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

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

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fessional Managers,英文縮寫:CAPM)於2012年6月30日在京成立。該協會是由全國職業經理人考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與職業經理研究中心聯合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人才交流協會等單位共同發起成立的,是民政部首批直接管理試點的全國性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fessional Managers
  • 成立:2012年6月30日
  • 地點:北京
  • 縮寫:CAPM
發展歷史,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fessional Managers,英文縮寫:CAPM)於2012年6月30日在京成立。該協會是由全國職業經理人考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與職業經理研究中心聯合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人才交流協會等單位共同發起成立的。是民政部首批直接管理試點的全國性行業協會。
華建敏、李金華、姜力、洪虎共同“揭牌”。華建敏、李金華、姜力、洪虎共同“揭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為協會成立題詞:“推進建立社會化職業經理人評價制度,建設高水平職業經理人隊伍”。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國務院副總理張德江,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分別向成立大會發來賀信或題詞祝賀。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華建敏,全國政協副主席李金華出席成立大會並為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揭牌。在成立大會上,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徐匡迪受聘擔任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名譽會長。全國職業經理人考試測評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洪虎擔任協會會長。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李毅中會長、中國商業聯合會張志剛會長、中科院韓濟生院士受聘擔任協會顧問。2016年中職協召開一屆五次理事會,會議推選邵章鴻為代理會長。2018年12月23日,中職協第二屆會員大會一次理事會上,選舉文海英(女)同志為會長。
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的成立,是貫徹“人才強國”戰略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關於 “完善以市場和出資人認可為核心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價體系,積極發展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價機構,建立社會化的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制度,加強規範化管理”要求的一項務實舉措。
改革開放以來,應中國企業高級雇員隊伍的發展狀態和建立職業經理人市場的需要,立足推進中國企業經理職業化、培養中國企業職業經理人,協會經由國務院批准成立。該協會是承擔組織職業經理人社會化考評和資質認證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促進職業經理人素質提升和推動職業經理人才流動及就業的社會團體法人,是為中國職業經理人隊伍建設事業服務的非營利性組織。其宗旨是不斷完善以市場和出資人認可的職業經理人評價體系,推動建立中國職業經理人制度,推進建設中國特色職業經理人隊伍,推行建造職業經理人才擇人求職公共服務市場體系,提高職業經理人隊伍職業化、市場化、專業化和國際化水平,為職業經理人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會員服務。

組織結構

主要成員
出席中職協成立大會的主要人員合影出席中職協成立大會的主要人員合影
協會法定代表人:
洪虎
創會會長:
洪虎
會長:
文海英
副會長:
周景勤
高級顧問:洪虎 厲以寧 劉偉
榮譽會長:
劉守國

