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軍事制度(中國古代軍制)

中國古代軍事制度

中國古代軍制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古代軍事制度古稱“軍制”、“兵制”。它隨著國家、軍隊的產生而產生,並與整個國家的經濟、政治制度相適應,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主要內容包括:軍事體制、編制、管理教育、訓練、軍事職官、兵役動員、軍隊調發與戰時指揮、糧餉兵器與馬政保障等各項制度。其基本作用在於保障軍事建設,以便有效地準備和實施戰爭,確保統治權的穩固與發展。

基本介紹

  • 本名:孫武
  • 別稱:孫子
  • 出生地:齊國樂安
  • 出生時間:公元前551年
  • 去世時間: 公元前479年
  • 主要作品:《孫子兵法》
  • 主要成就:著有《孫子兵法》
中國古代軍事制度,概況,夏商,奴隸社會軍制的特點,春秋戰國軍事制度,秦漢軍隊,魏晉南北朝,北宋,元、明、清,清代,封建軍制的特點,概況,少數民族及起義軍軍制,

中國古代軍事制度

概況

中國古代統治階級為奪取和鞏固政權,在組織、管理、使用、發展和儲備軍事力量的活動中形成的一整套制度。

夏商

奴隸社會軍事制度據《尚書·甘誓》載,公元前21世紀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產生,作為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軍隊同時產生,並且建立了戰時軍隊編組與獎懲制度。夏王掌國家軍政大權,主要政務官“六事之人”,戰時便是統軍將領。根據甲骨文記載,商朝以商王為最高軍事統帥,以貴族大臣和方國首領為高級軍事將領。商軍出現了“師”的編制單位,建立了“登人”、“登眾”的兵役、動員制度和以射、御、田獵為內容形式的訓練制度。軍隊分車兵和徒卒,以車兵為主,主要裝備是畜力駕挽的戰車。西周軍制比夏、商有了很大發展,中央常備軍力量擴大,擁有“西六師”、“成周八師”和“殷八師”,共22個師。“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各諸侯國和一些貴族大臣雖有少量軍隊,但要聽從周王統一調遣。

奴隸社會軍制的特點

奴隸社會軍制的特點是:①與王權為中心的政治制度相適應,王是最高軍事統帥,常常親自統軍出征,方國諸侯的軍隊雖有一定獨立性,但戰時要聽王的調用;②常備軍由王衛隊發展演變而來,並不斷擴大,在征戰中起主要作用,戰時軍隊主要靠臨時徵發;③實行奴隸主貴族血緣種族兵役制和軍政一體、文武不分的民軍制;④軍政官吏實行世卿世祿制,與宗法制度相適應。

春秋戰國軍事制度

春秋戰國是奴隸制解體、封建制形成的大變動時期,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各諸侯國君,在改革政治、經濟制度的同時,紛紛改革軍制,以適應政治、經濟變革的順利實現。如齊國“作內政以寄軍令”,鄭國“作丘賦”,魯國“作丘甲”,晉國“作爰田”、“作州兵”。尤其是戰國時秦孝公任用商鞅實行變法,建立軍功爵制,健全戶籍,什伍編組,向農民徵收軍賦等。春秋戰國時期還出現了以《孫子》為代表的一大批軍事專著。在變法圖強、爭當霸主、進而以武力統一天下的激烈角逐中,改革創新者上升,因循守舊者沉淪,春秋初一百多個國家到戰國初只剩十幾個,最後全部被秦國統一。春秋戰國時期軍制發生了許多重大變化:①一些諸侯國實行改革使國力軍力上升,周王室衰微,失去了對諸侯國的控制能力,“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自大夫出”。②產生了以徵發農民為主的郡縣徵兵制,軍賦也由農民承擔,擴大了兵源與軍賦。③軍事與行政編制相結合以利戰爭動員。軍隊擴大,建制由“師”發展到“軍”。④戰爭規模和區域擴大,由平原發展到山地和江河水網地帶,車兵之外又有步兵、騎兵和水兵,步戰代替車戰成為主要作戰形式。⑤文武明顯分職,並產生了憑兵符發兵和獎勵軍功等制度。⑥軍政一體化的國家體制轉變為相對獨立於行政體制的以國君為中心的高度集權化軍事體制。
封建社會軍事制度中國封建社會經歷了由春秋戰國到秦、漢,由三國、兩晉、南北朝到隋、唐,由五代十國、宋、遼、夏金到元、明、清三次大分裂和三次大統一。與此相應,封建軍制也經歷了初創期、發展期和晚期。
初創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六國後,為適應君主集權制封建國家政體的需要,逐步確立了以皇帝為統帥,中央軍為主力,中軍與外軍相表里,地方軍與邊防軍相呼應,正規軍與地方武裝相結合,內重外輕、以重馭輕的武裝力量體制,並為歷代封建王朝所繼承和發展。

