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安裝協會

中國安裝協會

中國安裝協會成立於1985年,是中國從事工業、交通、民用與公用建設工程中線路、管道鋼結構壓力容器、精密儀器、自動控制系統和設備安裝、運行維修的企業,及相關的科研、設計和教學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安裝行業組織。

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登記主管部門為民政部,業務主管部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安裝協會
  • 外文名: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installation
  • 成立時間:1985年
  • 會 長:田世宇
  • 經營範圍:從事工業、交通、建設工程
理事成員,團體會員,組織機構,分支機構,組織刊物,組織章程,

理事成員

中國安裝協會第五屆理事會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2007年7月18日中國安裝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會 長:
田世宇 中國安裝協會
副會長: 共10名(按姓氏筆畫排)
馮 義 北京市設備安裝工程公司總經理
杜昌熹 中國安裝協會副會長
張義光 陝西建工集團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范幼林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副秘書長
鐘鳳標 廣東省工業設備安裝公司總經理
黃志廣 中國建築第一工程局安裝公司董事長
相鹹高 中建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總經理
秘書長:
楊存成 中國安裝協會
副秘書長:
趙愛蘭 中國安裝協會

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行業組織或其它相關的社會團體。
單位會員:從事工業、交通、民用與公用工程中管道、線路、鋼結構、精密儀器、壓力容器、自動控制系統和設備安裝、運行維修的企業,及相關的科研、設計、教學單位。
中國安裝協會現有單位會員400餘家,團體會員13家(省、直轄市安裝協會、分會)。

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四處召開一次。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的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
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秘書處:秘書處是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
秘書處辦事機構和主要職責:
辦公室:負責協會秘書處的後勤保障及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負責協會各種例會的會務工作,收繳會費,起草協會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
聯絡部:負責協會的內外聯絡、會員管理工作,加強協會與各有關部門、單位、會員的聯繫;負責分支機構的聯絡與協調。
行業部:負責組織開展行業的調查研究、行業的基礎情況收集、數據統計,行業評優;協助有關部門對企業資質的初審及有關行業標準的編制,參與政府有關部門政策法規的起草。
培訓部:負責行業人才培訓,根據行業和企業的需求,制定行業培訓的工作思路和辦法;組織編寫相關的培訓大綱、培訓教材,建立培訓基地和培訓網路。
《安裝》雜誌社(信息部):負責協會信息交流,網站的建設與管理,《安裝》雜誌的編輯與發行。
科學技術委員會(科技推广部):收集行業科技信息,建立安裝行業專家庫,參與有關科技成果鑑定,新技術審定、推廣及技術諮詢服務,組織開展行業內外技術交流。

分支機構

會長:路賓
秘書長:王智超
中國安裝協會科學技術委員會
主任:杜昌熹
副主任:張建基
顧問:張清訓 吳小莎
中國安裝協會機械設備與起重分會
會長:王治安
秘書長:陳錦繡
中國安裝協會通風空調分會
會長:梁秋霖
秘書長:何偉斌
中國安裝協會管道分會
會長:沈柏青
秘書長:張忠孝
中國安裝協會標準工作委員會
主任:連淳
秘書長:陳昭平
中國安裝協會焊接專業委員會
主任:韓乃山
秘書長:車華
中國安裝協會壓力容器與鍋爐專業委
主任:鞠保義
秘書長:王淑慧
中國安裝協會電氣專業委員會
主任:曹後涌
秘書長:劉堯增
中國安裝協會儀表專業委員會
主任:田建軍
秘書長:南亞林
中國安裝協會電梯專業委員會
主任:陳曉進
中國安裝協會智慧型化與消防工程分會
會長:陳曉

組織刊物

《安裝》雜誌是由房屋和城鄉建設部主管、中國安裝協會主辦的全國性安裝科技與管理期刊,是全國機電工程領域權威性期刊,在全國安裝行業唯一國內外公開發行期刊。《安裝》雜誌以企業領導、項目經理和管理、技術幹部為主要讀者對象,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房屋和城鄉建設部和協會的工作部署,及時報導安裝 行業改革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推廣先進的安裝技術,傳播安裝信息,以促進行業的振興與發展。

組織章程

中國安裝協會章程
(2007年7月18日中國安裝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安裝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Installation Association 縮寫:CIA
第二條 中國安裝協會性質
中國安裝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從事工業、交通、民用與公用建設工程中線路、管道、鋼結構、壓力容器、精密儀器、自動控制系統和設備安裝、運行維修的企業,及相關的科研、設計和教學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加強行業自律,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進安裝行業的改革和發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1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產業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參與行業標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的制訂和修訂,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二)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創造公平、和諧、有序的市場環境,協調會員之間以及不同行業之間的關係。
(三)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四)經相關部門批准,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新產品、行業工法的鑑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
(五)組織編寫安裝工程技術與管理的教材、書刊、資料,開展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提高素質,增強會員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六)編輯出版《安裝》雜誌、會訊,辦好中國安裝協會網站。開展行業評比,樹立行業形象。
(七)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會員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八)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維護國內產業利益和支持會員參與國際競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願望;
(三)資格條件:
單位會員:從事工業、交通、民用與公用工程中線路、管道、鋼結構、壓力容器、精密儀器、自動控制系統和設備安裝、運行維修的企業,及相關的科研、設計、教學單位、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或地方行業組織;
個人會員:在安裝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學者以及取得與安裝行業相關的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提交由協會印製的《中國安裝協會入會登記表》及有關材料;
(二)由協會秘書處審查認可;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連續二年無故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 會員代表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常務理事會;
(四) 秘書處。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本協會的清算及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
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在換屆時召開。有特殊理由時,經理事會批准,也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理事(單位)應有行業代表性,有良好的業績,較高的社會信譽,重視、熱心、積極參與協會工作,對行業發展有所貢獻。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該理事所在單位另行推薦,經過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確認理事或常務理事的變更;
(十一) 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議,情況特殊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組成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如果會長或副會長不能完成任期,理事會應儘快從副會長中選舉一名接任會長,或從常務理事中選舉一名接任副會長。增補任期到本屆會員代表大會結束時為止。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並設立若干辦事機構。秘書處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工作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工作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嚴格遵守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通過的會費標準決議,在30日內分別報送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 後15日內,經建設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設部審查通過。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建設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建設部和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7 年7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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