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稅務機構

中國古代稅務機構

我國早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時代,就有了比較完整的稅務機構,在當時周朝中央機構的“六官”——天、地、春、夏、秋、冬中,地官是管理賦稅徵收的總機構,最高稅收長官為大司徒。秦代管理國家財政稅收的機構叫“治粟內史”,漢武帝時期改名為大司農,其下屬機構有太倉(儲藏)、均輸(物資運輸)、平準(市場價格調節)、都內(國庫)、籍田(徵用民力種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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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中國古代稅務機構(Zhongguo gudai shuiwu jigou)
tax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ancient China

稅務機構歷史

指1840年鴉片戰爭以前,中國歷代政府為行使國家徵稅權力而設立的職能機構。中國古代設官治事始於夏代。自夏及周,賦稅職務由行政官員兼任。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地方置、縣兩級,開始形成中國封建專制集權制度。秦漢之際,國家財政與皇室財務分群財源,分設機構進行管理。唐中期後,賦稅收入改為上供、送使和留州三級體制。宋代適應工商經濟發展需要,設立了專門稅務機構,創中國單設稅務機構之先河。稅務機構一般分中央與地方兩級。

稅務機構分類

中央稅務機構 夏、商記載不詳西周封邦建制,中央設定六官,其中天官掌管朝廷法度,地方掌管財政經濟。天官冢宰為六官之首,兼管九賦、九貢等;小宰為副官,兼管財稅出入。地官大司徒掌管全國土地圖冊和戶籍,均平土地區別各地產物、劃分土地等級。制定賦稅徵收辦法。小司徒為副官,協助大司徒兼管賦稅課徵等。此外,還設地官司徒的屬官,如載師、閭師、縣師遂師、廛人、角人、羽人、司關等官職,分別負責對土地、財產及關市之賦、山澤之賦等的徵收管理。

秦漢

秦漢時期,秦朝設定治粟內史一職,主管國家財稅,並輔有兩丞分別掌管田賦和錢布。漢景帝時將治粟內史更名為大農令,武帝太初年間(前104~前101)將其更名為大司農,其屬下官員有太倉、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五令、丞。王莽新政改大司農為納言。至東漢時,再改回為大司農,其下屬為太倉、平準、官三令、丞,少府主管皇室財和對山林、江湖的出產物徵稅,專供皇室生活之用。武帝元鼎二年(前115)曾設定水衡都尉,掌管上林苑及其收入,東漢將該職併入少府。三國時期,曹魏設定度支尚書一職,專管全國賦稅和財政支出。其後的晉和南北朝時的宋、齊梁北魏北齊等均仿行,統管金部、倉部度支左民、右民等五曹。

隋唐

隋唐期間,國家實行三省六部制,在尚書省下,隋朝民部掌管中央財政,唐朝改為戶部,屬下設戶部、支部、金部和倉部四司,分別掌管賦稅貢納、計算租稅物產、庫藏出納和軍儲祿糧等事宜北宋神宗在元豐(1078~1085)以前,設定三司使(戶部、鹽鐵、度支合稱)總管全國財賦。其中,戶部司掌管戶口、土地、錢穀和賦役等;鹽鐵司掌管商稅、都鹽、茶、鐵等;度支主管鐵帛、常平、糧料等。元豐改制後,罷除三司,將三司職權的大部分轉歸尚書省的戶部掌管。元朝賦稅管理機構的中樞是戶部,屬下設大都宣課提舉司、大都酒課提舉司、各路轉運鹽使司等。

明清

明清時代,明朝中央設戶部,直屬皇帝,該部屬下初設四個清吏司,即民部、度支、金部、倉部,後來又分設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賦稅。各清吏司下設民、度支、金、倉四科。金科主管全國漁鹽、稅課等工商稅收,倉科主管兩稅的起運和倉儲。清代前期,戶部主管全國財政,其下有十四清吏司,分別掌管各省的民賦、各倉鹽課、鈔關雜稅等。光緒三十二年(1906),戶部更名為度支部,下轄田賦、稅課等十司,中央稅務機構趨近完善。
地方稅務機構 中國古代的地方賦稅多由地方官兼管。秦漢實行郡縣制,郡一級分掌財稅的有少府、戶曹和倉曹。漢代在全國各地設鹽官,在產鐵地設鐵官,管理鹽鐵專賣或徵稅;工官主管對物課稅,水官收漁稅。縣一級設戶曹、金曹管理農戶的農桑及鹽鐵賦稅。鄉一級則設嗇夫和鄉佐,負責具體收稅。

魏晉

魏晉南北朝時,對田賦和戶調等主要稅收,在地方上一般由地方行政長官管理徵收,如州之刺史、縣之縣令、鄉之里正和村之保甲等。對鹽課,則設專門機構和官吏進行徵收管理,如司鹽校尉、鹽府校尉、鹽池都將、掌鹽、司鹽監丞、鹽官、鹽司等。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關市之稅,地方上也設專門機構,如埭司、津主、賊曹、直水、市長丞、市署令、庫曹、大府、市署、令丞、司市、下大夫、肆長等進行徵收和管理。隋唐時的地方財稅機構,一般都稱為戶曹司及倉曹司,分設司戶參軍事及司倉參軍事等官職,執掌地方稅收及財政事宜。為整頓稅收、調度軍政費用,唐自開元(713~741)、天寶(742~756)後,設專使負責某種(項)財稅事宜,如鹽鐵轉運使、租庸使、度支使、租庸青苗使、兩稅使等直接管轄徵收。宋代的郡級稅務機構多隨事設官,掌管茶、酒、市舶等徵稅;縣級賦稅由縣令總掌鄉制,宋初沿襲唐制,神宗改制後,以甲頭負責督促輸賦稅及苗、役之事。

明代

明代設十三省,各省以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賦稅。直接管理賦稅的,省一級有稅課司、鹽課大使等;府一級有稅課司、稅庫司、河泊所;鄉一級有里甲督征糧賦等。清代仿行明制,省由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財政等,屬官有庫大使和倉大使,下轄督糧道、鹽法道鹽茶道、稅務司等機構分管賦稅;府一級由同知、通判及下屬各大使分管鹽、茶諸稅。縣一級的賦稅具體由戶房稅課、河泊等司所負責征管;在鄉一級則由保甲負責賦稅催征之事。清朝前期,地方省、、府、縣行政機構,也就是稅務征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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