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是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組織機構,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2017年11月17日,獲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 地理位置:江西省
  • 原名:江西省人民檢察署
  • 成立時間:1951年1月
  • 人員:353人
  • 工作職能:領導全省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
贛檢簡介,現任領導,主要職責,部門職能,

贛檢簡介

江西省地處中國東南偏中部長江中下游南岸,古稱“吳頭楚尾,粵戶閩庭”,乃“形勝之區”,東鄰浙江、福建,南連廣東,西靠湖南,北毗湖北、安徽而共接長江,為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閩南三角地區的腹地。面積約16.69萬平方公里,總人口約4339萬。全省氣候溫暖,四季分明,交通便捷,生態良好、物產豐厚。江西歷史文化璀璨,景德鎮是聞名海內外的中國瓷都,井岡山是中國革命的搖籃,南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誕生地,瑞金是蘇維埃中央政府成立的地方,安源是中國工人運動的策源地。素有“物華天寶,人傑地靈”的美譽。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就在江西省省會南昌市。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1951年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指示,決定成立江西省人民檢察署。同年3月,江西省人民檢察署檢察委員會議第一次會議召開,宣布省人民檢察署正式成立,並決定省檢察署內設1室3科,即辦公室、反革命案件檢察科、普通刑事案件檢察科、行政訴訟與民事案件檢察科。1953年春,南昌、贛州、吉安、上饒、撫州、九江6個檢察分署相繼成立。
1955年1月1日,江西省人民檢察署改稱“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並啟用新印鑑,“檢察委員會議”改為“檢察委員會”。省檢察院的內部機構由原來的1室3科擴大為1室6處,即辦公室、一般監督處、偵查處、偵查監督處、審判監督處、監所勞改監督處、人事處。“文革”期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被取消。
1979年1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正式恢復重建,省檢察院內設一處(刑事檢察處)、二處(法紀檢察處)、三處(監所檢察處)、四處(經濟檢察處)、人事處、研究室及辦公室(下轄秘書科、信訪科、行政科和基建辦公室)。
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省檢察院現有內設機構21個,事業單位3個,實有人員353人,其中檢察員107人,助理檢察員112人,書記員43人,司法警察16人,其他75人。本科以上學歷287人(含研究生54人),占實有人員的81.3%,其中全日制國民教育法律本科以上學歷120人,占實有人員的33.9%。
檢察機關的體制是上級院領導下級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受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同時下轄12個市分院(設區市檢察院11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1個),110個基層檢察院(縣區院99個,派出院9個,鐵路運輸基層檢察院2個)。全省檢察機關現有人員編制7211人,其中檢察編制6529個。實有人員6976人,其中檢察官3433人,書記員975人,司法警察477人。本科以上學歷4983人(含研究生382人),占實有人員的71.4%,其中全日制國民教育法律本科以上學歷1123人,占實有人員的16.1%。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的主要任務是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檢察長:田雲鵬

主要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省人大和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省人大和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思路,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全省各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省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省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
(十四) 制定有關全省檢察工作的制度檔案。
(十五)負責全省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
(十六)協同各設區市和南昌鐵路局黨委管理和考核各市、分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或不批准各市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南昌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的檢察長;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七)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八)規劃和指導江西省檢察機關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十九)負責其他應當由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近年來,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在江西省委的領導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下,積極查辦了一批職務犯罪的大案要案,推動了反貪污賄賂鬥爭向縱深開展,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嚴,贏得了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的信任和擁護。

部門職能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共有24個內設機構、事業單位,其中,內設機構21個,包括辦公室、幹部人事處、政治工作綜合處、新聞處、幹部教育培訓處、偵查監督處、公訴一處、公訴二處、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技術處、計畫財務裝備處、警務處、機關黨委、老幹部處、省紀委駐省檢察院紀檢組、監察處;事業單位3個,包括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井岡山檢察官學院、信息中心。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
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
負責檔案起草,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
處理機要文電;
負責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人大代表聯絡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
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
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和外事接待;
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下設六個科室,即檢察長辦公室、秘書科、人民監督工作辦公室、機要科、檔案科、外事接待工作辦公室。
幹部人事處
協同設區市黨委管理設區市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
