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稅收制度

中國古代稅收制度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古代稅收制度
  • 稅收制度:以土地稅為主,以商稅為輔
  • 最早時期:先秦
正文
中國自先秦至清鴉片戰爭前歷代的賦稅制度。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制度。這一稅制,初步形成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併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的合併徵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酒等貨物稅的徵收制度,從而使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中國封建末期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先秦 《周禮·大宰》有“以九賦斂財賄”的記載。九賦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縣、邦都、關市、山澤、幣余等九種賦稅。春秋時期,隨著奴隸制的崩潰,各諸侯國相繼實行“履畝而稅”的田賦制度。如齊國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據土地的好壞或遠近分等級徵收田賦;魯國的初稅畝,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畝繳納租稅;楚國的“量入修賦”,即根據收入的多少徵集軍賦;鄭國的“作丘賦”,即按田畝徵發軍賦。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各國為了應付戰爭支出需要,爭相進行賦稅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國商鞅變法,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和買賣,按土地多少徵收田賦,按人丁征戶賦。鼓勵耕織和分戶,對耕織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戶有兩個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徵收其賦稅。這些改革,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增加了財政收入,為以後秦政權統一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
秦漢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農民自報所占有土地的數額,規定每頃土地繳納飼草3石,禾稈2石。如隱報土地,少繳或不繳租稅,要受到懲處。鄉佐已向農民徵收田租而不上報,也以隱匿田畝論處。除田賦外,秦王朝還徵收包括戶賦和口賦在內的人頭稅;並徵用大批勞動力,如服役於郡縣的“更卒”,服役於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邊境的戍卒。人民賦稅徭役負擔沉重。
漢朝初期的賦稅承襲秦制。但鑒於秦王朝滅亡的教訓,減低了田賦的稅率,先規定十五稅一,以後又減為三十稅一。除田賦外,還另有“算賦”、“口賦”、“更賦”等人頭稅。算賦開始於漢高祖劉邦四年(前203)、民15歲至 56歲每人均出算賦錢, 120錢為一算,賈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減輕算賦三分之一。口賦是未成丁的人口稅。漢武帝在位期間(前140~前87)用兵,國庫匱乏,令民3歲至14歲,出口賦每人23錢。漢代規定民20歲開始服徭役,到55歲免除,不服役的可一個月出錢二千,謂之更賦。此外,漢代還有戶賦,它是在封君食邑區內對民戶徵收的一種稅,每戶二百錢,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為國家財政改入。
這一時期主要稅收是田賦和人頭稅,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產品雜稅。屬於財產稅性質的有對商人手中積存的現金與貨物徵收“算緡錢”,對車船所有者徵收“算車船”;屬於消費稅性質的有對馬牛羊等牲畜徵收牲畜稅,鹽、鐵、酒稅(或專賣)等;屬於流轉稅性質的有貨物通過稅即關稅和對市肆商品營業額徵收市租。
秦漢時期建立了較完備的稅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稱《秦律》,其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法律有《田律》、《廄苑律》、《金布律》、《關市律》、《倉律》、《工律》、《徭律》等。對徵稅的對象、品目、稅率、納稅人、處罰等都有明確規定。漢代在秦律的基礎上發展得更加完備。漢武帝時任用張湯、趙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 359章,對執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嚴厲。自秦以後,國家財政收支與皇室收支開始分開管理,分設管理機構。秦代主管中央財政的官吏是治粟內史,負責收取山海池澤的稅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漢代主管中央財政的官吏為大司農。大司農之下設若干分管收入、儲存、調度等工作的職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園囿、江湖、海產等徵稅事務以專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田賦制度的特點是由政府將因長期戰亂造成的無主荒地分配給流民耕種(曹魏行屯田,兩晉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礎上實行田賦制度的改革,廢除秦漢以來的田租、口賦制度、推行田租、戶調製。戶調起源於東漢末期,指按民戶所進行的征納。曹魏正式頒布法令,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征的賦稅制。每畝納粟四升,每戶納絹二匹、綿二斤。晉武帝於鹹寧六年(280)頒布《占田令》,規定丁男(16~60歲)按50畝繳田租,丁女按20畝繳田租,如戶主為次丁男(13~15歲,61~65歲)按25畝繳租,為次丁女的免租。每畝租八升。戶調丁男作戶主的,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戶主的,戶調折半繳納。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規定15歲以上男子授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男子每人授種植樹木的桑田20畝。產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畝。次年頒布徵收租調法令,規定一夫一婦年繳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分別負擔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額。
