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SPWC)

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SPWC),是一家於2009年8月在美國正式註冊成立的非盈利性國際民間組織,國際秘書處設在北京,其宗旨是聯合有志於世界民族文化多元融合的團體和人士,開展中外民族文化交流,促進各民族多元文化的和睦發展與共同繁榮,增進世界各民族的互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SPWC)
  • 註冊時間:2009年8月
  • 類型:非盈利性國際民間組織
  • 國際秘書處:北京
促進會簡介,促進會章程,促進會組成,

促進會簡介

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SPWC)
中國首任駐美大使柴澤民先生生前曾擔任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名譽會長,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現任會長是毛主席的女婿、著名編劇王景清先生,執行會長是安平平女士。

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21世紀是和平與發展的世紀。人類文明發展至今,共建和諧社會已成為世界各國、各民族人民的共同願望,占世界人口1/4的中華各民族,一向以璀璨的文化和歷史著稱於世。隨著新世紀國際上各國之間的文化交流不斷拓展,世界上各民族人民在文化及各個領域之間的交流更具美好的前景。中國是擁有56個民族的泱泱大國,不僅地域廣闊、物產豐厚,更有56個民族豐富的文化淵源和文化寶庫;而且,在56個民族中,原生態文化領域更具發掘、保護、交流、發揚的巨大潛力。本促進會將於交流的重點著眼於民間,並徵得政府的支持,將中華民族的文化推向世界,將世界各民族的文化與中華民族文化形成互動的結果,為人類的文明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一條 本促進會全稱為:世界民族文化促進會(世界文促會)。英文名稱為: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World Culture,Inc.縮寫為:SPWC.
第二條 本促進會是在美國註冊的世界民族民間交流的國際性組織機構,是以中國各民族文化作為交流基點和發展民族文化產業為主要項目的民間組織,致力於和世界各民族之間的民間文化機構、文化單位、民間團體、社會法人單位、國際民間文化專業組織和機構以及致力於民間文化的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促進會的宗旨
1、致力於世界民族文化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2、倡導和發揚民族文化的理念,弘揚和推廣民族文化的特色項目和優秀的民族民間個人(各行業各領域的如民間文化創造者、歌唱家、舞蹈家、音樂家等等。)
3、在政府與民間架起橋樑,起紐帶作用。
4、為滿足與推廣民族文化及交流的需求,及時為民間組織構建文化產業,打造文化產品,並進行管理、信息、人才培訓、項目開發、文化研討、民間活動的全方位服務工作。
5、協調各組織間的密切合作,聯繫和各國、各地區、各文化領域組織與機構的業務往來,發揮本機構的促進與交流的職能。
6、遵守國際間、國家間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文化交流的各項政策。尊重各民族及個人的風俗習慣,使本組織機構及民間交流的事業安全、健康、和諧、快速發展。
7、本組織機構接受國際相關主管部門和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8、本組織機構的會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72號世紀經貿大廈B座8層,本組織的中國分會設在北京。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六條 本組織機構的主要任何是聯繫、溝通、建立與各國民族文化機構的關係,推廣和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與世界各民族之間的文化交流。
1、引進和推廣國際民族文化交流的理念和手段;為各種體制的文化機構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與服務,以利於合作。
2、開展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研討會。
3、舉辦相關的民間交流活動、展示會、博覽會及民間藝術團、民間節日活動、音樂會、對外演出、民俗文化旅遊等國際間的民族文化交流活動。
4、利用會刊、網站及相關書籍的編輯出版,為社會提供民族文化交流的信息成果。
5、開展國際文化的多方交流與合作。
6、承辦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項目。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促進會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是指國際與中國在民族文化領域的相關協會、企業和事業團體。個人是指致力於民族文化事業的行業工作者、著名的藝術家、民間文藝家、資深外交家、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
第八條 上述相關團體和個人加入本促進會,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和遵守本協會章程;
2、自願提出申請;
3、按期交納會費;
4、參加協會活動。
第九條 入會程式
1、提交申請及相關資料;
2、秘書處討論通過;
3、會員接到入會批准通知後,按期交納會費;
4、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1、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2、出席會員活動、參加本會活動;
3、優先優惠獲得本會的服務;
4、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參加和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承擔完成本會委託交付的工作;
4、及時準確地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5、積極提出建議及創意性的策劃方案,反映情況;
6、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1、會員退會應以書面材料向本會提出,並交回會員證;
2、拖欠會費達一年者,按自動退會,本會將取消會籍;
3、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破壞聲譽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予以除名並取消會籍;
4、對取消會籍和除名的,會員(包括團體和個人會員)將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內部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本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責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2、審議並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
3、批准、修改本會章程;
4、選舉理事;
5、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
6、研究決定其他相關重要工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與會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主管部門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長期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根據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負責本會工作。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因各種原因需要變換和增補的,經相關人士推薦後,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選舉和署名常務理事、副會長;
4、決定會員的除名;
5、決定設立並領導分支機構的工作;
6、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7、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決定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8、其他重要事項。
9、根據項目內容可設相關的項目機構,如:①民間文化委員會;②文藝演出及交流委員會等。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方可通過。
第二十條 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的常務理事到會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2/3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的2、5、6、7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促進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備下列條件:
1、熟識國際文化交流的理念、文化外交所遵循的原則、各種相關的民族知識及不同國別的基本國情;
2、個人素質優良,有良好的行業職能道德、文化素養和社交能力;
3、在國際交往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中國民族文化交流領域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創新能力、籌劃及組織能力;
4、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5、會長、秘書長為專職,年齡不應超過70歲;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越最高任職年齡,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相關社團管理部門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促進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提名秘書長及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各項目開展的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的工作開展;
3、處理日常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
2、開展活動和有償服務的收入;
3、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4、政府資助;
5、信息、媒體及出版物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與事業發展。經費支出包括:
1、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的經費;
2、編印刊物及宣傳資料的費用;
3、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費用及聘任人員的報酬;
4、本會工作所需的其他經費開支。
第三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須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及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調查離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及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屬會員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能侵占、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諸原由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終止後相關的手續應一一辦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在管理機構批核後生效。

促進會組成

名譽會長:柴澤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首任駐美國全權大使,一位非常傑出的外交家。作為首任駐美大使,他憑著多年豐富的外交工作經驗和處理外交難題的卓越能力,在工作中既不失原則性,又有相當的靈活性,將所有的問題都處理得非常漂亮,為兩國關係的長期穩定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在外交舞台上創造了輝煌。
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SPWC)
會長:王景清
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SPWC)
1929年生,陝西榆林人。1940年僅11歲就參加八路軍。毛澤東女兒李訥的第二任丈夫。曾擔任毛澤東衛士。上世紀80年代初王景清在昆明軍區怒江軍分區任參謀長,後調入北京衛戍區第二干休所離休。王景清為人善良,厚道,愛好書法繪畫。
執行會長:安平平
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SPWC)
達斡爾族人,正編審,曾從事民族出版事業30餘年,現任北京達斡爾族聯誼會會長。2009年8月出任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執行會長。2010年12月受聘擔任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民族節慶專委會專家顧問。
副會長:彭新良
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進會(SPWC)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外交學博士,中新美迪文化發展中心 (CMCC)理事長,
中國新聞服務網總裁;兼任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民族節慶專委會秘書長、
《中華民族節慶》執行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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