秦漢軍隊

大體可分為中央軍、地方軍和邊防軍三部分。漢承秦制,其京師兵(中央軍)包括南軍、北軍。郎官、衛士和屯兵,分別由郎中令(光祿勛)、衛尉和中尉(執金吾)統領,分掌宮廷內外宿衛、警戒和京師衛戍。武帝時增北軍為八校,東漢又改為五營。地方軍有材官、騎士和樓船(水兵)三個兵種,由郡尉(都尉)和縣尉協助守、令統管,每年進行射御、騎馳和戰陣訓練,秋季進行“都試”。平時維持社會治安,戰時憑兵符應調從征。東漢光武帝時與民休息,曾下詔罷郡國都尉和地方兵。秦漢以徵兵為主,男子一般17歲傅籍,23~60歲服役,役期2年左右。徵兵不足以募兵補充,也徵發刑徒為兵。東漢罷郡國兵後,遂改以募兵為主,徵兵為輔。

魏晉南北朝

發展期魏晉南北朝沿東漢軍制,因國家處於分裂狀態,軍事繁興,軍制複雜多變。新軍制突出者有:①都督制。統治者為動員地方力量鎮壓人民的反抗,維繫搖搖欲墜的中央政權,便擴大地方權力,州牧、刺史多加將軍稱號,將軍持節都督一州數州軍事,或都督中外軍事,專擅一方軍、民、財政大權。人民反抗雖被鎮壓,但同時也形成了威脅中央的地方割據勢力。②世兵制。在地方勢力崛起過程中,召募來的大量私屬武裝家兵、部曲等,逐步上升為政府軍,軍人與其將領保持著封建依附關係,職業兵增多。統治階級為保持一定兵源,將軍人家屬編為軍籍,成為“士家”,強迫他們世代從軍。士家不僅成了兵役的固定承擔者,而且成了統治階級控制軍權的人質。世兵制下軍人地位低,素質差,戰鬥力弱。③沿邊少數民族的部族兵制。隨著中央集權下降,邊境一些少數民族的武力上升,開始向中原富庶區擴張。軍事上保留本民族特點,並參用漢軍制,形成了獨特的部族兵制。如北魏的兵戶制和鎮戍兵制,西魏、北周的府兵制。府兵制創立於西魏大統十六年(550),設8柱國12大將軍、24開府將軍,統24軍。早期府兵自相督率,自帶弓刀,不編戶貫,將領無論何族均用鮮卑賜姓,軍人也從主帥之姓,帶有濃厚的部族兵特色。隋、唐重建和發展了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改革早期府兵制,軍戶編入民戶,軍人受田。府兵在鄉為農,在軍為兵,實行兵農合一、寓兵於農制。府兵調遣、指揮權均歸朝廷,中央設16衛(隋初為12衛府),12衛下各轄軍府。軍府按“中外相維、重首輕足”和“居重馭輕”方略,分布在京城和衝要地區。府兵每年上番宿衛京師,部分駐守軍事要地,戰時憑符徵調。唐代折衝府分上中下三等,統兵800~1200人不等,全國最多時設634府,約60萬人。中央禁軍除以府兵上番者為南衙禁兵外,還有來自召募的北衙禁兵。隋、唐還設有兵部,作為中央三省六部政府機關的軍事部,掌軍事行政和武官選授。邊防軍事機構有鎮、戍、關、軍和守捉。民眾武裝有團結兵、士兵等。唐朝還制定了衛禁律、擅興律、兵部式、兵部格等較完備的軍事法律,使軍製法律化。中期後,府兵制崩壞,募兵制興起。唐末各節度使憑藉自己控制的地方政權,豢養大批軍隊與中央抗衡,改變了“內重外輕”態勢,出現了安史之亂和五代十國“兵驕則逐帥,帥強則叛上”的分裂混亂局面。

