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兵制

清朝兵制

清代的兵制,大體可分為旗兵與漢兵兩大類。旗兵是清朝入關前的原始兵制,漢兵則可分為綠營鄉勇新軍,其建立的時代,先後不同,多為前者破壞,而後者繼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朝兵制
  • 朝代:清朝
  • 類型:用兵制度
  • 時間:1644~1911
發展環境,前期用兵制度,八旗軍簡介,綠營兵,薪金和武器,勇營,新軍,

發展環境

順治元年(1644年)至宣統三年(1912年),有清一代的兵制共經歷了三個階段,即:八旗和綠營兵制、勇營制度以及近代兵制。八旗兵和綠營兵是清代前期的國家正規軍,稱為經制兵。
八旗兵是滿族入關前建立的,它既是滿洲貴族統一東北地區的基本力量,也是統一全國的主力。綠營兵則是入關後,為補八旗兵力不足,於順治年間在明代舊軍的基礎上改編而成,這是一支參照明代軍制編成的漢人軍隊,在清朝統一全國的過程中發揮過重要作用。
清朝的軍隊訓練清朝的軍隊訓練
八旗、綠營都是一種世兵制度,兵皆世業,軍士當兵吃糧,一家多口要靠俸餉度日,由於餉額有限,難於維持生計,其中旗營尤甚。旗人生齒日繁,且養尊處優,而兵額固定,乾隆年間竟出現八丁一兵,又不準從事其他職業,生活日益窘迫。為照顧旗人生活,清政府只得擴大兵額,入營成了一種救濟手段,甚至老人、兒童也列名兵籍,兵員的質量難於保證;另外,由於訓練鬆弛,紀律渙散,戰鬥力江河日下。從入關後,八旗已開始腐化,至康熙年間,平定三藩之亂時,八旗兵已朽不可用。乾隆、嘉慶年間,鎮壓白蓮教起義時,綠營的腐敗也暴露出來。在兩次鴉片戰爭以及鎮壓太平天國的過程中,八旗、綠營成了強弩之末。於是近代勇營制度起而代之。
近代勇營制度由曾國藩創建於鎮壓太平天國之時,清代以往也有勇營,只是一種臨時召集,輔助正規軍作戰的武裝,而近代勇營卻是一支獨立作戰的正規軍。曾國藩創辦的湘勇(也稱湘軍)是一種與綠營制度根本不同的新型軍隊,它採取野戰軍體制,不同於綠營的分區固定防守。以後又創設水師,軍制與陸師相仿。另外,湘軍與後起的淮軍、楚軍在兵役制度方面則由募兵製取代了八旗、綠營的世襲徵兵制,且其將帥權力很大,可以說是集管理、指揮、財務大權於一身。軍隊亦具有較強的凝聚力和較高的戰鬥力。
勇營軍制優於旗綠軍制已被實踐所證明,所以清政府決定仿照湘軍編制建立“練軍”--一種國家勇營武裝,鹹豐十一年(1861年),清政府從京師旗營中挑選精壯萬人組成京師神機營。此外,還計畫整頓各地駐防旗營,籌組駐防旗營練軍。同時,還在綠營中組建練軍,首先在直隸綠營中編練,以後各省相繼編練。全國練軍的總數與同期綠營兵相比約為 1∶3,仍屬少數。晚清練軍制度的實質和核心是用湘、淮勇營辦法來改造綠營。對於勇營,當太平天國被鎮壓後,清廷曾準備以練軍取代,但考慮到一批督撫提鎮持不同意見,且編組練軍效果不佳,仍保留了一部分,將其列入正式編制,稱為“留防勇營”,簡稱“防軍”。其中,湘軍水師最早留防,改為長江水師。淮軍在鎮壓捻軍後,也曾裁撤,餘下的大部分留防於直隸、山東、奉天,另一部分轉入新建的北洋海軍。這樣,防練軍就成為清軍一支重要的武裝力量。
甲午戰爭後,清廷朝野上下不但痛感綠營不可救藥,防練軍也不可靠,於是進行軍制改革,另練新軍,已成為朝廷最高決策集團的認識,即所謂“欲迅期兵力之強,尤必更革舊制”。甲午戰後的軍制改革,從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開始,到清朝滅亡,持續了17年,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編練新軍。這種新軍與八旗、綠營、勇營以及防練軍都不相同。首先,它是學習西方資產階級軍事制度的產物,其主要藍本開始是德國軍制,後來是日本軍制;其次,在編制上設有步隊、炮隊、馬隊、工程隊四種建制,改變了過去兵種單一的落後局面,其裝備也全部為近代化武器,突破了冷兵器與火器並用的格局;第三,新軍士兵入伍條件較嚴,素質較高。這種裝備軍制既不同於八旗、綠營的世兵制,也不同於勇營的募兵制,而是一種義務兵和募兵相結合的制度。新軍軍制採用了資本主義國家的編制、結構,也保留了一些傳統軍制的作法,具有一種半資本主義半封建性質的特點,但它對近代中國軍事近代化建設仍有積極意義。新軍制的實行結束了中國傳統的封建軍制,為中國軍事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礎,它在中國軍事史上是一個里程碑。
清朝太祖皇帝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各部落時,為了加強統治,強大軍隊,創建了八旗制度,其本質為舉國皆兵。由此開始了清朝陸軍的建設。

