發展;
(二)對接待服務工作的有關問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發揮參謀作用;
(三)組織接待服務工作的經驗和信息交流,促進接待服務部門的合作和聯合,發揮整體優勢;
(四)促進接待服務部門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
(六)開展接待服務專業業務技術培訓,促進服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業務技術水平的提高;
(七)受業務主管部門委託,承辦賓館、招待所的等級評定工作;
(八)為賓館、招待所、療養院等經營單位提供有關市場信息、經營管理業務諮詢等服務;
(九)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事項。
組織機構: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本會下設四個分會。
本會現有會員單位312家,其中直屬會員103家,分會會員209家(其中:冶金分會20家、郵電分會72家、財政分會63家、建銀分會54家)。

現任領導

國務院副秘書長,局長、黨組書記:李寶榮
副局長、黨組成員:趙峰濤、王永紅、趙建國
黨組成員 :王衛東

其他相關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成立於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管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2008年7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13項主要職責。2013年3月19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13〕14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成立於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 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13年3月19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13〕14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管局一直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經費、財務、公務用車、國有資產和房地產管理,負責指定的黨和國家領導同志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原國家計委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資、公務用車購置和更新經費等項職能劃轉我局,並增加了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管理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經費等項職能。1999年為適應財政部門預算制度改革,我局相應轉變了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經費的預算管理職能。2000年接收了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管理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增加了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職能。
2008年7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了我局的13項主要職責,包括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組織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製定中央國家機關財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等。

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相關
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科學行政和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國管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
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由國管局辦公室承擔。具體職責是:
(一)承辦本局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負責依申請公開本局的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覆;
(六)本局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國管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應當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蒐集、整理和報送工作。
第五條 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進行,做到及時、準確、全
面,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便於公眾知情,利於公眾監督。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七條 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依據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提供的信息。
第八條 以下國管局政府信息應當對外主動公開:
(一)局領導信息、機構設定、主要職能;
(二)有關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性規定;
(三)非涉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依據、條件、辦理程式、時限、收費標準、聯繫人
和聯繫方式;
(四)所屬單位的辦公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辦公時間、電子信箱地址及其他聯繫方式;
(五)主要工作動態;
(六)有關業務工作的統計信息;
(七)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管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條 國管局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國管局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和處理過程中的事項,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程式和方式
第十二條 國管局所屬單位製作形成的政府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
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所公開的信息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局辦公室核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管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
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並填寫《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
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單位代為填寫。
第十四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形成單位提出答覆意見經國管局辦公室審核,重要信
息報分管局領導批准後公開。不能公開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國管局所屬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
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國管局辦
公室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國管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電視等便
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七條 國管局依申請公開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規定應當收取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監察部駐國管局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對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實行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建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九條 國管局各單位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對不及時提供和更新應公開政府信息的單
位和個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規定或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弄
虛作假的人員,要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相關法規

1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年11月16日
2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審核暫行辦法
2010年04月29日
3
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房屋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1年06月28日
4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年06月28日
5
關於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指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年04月25日
6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試行)
2009年07月09日
7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2009年07月09日
8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009年07月08日
9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
2009年04月28日
10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耗油定額標準(試行)
2009年01月07日
11
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01月01日
12
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印發《關於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實施的意見》
2007年09月11日
13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的通知
2007年09月10日
14
關於電子政府採購的說明
2007年08月30日
15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辦法(試行)
2007年05月22日
16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工作規程(試行)
2007年05月22日
17
財政部印發2007年政府採購工作要點
2007年01月24日
18
財政部關於做好2006年全國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工作的通知
2007年01月11日
19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7年01月10日
20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
2007年01月10
21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
2007年01月10日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2006年12月04日
23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3日
24
關於加強駐京辦事處黨員流動中組織關係管理的暫行規定
2006年07月17日
25
財政部關於實施促進自主創新政府採購政策的若干意見
2006年06月13日
26
關於政府部門購置計算機辦公設備必須採購已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產品的通知
2006年03月30日
2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6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2006年03月04日
28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信息產業部關於印發無線區域網路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2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2005年04月18日
30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
31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08月11日
32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4年08月11日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20號
2004年08月11日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19號
2004年08月11日
35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18號
2004年08月11日
36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08月11日
37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2004年08月11日
38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4年07月23日
3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
2004年07月12日
40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財政部
41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06月21日
42
財政部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2004年06月07日
43
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
2004年04月06日
4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2004年04月03日
45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2001-2003年度會議定點場所名單的通知
2001年07月03日
46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師考評實施細則(試行)
2000年07月18日
47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汽車定點修理廠名單的通知
2000年04月19日
48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實施辦法(試行)
2000年03月27日
49
中央國家機關汽車定點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12月15日
50
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場所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10月04日
51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國務院各部門試行政府採購的意見的通知
1999年06月01日
52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考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04月24日
53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工作規則
1999年04月24日
54
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申報條件的通知
1995年04月04日
55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1994年12月21日
56
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
1993年04月22日
57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實施意見
1989年11月10日
58
勞動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組建“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的通知
1989年05月10日

國考揭秘

報考門檻不高方便“曲線進中央”
國考最火的崗位,是國管局政府採購中心採購三處。比較近四年的熱門職位,發現近四年最熱職位均來自“國務院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其中有三個職位的機構層級為“中央”級。中公教育專家指出,相較於中央黨群機關“除特殊職位外均要求兩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嚴格要求,“國務院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這一系統中部分職位門檻並不高,且享受公務員同等待遇,對於有心報考“中央級”職位的應屆畢業考生來說,“曲線救國”、從其他系統“進門”無疑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通過對比不難發現,近四年最熱職位的基層工作經歷均不限,其中三個職位政治面貌無要求,專業範圍要求也較廣,尤其2013年的“不限專業”,吸引了9000多人報考。因此,招錄條件的“少設限”和“不設限”,成為了考生競相報考的原因。像此次的採購三處副主任科員及以下職位,儘管要求建築學、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專業,與往年最熱門職位相比,專業範圍相對狹窄,但學歷要求為本科或研究生學歷、政治面貌不限、工作年限不限,門檻並不高,只要符合專業要求就可報考。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也拿出了幾個職位招錄,但均未“顯山露水”。與採購三處副主任科員及以下職位相似的職位為採購監管處主任科員及以下職位,學歷要求相同,也限定了專業,不同的是要求具有兩年的工作年限,這馬上抬高了“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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