北宋

960年趙匡胤重建統一的封建政權北宋,並吸取晚唐五代軍閥割據的教訓,改革軍制,強化皇權親掌軍隊建置、調動和指揮權,其下兵權三分:“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軍隊分禁兵、廂兵、鄉兵和邊境地區的蕃兵。禁兵是主力,最多時達百萬以上,實行“居中馭外”的“更戍制”。神宗時,王安石配合政治體制改革,改革軍制,一度實行保甲、保馬和將兵法。同時設立武學,實行武舉以培養選拔軍事人才。南宋軍隊主力為屯駐大兵和三衙諸軍,體制基本未變。宋代實行募兵制,曾實行過依“兵樣”選募和給兵士刺字以記軍號的作法。五代、兩宋時期北方地區出現過遼、西夏、金等少數民族政權,其軍制多帶部族特色,如遼朝部族軍和兩院制,金朝猛安、謀克制等。

元、明、清

晚期元、明、清為封建軍制晚期,因蒙、滿族入主中原,軍制上反映出民族大融合的鮮明特徵。元初軍事與社會組織融為一體,各部落按百戶、千戶、萬戶編制,上馬出戰,下馬牧養,兵牧合一。南下後設樞密院、行樞密院和兵部等以加強中央集權。軍隊包括蒙古軍、探馬赤軍、漢軍和新附軍,分宿衛和鎮戍兩大系統,實行軍戶制和軍官世襲制。明代實行以屯田制為基礎的衛所軍制,全國遍設衛所,控扼要害。軍隊分京軍和地方軍兩大部分。中央設五軍都督府掌全國衛所軍籍,設兵部掌征討、鎮戍和訓練。戰時命總兵官出征,戰罷兵歸衛所,將印歸朝,實行統軍、調軍與指揮權分離的,軍不私將、將不專軍的制度。

清代

清代前期主要實行八旗、綠營兵制。八旗兵制是以八種顏色的旗幟為標誌編組,兼有軍事、政治和生產職能的“兵民合一”的滿族兵制。太宗時增設蒙古和漢軍八旗,共為24旗。入關後,八旗兵已脫離生產,並分為禁旅(京營)八旗和駐防八旗,軍隊直屬於國家而不再歸旗主私有。綠營兵制是參照明朝衛所制建立的漢族兵制。綠營兵由招募的漢人和收編的漢族地主武裝組成,以綠旗為標誌,以營為單位編組。八旗兵和綠營兵都實行薪給制,按年月發給一定的銀餉和米糧。與元代在非蒙古軍中設“達魯花赤”為監軍官的作法類似。清代以八旗監綠營,八旗兵薪餉和武器裝備都優於綠營兵,這是政治上的民族歧視政策在軍制上的反映。
1840年鴉片戰爭後,封建軍制開始全面崩潰,清朝八旗、綠營兵為勇營和新軍取代。新軍和近代海軍的出現,標誌著中國古代軍制向近代軍制的過渡。

封建軍制的特點

概況

封建軍制的特點封建軍制的核心是與君主專制主義政治制度相配合的軍事集權制,表現在:①皇帝是當然的最高軍事統帥,一般親掌軍隊組建、調動、命將與指揮權。②統兵、調兵與戰時指揮系統三權分離,便於分而治之。③以皇親國戚和親信近臣任監軍,監督將領,控制軍隊。④保持一支精強的以宿衛軍為骨幹的中央軍,藉以居內馭外,鞏固皇帝的獨尊地位。⑤以中外相維、文武相制的手法,來制約和控制軍權。⑥關於集權與分權問題,有兩種情況:一是為了屏藩皇室,分封同姓子孫,給封國以一定軍事權力,結果往往事與願違。如西漢分封與“吳楚七國之亂”,西晉分封與“八王之亂”。二是當封建王朝政治腐敗,人民紛起反抗,天下大亂時,為了挽救危局,中央放權於地方,其結果也事與願違。地方實力派在鎮壓人民起義的同時,擴充自己的實力,與中央分庭抗禮,或割據一方,或以武力取而代之。如東漢末農民大起義與三國的形成,唐末農民大起義與五代十國的出現。

少數民族及起義軍軍制

此外,邊境少數民族軍制和農民起義軍軍制也獨具特色。少數民族通常實行兵民合一的部族兵制,進入內地漢族區後即開始向漢族中央封建軍制過渡。從陳勝吳廣起義到太平天國革命,農民起義軍軍制體現著農民階級內部新型的階級關係和“均貧富”、“等貴賤”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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