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前的全國人民最高檢察機關,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之直轄,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之嚴格遵守法律,負最高的檢察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
  • 簡稱:最高人民檢察署
  • 成立時間:1949年10月22日 
歷史沿革,職權,組織體制,機構設定,歷任主要官員,檢察長,副檢察長,駐地,

歷史沿革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在中南海勤政殿召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一次會議,宣告最高人民檢察署成立。

職權

根據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第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署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直轄,直接行使並領導下級檢察署行使下列職權:
  1. 檢察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是否嚴格遵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針和法律法令;
  2. 對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實行檢察,提起公訴;
  3. 對各級審判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裁判,提起抗訴;
  4. 檢察全國監所及犯人勞動改造機構之違法措施;
  5. 處理人民不服下級檢察署不起訴處分之聲請複議案件;
  6. 代表國家公益參與有關全國社會和勞動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訴訟。
第二、三兩款之職權,在下級檢察署尚未設立的地區,暫委託各該地公安機關執行,但其執行檢察業務時須受上級檢察署的指導。

組織體制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署設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二人至三人,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之。
副檢察長及委員之人數,由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呈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增減之。
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主持全署事宜,副檢察長協助檢察長執行職務。
最高人民檢察署委員會議,以檢察長、副檢察長及委員組成之,以檢察長為主席。委員會議意見不一致時,取決於檢察長。
最高人民檢察署委員會議,議決有關檢察之政策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
最高人民檢察署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檢察長召集之,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
最高人民檢察署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在檢察長、副檢察長領導下處理日常署務,並督促辦公廳各處、室進行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署設辦公廳,廳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二人,下設秘書若干人,並設各科,分掌文書、收發、檔案、會計、出納、庶務等事務,必要時並得設秘書室。
最高人民檢察署設第一、第二、第三等處,分任本署檢察工作,並督促各級檢察署進行檢察業務;處設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下設檢察專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秘書、書記員各若干人。
最高人民檢察署設人事處,掌管人事工作,處理各級檢察署幹部及編制問題;處設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下設各科。
最高人民檢察署設研究室,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下設各組,分任調查、統計、研究、編輯、資料、圖書等工作。
廳、處、室所屬科、組,分別設科長、組長各一人,必要時均得設副職。
最高人民檢察署行使檢察權時,凡認為應予刑事制裁者,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如認為應予以行政處分者,應移送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處理之。
最高人民檢察署為有效完成其任務,得向各機關調閱有關於法律、法令、決議、命令等類之文書。
最高人民檢察署得在各大行政區或其他區域設分署,在其所轄區域內執行最高人民檢察署的職務。

機構設定

  1. 辦公廳
  2. 第一處
  3. 第二處
  4. 第三處
  5. 人事處
  6. 研究室

歷任主要官員

檢察長

  1. 羅榮桓(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任命)

副檢察長

  1. 李六如(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
  2. 藍公武(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
  3. 高克林(195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任命)
  4. 譚政文(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任命)

駐地

最高人民檢察署成立之初,時任檢察長羅榮桓、副檢察長李六如、藍公武選定北京市法務部街72號、73號北側為最高人民檢察署的辦公地,且於1949年11月1日開始辦公,並當即向毛澤東、朱德、劉少奇等中央領導呈送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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