前期用兵制度

清朝前、中期,兵權主要控制在皇帝手中。雍正時設軍機處,以親信充任軍機大臣,“掌軍國大政,以贊機務”(《清史稿·職官》),凡用兵大事皆由其承皇帝旨意辦理。中央設兵部,名義上是全國最高軍事機關,實則“不過稽核額籍考察弁員而已”(《歷代職官表》卷十二)。光緒三十二年(1906),兵部改為陸軍部,始有統率全國軍隊的權力,後又增設海軍部,但軍機處的權力仍重。到宣統三年(1911),改責任內閣,另設軍咨府,以秉承詔命,襄贊軍謀,軍機處遂廢。

八旗軍簡介

八旗兵綠營兵八旗兵以鑲黃正黃、 正白、正紅、 鑲白鑲紅正藍鑲藍等八種旗幟為標誌。“旗”本為滿族“兵民合一”的社會組織,兼有掌管軍事、政治、生產三個方面的職能。凡旗人男丁皆可為兵,平時生產,戰時打仗。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八旗各有旗主,皆為世襲,旗兵為其私有。太祖努爾哈赤初定旗兵編制,每300人為1牛錄,領兵官稱牛錄額真;5牛錄為1甲喇,領兵官稱甲喇額真;5甲喇為1固山,領兵官稱固山額真;共領7500人,是為1旗。以後牛錄數量增加,旗數未變。太宗時增設蒙古八旗漢軍八旗,至此共有24旗。入關以後,清廷雖仍沿用以旗統兵的制度,但八旗兵已成為完全不事生產的軍事和政治組織,分為京營八旗駐防八旗兩種,直屬於國家而不再歸旗主私有,牛錄、甲喇、固山各領兵官也都依次使用佐領參領都統等漢語稱謂。京營八旗亦稱禁旅八旗,分為郎衛和兵衛。郎衛是從正黃、正白、鑲黃等所謂上三旗的滿、蒙族人中挑選組成的親軍營,負責侍衛皇帝和宮廷,歸領侍衛內大臣統轄。兵衛負責拱衛京師,主力有驍騎、前鋒、護軍、步軍等營,還有選自各營、裝備精良的士兵組成的健銳營火器營虎槍營神機營等。除驍騎營歸八旗都統直轄外,其餘分置總統和統領統率。駐防八旗,由鑲白、正紅、正藍鑲藍鑲紅等所謂下五旗擔任,分駐全國衝要城鎮,以畿輔、東北、內蒙古為最多,作為鎮懾地方的武力,分由各地將軍、都統、城守尉統率。八旗兵世兵制,在16歲以上的八旗男性子弟中挑選。“余丁”和不滿16歲的“幼丁”,可以挑補為養育兵,即預備兵。

綠營兵

綠營兵是參照明朝軍衛制度改編和新招的漢兵。以綠旗為標誌,以營為建制單位,因而得名。有馬兵(亦稱騎兵)、步兵、守兵之分。馬兵、步兵亦稱戰兵。沿江、海設有水師。綠營兵籍,皆注於冊,由兵部管理。“騎兵拔於步戰兵,步戰兵拔於守兵,守兵拔於余丁,無餘丁乃募於民”(《乾隆大清會典》卷六十七)。將官歸兵部選任,“凡直省武職副將以上,列名具疏請補,參將以下,按月升選”(同上書卷六十)。綠營僅有極少數駐京師,稱巡捕營,隸屬八旗步軍營統領。其餘分屯各省,依所轄地域之大小、遠近、險要和人口的多少確定兵額,列汛分營,“以慎巡守,備徵調”。綠營兵以“鎮”為基本單位,作為全國各大鎮戍區的基礎,設總兵1員,為鎮的主將。在總兵之上設有提督,用以節制一省或數省區域內的各鎮總兵;又有巡撫,其兼提督者有權節制各鎮。在巡撫提督之上,又設總督,用以節制一省或數省區域內的巡撫、提督和總兵,為該區域的最高軍事長官。各鎮綠營兵按協、標、營、汛編制。總督、巡撫、提督和總兵,都各有直屬親兵,統稱本標,分稱總督標、巡撫標、提督標、總兵標。標轄2~5營,分稱中、左、右、前、後營,居中鎮守,以備徵調。凡副將所屬之兵稱協,是協守要地的部隊,按防守地的重要程度編配數十至千餘人規模不等的營,以守備地名命名,由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分別統領。次要地區設汛。每汛數人至數十人不等,由千總、把總統帶。自提督以下,僅有統兵權,而無調兵權,其軍令寄於總督和巡撫,兵權歸於中央。遇有征伐,皇帝另簡經略、參贊大臣統兵,調集各地綠營出戰,事畢即解大臣兵柄。