協同有關主管部門管理專門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班子;
負責院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
指導和協管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
政治工作綜合處
政治工作綜合處在省院政治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1、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理論學習和政治教育;
2、調查研究全省檢察機關政治工作總體狀況,提出指導意見;
3、負責全省檢察機關爭先創優、表彰獎勵;
4、指導全省基層人民檢察院建設;
5、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基層黨建工作;
6、指導全省檢察機關檢察文化體育建設;
7、辦理全省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工作證;
8、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因公犧牲檢察官慰問金的申報和發放工作;
9、承辦省院政治部的文秘行政、機要保密、政工統計、內刊編髮等日常工作;
10、負責省院機關的目標管理考評、日常考勤、醫療保健、年度體檢、計畫生育、走訪慰問和幹警休假等工作。
新聞處
負責省檢察院的對外新聞宣傳和與媒體關係,加強省檢察院同中央駐贛和省內各新聞媒體的聯繫和接觸;
組織和安排各新聞媒體對全省檢察機關進行採訪報導;
對涉及省檢察院的有關新聞稿件在發表前進行審核把關;
主持召開省檢察院新聞發布會;
負責省檢察院網際網路入口網站的信息編輯發布和有關管理工作。
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
承辦應當由江西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
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指導全省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
負責省院打黑除惡、反恐處突、反洗錢、禁毒、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等二十多項對外聯絡工作。
公訴一處
為適應刑事司法改革的需要,2007年2月,省院成立公訴一處,主要工作職能是在省院黨組和檢察長的領導下,依法負責對死刑二審案件以外的案件進行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法律監督工作,並負責對全省各市、縣兩級人民檢察院的各項公訴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公訴二處
為適應刑事司法改革的需要,確保我省死刑案件二審辦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於2007年2月28日正式成立,專門負責死刑二審案件審查、出庭和對全省死刑一審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
部門內設四個組,分別為:綜合指導組、辦案一組、辦案二組和辦案三組。
綜合指導組負責綜合行政工作、死刑案件的總體協調管理和調研指導工作、材料起草工作、接待等內勤事務工作;
辦案一組、二組、三組按地域劃分,負責各自轄區內死刑案件二審出庭、抗訴、一審指導工作。
反貪污賄賂局
1978年11月省院恢復重建後內設經濟檢察處(四處),負責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及其它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決定逮捕、起訴、免予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
1989年10月,根據高檢院的意見,省院決定將經濟檢察處更名為貪污賄賂檢察處,統一負責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預審工作。
1993年,省院貪污賄賂檢察處更名為反貪污賄賂局,各市、縣、區院貪污賄賂處(科)相繼更名。省院反貪污賄賂局內設偵查一處、偵查二處、綜合指導處、偵查指揮中心四個副處級機構。根據省院要求,各市分院反貪污賄賂局紛紛成立了相應的內設科室(副科級機構)。
2004年4月28日,第十一屆中共江西省委第四十九次常委會原則同意省院反貪污賄賂局升格為副廳級機構。
反瀆職侵權局
省院反瀆局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
參與重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
直接立案偵查全省性重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
組織、協調、指揮跨設區市重特大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及個案協查工作;
研究分析全省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
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研究制定全省反瀆職侵權工作實施細則、辦法。
監所檢察處
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執行刑罰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對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對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對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對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受理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承辦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民事行政檢察處
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對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進行抗訴;
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中的違法行為提出再審或糾正違法的檢察建議;
經檢察長批准,初查或偵查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中的審判人員職務犯罪;
指導下級檢察院開展民行檢察工作;
按照高檢院和本院領導的指示,完成其他工作任務。
控告申訴檢察處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是集控告申訴檢察處、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三部門職能為一體的多職能內設機構,下設綜合指導組、舉報(信訪)組、刑事申訴賠償一組、刑事申訴賠償二組。
本部門負責檢察機關的信訪工作;受理公民的舉報、控告、刑事申訴、刑事賠償請求;
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部分舉報線索進行初查;
辦理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及有關信訪案件;
綜合反映全省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並負責對全省控申檢察業務的指導。
職務犯罪預防處
省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成立於2001年12月。
主要工作職責:
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貫徹實施《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規則(試行)》;
研究分析職務犯罪個案、類案的特點、原因、規律和預防對策;
開展預防調查,發現犯罪線索,提出檢察建議;
對重點行業和重大建設項目進行預防監督;
適時進行警示教育和預防宣傳活動;
通過開展預防諮詢,提供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服務;
對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總體部署和檢查指導.
