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

中外合資經營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企業。根據國際慣例,合資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1) 來自不同國家的合資者,共同選擇合資企業的形式,並決定將企業建在哪一個國家。(2) 共同投資建立獨立的資產,並按股權份額分享利潤,分擔虧損。(3) 根據合資者簽訂的章程,建立企業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共同管理企業,並規定經營期限。

1979年7月1日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為在中國境內建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確定了法律依據。有關法律明確規定: 合營各方按註冊資本比例 (外國合營者一般不得低於25%) 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 所簽訂的合營協定、契約、章程,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批准,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 中國政府依法向合資經營企業收稅,保護外國合營者在合營企業中的投資、應得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中外合資經營是引進外資、進行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一種重要的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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