薪金和武器

八旗兵綠營兵都實行薪給制,按年或月發一定的銀餉和米糧。武器裝備主要有弓、箭、刀、矛等冷兵器,炮、鳥槍銃槍抬槍及火箭(見中國古代火箭)、火毬、火罐、噴筒等火器,此外還有雲梯藤牌、鹿角等。八旗兵的薪餉和武器裝備均優於綠營兵。

勇營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八旗兵綠營兵已腐敗不堪用。1851年太平天國革命爆發,清廷諭令各省舉辦團練“助剿”。曾國藩在湖南募團丁為營勇,訂營哨之制,糧餉取自公家,稱湘勇或湘軍,是鄉團改勇營之始。繼之,又有仿湘軍制度建立的淮軍和各省勇營。及戰事既畢,除曾國藩直轄的湘軍和其他一部分勇營遣散外,各省險要處仍以勇營留屯,稱為防軍。防軍之外,又有練軍。它從綠營選練而來,其營制餉章也全仿湘軍,任務與防軍同。這樣,自同治至光緒中日甲午戰爭結束時,防軍與練軍成為清朝的主要武裝力量,它們的營制皆源自湘軍。湘軍以營為基本建制單位,500人為營,營轄4哨,哨轄8隊,分由營官、哨官、什長率領,從兩營至數十營設統領。兵必自召,將必自選,訓練、指揮自主,糧秣薪餉自籌。每營只服從營官一人,每軍只服從統將一人,營、軍彼此獨立,互不統屬,都只服從曾國藩,兵部無權管轄。湘軍制度之盛行,成為清朝兵制的一大變革。從此,“兵為將有”,中央兵權移於將帥。這個時期,清軍的武器裝備和訓練制度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清廷在一部分洋務派官僚的主持下,購買和仿製洋槍洋炮、輪船鐵艦,雇用外籍教習和顧問,舉辦武備學堂,開始採用西式武器和操典訓練軍隊,並建起了近代海軍。但是,這種變化既是初步的,又是畸形的。舊有的大刀、長矛並未廢除,集兵方式沒有改變,軍隊建制仍維持勇營制和其他舊的組織形式。軍隊的主要新式武器和教習都依靠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這反映了清軍的近代化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點。

新軍

新軍1894年,清廷在甲午戰爭中慘敗,湘軍、淮軍、防軍、練軍又相繼腐敗不堪用,於是又有“新建陸軍”、“自強軍”代之而起。因其武器裝備全用洋槍洋炮,編制和訓練盡仿西方軍隊,故稱新軍。《辛丑條約》簽訂後,清政府決定進行軍事制度改革,在中央設練兵處,在各省設督練公所,並計畫在全國編練新軍36鎮。以北洋新軍作為中央軍(亦稱國軍),以各省新軍為地方軍,將原有的防軍、練軍和其他舊軍(旗兵除外)汰弱留強,一律改為巡防營。新軍以鎮為基本建制單位,每鎮官兵定額12512人,由步、馬、炮、工、輜重等兵種組成,設統制率領。鎮下分協、標、營、隊、排、棚,分由協統標統管帶、隊官、排長和正、副目率領。平時以2鎮為1軍,戰時則根據情況,或以3鎮為1軍,或合數軍為 1大軍,由總統或軍統率領。新軍的中、下級軍官多為國內武備學堂畢業生充任,間有少數學習軍事的留學生。集兵方式採用募兵制,在體格、嗜好及文化程度上有嚴格規定。新軍的品德教育以“忠義要旨”為中心,技術訓練“以實用易學為主”。清政府本想通過軍事制度改革收回全國兵權,但召募、發餉等操於將帥手中,武器裝備有賴於外國,軍隊的私屬性質毫無變更。至宣統末年,新軍只練成13鎮(另說14鎮),由於辛亥革命爆發,便隨清亡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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