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導;
調查研究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承辦有關檢察工作法律議案的起草修改工作;
負責檢察套用理論研究工作;
對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
對徵求省人民檢察院意見的立法草案、行政法規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負責檢察工作法制建設的調研、規劃;
承辦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指導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
收集管理圖書資科,編輯檢察工作套用法律、法規檔案和檢察工作年鑑;
負責《江西檢察》的編輯出版工作;
負責檢察官協會的日常工作。
檢察技術處
檢察技術工作是檢察機關為查明案件事實,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和方法,收集證據、審查證據、鑑別證據,解決案件中技術問題的一項專門性業務工作。
省院檢察技術處的主要職能:
一是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的協調與指導;制訂全省檢察技術工作發展規劃。
二是負責全省檢察機關技術部門勘驗取證、文證審查、檢驗鑑定等工作的協調與指導。
三是承擔省院及下級院送檢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難案件的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組織相關人員對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
四是組織實施檢察機關相關科研項目的研究與攻關。
五是負責組織全省檢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和學術交流等有關工作。
六是負責下級檢察機關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資格的登記、審核、延續、變更、註銷、複議、名冊編制、監督及處罰等工作。
七是負責其他應由省院檢察技術處承辦的事項。
計畫財務裝備處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對省檢察院機關、國家檢察官學院井岡山分院和新華、珠湖派出檢察院的行政和業務經費進行預算、決算,實施審計監督;
對上級機關和省財政部門撥發的服裝、槍枝彈藥、通信租憑、特別業務、辦案補助等經費進行預分配;
負責全省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裝備、武裝彈藥、交通通信裝備、服裝的統籌計畫、管理和工作指導;
負責省檢察院機關國有資產的購置、分配、管理和處置;
負責贓款贓物的收繳、管理和上繳工作;
負責省檢察院機關各種經費申請、核算和管理工作。
下設綜合科、財務科、國有資產管理科、裝備科。
司法警察總隊(警務處)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總隊(警務處)成立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份,設定處長(總隊長)、總隊政委、副處長;
各市分院設法警支隊(警務處),設處長(支隊長)、支隊政委;
縣(市、區)院設法警大隊,設大隊長、教導員。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人員按全院檢察人員總數的10%編配。負責保護現場,送達法律文書,執行扣押查封,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執行拘傳,協助執行拘留、逮捕,看管犯罪嫌疑人,保護公訴人出庭及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各種任務。
老幹部處
省院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在院黨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
定期向省院機關離退休幹部傳達上級和省院重要檔案,通報重要情況;
組織省院機關離退休幹部參加政治教育、閱讀檔案、有關會議、重要活動;
加強省院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日常管理、醫療保健、生活福利、文體活動等服務保障工作;
協助省院機關離退休幹部黨支部開展宣傳思想工作;
負責省院機關其他有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完成省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察處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的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
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的控告、檢舉,並進行查處等工作。按照《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暫行條例》和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
受理檢察人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機關辦公辦案及大型會議(活動)的車輛保障和機關駕駛員及車輛日常管理;
房屋水電管理及維修;
日常公共衛生保潔、桶裝飲用水供應、辦公家俱維修和部分印刷品發放;
辦公區和生活區的安全保衛及報刊收發;
部分辦公用品的採購。
下設五個科(隊),即車管科(車隊)、房管科、保衛科、行政科、採購辦公室。
教育培訓處
負責對全省檢察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制定全省檢察機關中長期教育培訓規劃;
規劃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培訓基地建設及師資隊伍建設工作;
指導、監督、協調井岡山學院的教學工作。
信息中心
省院信息中心成立於2008年8月,信息中心組織、指導、協調、服務於全省信息化建設、套用、管理、培訓工作。
國家檢察官學院井岡山分院
2006年7月17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覆,同意成立國家檢察官學院井岡山分院。鑒於人民檢察博物館建設在分院內,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批覆,國家檢察官學院井岡山分院與人民檢察博物館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2007年4月23日,經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覆,同意將“江西省檢察幹部培訓中心”更名為“井岡山檢察官學院”。經省檢察院黨組研究決定,國家檢察官學院井岡山分院與井岡山檢察官學院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2007年9月12日,人民檢察博物館與國家檢察官學院井岡山分院舉行了隆重的揭牌典禮。
下設三個部門,辦公室、教務部、總務部。
分院弘揚“進德修業,秉鑒持衡”的校訓,充分利用井岡山紅色資源和區位優勢,利用人民檢察博物館的獨特資源,將革命傳統教育、人民檢察史教育和檢察業務培訓緊密結合起來,將井岡山精神和人民檢察精神緊密結合起來,力爭把分院辦成中國檢察官革命傳統教育基地、人民檢察史教育基地、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基地、江西檢察對外宣傳和學習交流基地,使之成為“傳承檢察文化、弘揚檢察精神、緬懷先輩功績、教育檢察後人”的場所,成為滋養中國檢察官心靈的精神家園。
分院主要承擔全國檢察幹部培訓任務和江西省的檢察幹部教育培訓任務;
作為革命傳統教育基地,承擔檢察系統的檢察史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任務;
人民檢察博物館承擔人民檢察史的教育任務;
同時分院承接全國檢察系統內外的會議、檢察官度假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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