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12月30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以國管房地〔2010〕570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檢查及規劃編制、審批及預算申報、項目監管及預算執行、竣工驗收和監督檢查、職責分工、附則7章28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財政部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8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法(試行)》(國管房地〔2006〕288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財政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國管房地〔2010〕570號
  • 印發時間:2010年12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0年12月30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管房地〔2010〕570號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及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及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意見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01〕5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07〕3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以及有關人民團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以下統稱使用部門)使用的辦公用房的大中修項目及經費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以下簡稱辦公用房)大修,是指需牽動或者拆換部分主體結構或者設備,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修繕工程。
辦公用房中修,是指需牽動或者拆換少量主體構件,進行局部維修,並保持原房屋規模和結構的修繕工程。
辦公用房維修分類及大中修標準按照《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試行)》(國管房地〔2004〕85號)執行。
第四條辦公用房大中修應當遵循量力而行、勤儉節約、保證安全、節能環保、經濟適用的原則,注重維護和完善使用功能。
第五條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於辦公用房大修、中修的專項經費。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經費使用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專款專用、講求績效的原則。
第六條 辦公用房大中修的內容包括房屋承重、圍護、裝飾裝修、給水排水、供熱採暖、空調通風、電氣、電梯、建築智慧型化等分系統以及辦公區內道路、綠化等的大中修。
第七條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經費支出範圍包括項目前期費、建築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及其他費用。
項目前期費,是指項目施工前發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費、設計費等。
建築工程費,是指在項目施工期內發生的構成建築產品實體的土建工程、建築物附屬設施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費用。
安裝工程費,是指安裝電氣設備、熱力設備等專業設備發生的費用。
設備購置費,是指購置各種能夠直接使用並可以獨立計價的資產發生的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在項目施工期內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以外的費用。
第二章 檢查及規劃編制
第八條 辦公用房的檢查分為綜合檢查和日常檢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組織對辦公用房進行綜合檢查,對房屋承重、圍護、裝飾裝修、給水排水、供熱採暖、空調通風、電氣、電梯、建築智慧型化等分系統和建築節能的情況進行檢查,各使用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各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的辦公用房日常檢查,並建立檢查維修檔案。
國管局根據各使用部門的需求和綜合檢查情況,編制辦公用房大中修規劃和年度計畫,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國管局負責建立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項目庫是編制大中修經費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審批及預算申報
第十條 國管局根據辦公用房大中修規劃和年度計畫,結合使用部門實際需求進行研究和論證,組織進行項目評估評審,及時辦理立項和初步設計批覆。
第十一條 使用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將已立項和批覆初步設計的下一年度擬實施的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編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按照規定隨“一上”預算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國管局。
第十二條 國管局按照規定審核使用部門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預算需求,區分輕重緩急,合理篩選排序,統籌提出辦公用房大中修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方案,並按照部門預算時間要求報送財政部。
第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國管局提出的辦公用房大中修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方案,按照中央部門預算管理工作規程,審核並下達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支出預算。
第四章項目監管及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國管局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管理、項目概算分解控制、項目工程變更等有關規定,對項目的建設內容、投資、質量和工期等進行監管。
第十五條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經費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嚴格按照預算批覆的經費使用用途和要求開支,保證項目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批覆,預算執行部門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預算執行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項目批覆的大中修內容、規模和標準組織實施。如發生項目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程式報批,依法進行預算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達到規定限額的應當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八條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資金,應當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工程進度支付,除相關制度規定外,使用部門不得利用自有資金墊付。
第十九條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0〕7號)進行管理。
第五章 竣工驗收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工程竣工後,預算執行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及說明,由國管局審核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決算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調整資產、財務賬目,並在有關統計報告中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 國管局及使用部門應當按照《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05〕86號)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推進中央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績效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財預〔2009〕390號)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進行績效考評,並將考評結果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國管局應當加強對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審核辦公用房大中修規劃;
(二)審核並下達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年度預算;
(三)監督檢查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四)指導、檢查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的績效考評。
第二十五條 國管局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對辦公用房進行綜合檢查;
(二)編制辦公用房大中修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建立和管理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庫;
(四)組織開展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前期工作;
(五)辦理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立項和初步設計批覆;
(六)統籌提出下一年度辦公用房大中修預算安排建議方案;
(七)組織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績效考評。
第二十六條 使用部門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根據辦公用房實際情況提出辦公用房大中修具體需求;
(二)配合國管局做好辦公用房維修項目的方案制定和預算編制等前期工作;
(三)組織或者參與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實施、竣工驗收。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會同財政部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管局2006年8月8日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法(試行)》(國管房地〔2006〕2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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