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

中國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

中國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管並批准成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成立於1994年5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World National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
  • 會長馬小玫
  • 成立時間:1994年5月
  • 類型:全國性社會組織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團結一切有志於世界民族文化交流的團體和各界人士,開展中外民族文化交流,使中國博大精深、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藝術走向世界,讓世界各國能更多地了解我國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同時也積極借鑑和吸收世界各國的優秀文化藝術,以促進我國民族文化藝術的發展,為增進世界各民族的了解和友誼,弘揚世界各民族的優秀文化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學術交流;專業培訓;書刊編輯;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組織章程

中國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World National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縮寫:CWN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有志於世界民族文化交流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全國 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聯合有志於世界民族文化交流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界人士,堅持科學發展觀,積極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發揚愛國主義國際主義和人道主義精神,構架中外民族文化交流的橋樑,為增進世界各民族之間的了解和友誼、弘揚世界各民族優秀文化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聯繫中外相關團體和各界人士,共同研討世界各民族文化發展課題,推動世界各民族文化的發展進步。
(二)以各種形式,積極開展世界各國、各民族人民之間的文化交流和聯誼活動。
(三)積極推動民族文化事業發展,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專項基金,表彰和獎勵對世界各民族文化交流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
(四)依照有關規定,製作、傳播、展覽展示世界各民族優秀的影視音像製品、攝影圖片及各種藝術成果,出版發行民族文學藝術書籍報刊。
(五)熱心為世界各民族的文學家、藝術家進行藝術創作和交流活動提供服務。
(六)積極推動各民族文化藝術人才的培訓,增進海內外文化藝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凡致力於促進世界民族文化交流,贊成本會章程的社會各界人士,本人提出申請、由兩名會員介紹,並經本會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五)單位會員:凡致力於發展我國和世界各民族文化交流事業的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贊成本會章程,積極參加和熱心支持本會活動,由該社會團體或企事業單位領導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可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 年8 月28 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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