組織章程

《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簡稱中職協;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fessional Managers,縮寫為CAPM。
第二條 本會是經國家政府主管部門核准、按照國家標準《職業經理人相關術語》(GB/T 26999—2011)“考評組織機構”的要求組建,承擔組織職業經理人才資質社會化評價與確認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促進職業經理人才資質提升和提供擇人求職服務的人力資源行業的社會團體;是由會員基於共同意願結成,為發展中國職業經理人事業公益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按照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的目標,遵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人才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和《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積極發揮社會團體作用,不斷完善以市場和出資人認可為核心的職業經理人才資質評價體系,充分促進職業經理人才的市場化配置,持續推動建立中國職業經理人制度,推進建設中國特色職業經理人才隊伍,推行建造中國職業經理人才擇人求職專業市場體系,逐步提高我國職業經理人才隊伍的職業化、市場化、專業化和國際化水平,從整體上改善中國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能力,促進中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為社會服務、為企業服務、為職業經理人才隊伍服務和為會員服務的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協會的誠信自律建設。
本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
第五條 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會設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要求,在本會黨建領導機關的指導下開展黨的活動。協會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
第六條 本會接受國家民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和國家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域。
本會住所在北京市。
笫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學習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加強職業經理人才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各項任務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完善職業經理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為推進職業經理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提供諮詢和信息服務。
(三)加強職業經理人才社會化資質評價的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建設,推進建立社會化的職業經理人才資質評價制度。在國家方針政策的指引下,組織開展職業經理人才資質社會化評價與確認工作。
(四)組織編寫職業經理人才培養教材,推動和指導社會培養機構規範開展職業經理人才培養活動,探索職業經理人才多種培養模式。
(五)加快推進職業經理人才的市場化配置,發揮社會各類人才交流和推介機構的作用,開展職業經理人才擇業求職與企業擇人求才信息對接服務,健全職業經理人才專業市場服務體系。
(六)開展職業經理人才隊伍建設的理論和學術研究,組織業務交流和講座,開發職業經理人才資質評價新的技術和方法,建立職業經理人才的社會團體標準。
(七)加強與國內外相關協會和機構的業務交流與合
作,組織開展境內外的學習考察、人才培訓、學術交流、
技術合作及舉辦專題展覽等活動。
(八)加強與政府部門、相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聯繫,共同開展業務活動,相互交流信息,提供相應服務。
(九)建立全國職業經理人才業務信息網路,匯集職業經理人才隊伍建設相關數據,開展職業經理人才相關的社會統計工作,建設全國統一的職業經理人誠信管理信息系統,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資料等出版物。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和有關組織委託的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須經批准後實施的活動,需在辦理批准手續後進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或在中國登記註冊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二)熱心中國職業經理人事業,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擁護本會章程,願意自覺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遴選範圍:
(一)有職業經理人才需求的企業或企業的出資人。
(二)準備選擇長期從事企業經理職業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三)從事職業經理人事業的理論研究、教育培養、人才評價、職業介紹、社會調查、宣傳出版、文創製作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及相關領域的機構和人員。
(四)其他熱心中國職業經理人事業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程式如下:
(一)申請人向本會會員管理部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本會會員管理部門在收到入會申請書及完整證明材料後,完成申請人入會資格審核,經本會主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後,確認會員資格,在申請書及完整證明材料提交後的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入會手續,納入會員名錄在協會官網上予以公告,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有權查閱本會的各種公開檔案資料,按規定程式了解本會財務收支狀況和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本會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決定、決議和有關的自律制度。
(二)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按照要求提供與本會業務有關的資料和信息。
(三)承擔或協助完成本會委派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會員若侵害本會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責任,並接受本會調查,提供必要的相關材料。
(五)維護本會公眾利益和形象。
(六)按照規定主動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終止。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會員自願退會的。
(二)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安排必須參加的活動,被視為自動退會的。
(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被本會除名的。
(四)單位會員註銷或被依法撤銷的。
個人會員自然死亡或受到刑事處罰自動喪失會員資格的。
會員退會、被本會除名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後,其在
本會的相應職務、權利與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本會理事會可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下列處理:
(一)取消本會對其的必要業務服務。
(二)通報批評。
(三)提出警告。
(四)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五)取消會員資格。
笫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理事、監事產生辦法,報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本會名譽職務、咨議職務和榮譽職務稱謂的設立。
(九)決定本會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屆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或者需要臨時增加召開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重要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一般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經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理事會審議,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本會決策機構,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成員不超過70人。理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每個理事單位只能推舉一名代表擔任理事。
第二十五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首屆理事會成員候選人由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籌備委員會提名。
(二)理事會換屆,下屆理事會成員候選人由上屆理事會提名。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增補、罷免部分理事,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報理事會選舉確認並公布。新增理事任期為本屆理事的剩餘任期。
(四)理事連續兩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四)受會長辦公會邀請,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五)在章程規定的權利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
(二)出席理事會會議,貫徹理事會決議。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召開會員大會,負責領導換屆選舉工作。
(三)決定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決定秘書長的產生方式,如果採取選任秘書長方式,理事會選舉或罷免秘書長。
(六)批准本會名譽職務、咨議職務的人選。
(七)批准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九)審議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審議決定會長辦公會提交討論的本會重大管理制度。
(十一)對違反本會章程、行業公約以及各項本會自律制度和本會決議、決定的會員,批准會長辦公會提出的章程第十八條(四)、(五)項的處理決定。
(十二)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需要增加召開理事會議的,由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理事會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一條 經會長或者五分之一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三十三條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選舉或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熱愛職業經理人事業,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在相關業務領域內有較深的造詣和較大的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選任的秘書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聘任的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遵紀守法,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無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社團負責人的其他情形。
(七)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理事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式,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經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審核同意,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選任的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卸任或被罷免職務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在其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職權後的20日內,由會長辦公會在現任的負責人中提出法定代表人的繼任人選報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憑審核批准檔案,向國家民政部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組織並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和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五)代表本會參加對外的重大活動。
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由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替會長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會長辦公會授權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名副秘書長、本會各機構和辦事機構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部門主要負責人以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
(五)擬訂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六)擬訂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七)擬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報會長辦公會批准。
(八)受會長委託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節 會長辦公會
第四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是本會日常工作的協調機構。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
會長辦公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第四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與決定的貫徹實施。
(二)協調本會日常工作運轉。
(三)決定副秘書長、本會各機構和辦事機構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四)擬定本會名譽職務、咨議職務人選,提請理事會批准,決定協會榮譽職務人選。
(五)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會長辦公會認為需要提請審議、討論的其他事宜。
第五節 監事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1至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本會負責人、理事與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因故不能履職時,由理事會臨時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並對會議的決議、決定等事項提出建議或質詢。
(二)對負責人、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納入任免程式進行審議。
(四)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
(五)對負責人、理事與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六)向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國家業務主管部門、國家民政部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使用“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簡稱。
本會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管理規定。
(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自負盈虧。
(三)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國家民政部。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派出機構管理辦法》、《實體機構管理辦法》、《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協會人事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辦公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社團登記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國家民政部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他人非法侵占,本會將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會內發生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本會將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笫五章 資產管理與財務核算
第五十二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獲得的收入。
(五)資金和存款利息。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三條 資金支出用途:
(一)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活動的有關投入。
(二)本會事業發展所需要的支出。
(三)維持本會運轉的房租、水電、物業、安保、網路通訊等費用。
(四)本會辦事人員的薪酬、補貼、獎金和社會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等用人成本的支出。
(五)其他的合法支出。
本會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
第五十四條 本會執行開源節流、保障發展;量入為出、積極平衡;規範管理、創新運作;勤儉節約、精打細算的財務方針。
第五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財務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 本會重大資產處置須經過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使本會財產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全部財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笫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二條 本會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及時公開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公眾監督。信息公開內容包括,向會員公開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信息;向社會公開的:本會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三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笫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四條 因工作特殊需要,章程個別條款部分內容需進行修改,由理事會審議,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報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審核同意、國家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笫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六十七條 本會經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笫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23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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