這一時期對鹽、鐵一般實行由國家專營專賣。對酒一般實行課稅,有的也設官專賣。市稅分為對行商徵收的入市稅和對坐商徵收的店鋪稅。對交易行為徵收佐稅,分為對數額大、立有文據的買賣奴婢、牛馬、田宅的輸佐和價值小、交易不立文據的散佐兩種。對富戶家貲滿50萬貫及僧尼滿20萬貫者徵收貲稅。此外還有口錢和通行稅等。
這一時期的稅收管理制度,將中央主管稅收的大司農職權縮小,僅為收粟之官,設度支尚書全面掌管財政稅收工作。地方由州、縣官負責授田徵稅。北魏建立“三長制”,即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由三長負責清查戶籍、徵收租調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頒布均田令及租調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頒布的新均田令,規定丁男(21歲)和18歲以上的中男,各授田 100畝,其中20畝為永業田(永不歸還),80畝為口分田。同時頒布《租庸調法》,規定受田丁男應繳納的田租、調賦和應服的徭役(見租庸調)。實現“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這一賦稅制度,對唐王朝的興盛及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亂(755~763)以後,由於戶口流亡,土地兼併,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製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遂改行兩稅,實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見兩稅法)。這是中國田賦稅制史上一項重要的改革,使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向土地財產稅轉變。並將各種租稅加以合併,分夏秋兩季徵收,簡化了徵收手續。
這一時期對食鹽、酒、茶有時課稅,有時免稅,有時專賣。唐朝劉晏改革鹽制,實行專賣與徵稅兼用的辦法。武宗會昌六年(846)還實行課酒麴,以嚴密酒榷。唐代後期除恢復徵收礦稅、關市之稅外,還開徵以房屋為征課對象的間架稅和對交易所得與公私支付錢物徵稅的除陌錢。隋代管理中央財政稅收的機關為支部,唐代為戶部。唐代還於刑部下設比部,負責對全國財政收入的審核與監督。隋唐在地方州縣設倉曹司戶參軍掌管公廨、度量、倉庫、租賦徵收事項。縣以下設鄉,鄉以下設里,里正負責查校戶口,辦理賦稅徵收,是最基層的徵稅人員。唐代後期,將地方所徵收的賦稅劃分為三部分,一部分歸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據中央命令解交諸道節度使,其餘部分直接解交京師,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為民田與官田兩類,仍沿用兩稅法,一般按每畝年納一斗,江南等地每畝年納三斗。兩稅之外,復有丁錢與徭役,還有名目繁多的田賦附加稅,主要的有頭子錢、義倉稅、農器稅、牛革筋角稅、進際稅、蠶鹽錢、曲引錢、市例錢等等。宋中葉,土地兼併劇烈,農民傾家破產,流離失所,迫使統治集團進行改革。王安石變法與賦稅制度有關的法令有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見方田均稅)。但由於豪強反對未能實行。元代賦稅,在北方有“稅糧”與“科差”兩種。稅糧又有丁稅和地稅之別,丁多地少的納丁稅,地多丁少的納地稅。科差又分為“絲科”和“包銀”兩種。在南方沿用南宋稅制,實行“稅從地出”,秋稅征糧,夏稅征木綿、布絹、絲絹等物。明初也仿行兩稅法,核定天下田賦,夏稅秋糧均以麥為納稅標準, 稱為“本色”;按值折納他物稱為“折色”。明中期創一條鞭法。將力役折銀分攤于田畝徵收。清代初沿用一條鞭法,廢除一切雜派,但丁銀從未被廢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實行“攤丁入畝”的辦法(見攤丁入地)。從此,丁銀完全隨田糧起征,成為清代劃一的田賦制度,標誌著中國古代人頭稅的結束。
隨著手工業的發展,宋代以後,工商稅收成為各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課稅範圍日漸擴大。就徵稅物品來說,宋代有谷、帛、金銀鐵、物產等四類二七品。還有鹽、茶、酒、礦產稅課或專賣,對內有關市之稅,對海外商業有市舶課。明清進一步對工商各稅課徵,沿江河口岸設立關卡徵收關稅。清代設戶部稅關、工部稅關數十座,徵稅對象包括衣、食、用物及雜貨等項,還兼收船稅。此外還有落地稅、牙稅、當稅、契稅等雜稅。
這一歷史時期的稅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設三司使分管各稅,鹽鐵司主管商稅、鹽、茶、鐵、役;度支司主管錢帛、糧科;戶部司主管戶口、土地、錢穀賦役等。明清由戶部主管各稅徵收,戶部下分設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賦稅。在地方由知府、知縣主管賦稅。宋代以後逐步實行包稅制,稱為買朴或稱朴買。元代對銀礦、硃砂、水銀等礦產品普遍實行包稅制。清代初期為加強賦稅管理,在明萬曆舊籍的基礎上編纂了《賦役全書》,分發各州縣,詳細記載:地畝、人丁原額;逃亡人丁及荒地畝數;開荒地畝及招募人丁數;賦稅的實征、起運、存留數等。還另有丈量冊(又稱魚鱗冊)與黃冊作為<賦役全書>的附屬檔案。丈量冊詳載上中下田則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黃冊以記載戶口為主,也記載各戶的田畝數。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田賦徵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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