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處罰和獎勵暫行辦法

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處罰和獎勵暫行辦法是由上海市道路交通局發布的關於安全處罰獎勵暫行的辦法。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5-16
【生效日期】1988-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條例內容

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處罰和獎勵暫行辦法
(198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最大限度減少交通事故,切實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實行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獎懲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除依照有關法規賠償和處罰外,對下列單位給予處罰:
(一)實行交通死亡人數指標控制的區、縣、市屬局和市管專業運輸單位超過指標的;
(二)負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和同等責任的責任者單位。
第三條對下列單位給予獎勵:
(一)未超過交通死亡人數控制指標的區、縣、市屬局和市管專業運輸單位;
(二)未實行交通死亡人數指標控制的市屬局,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相對減少的。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交通死亡人數控制指標,由上海市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根據屬人、屬地原則,統一平衡確定。
第五條除實行交通死亡人數指標控制的市管專業運輸單位外,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單位(包括單位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每死亡一人,機動車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處所屬單位(含個體運輸戶,下同)五千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處所屬單位五百元罰款;機動車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處所屬單位三千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處所屬單位三百元罰款;機動車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處所屬單位二千五百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負同等責任的,處所屬單位二百元罰款。
(二)每重傷一人或一次事故輕傷三人,機動車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處所屬單位一千元罰款;機動車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處所屬單位七百元罰款;機動車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處所屬單位五百元罰款。
(三)每車物損失一萬元,機動車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處所屬單位二千元罰款;機動車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處所屬單位一千五百元罰款;機動車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處所屬單位一千元罰款。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種後果的,可合併處罰,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元。
第六條對超過交通死亡人數控制指標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市管專業運輸單位實際死亡人數每超過交通死亡人數控制指標一人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區、縣、市屬局實際死亡人數每超過交通死亡人數控制指標一人的,處一千元罰款。
第七條實行交通死亡人數指標控制的區、縣、市屬局和市管專業運輸單位,實際死亡人數每少於交通死亡人數控制指標一人的,獎勵五千至一萬元。
未實行交通死亡人數指標控制的市屬局,本年度的交通死亡人數與上一年度相比減少的,獎勵一千至五千元。
第八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處罰,由事故發生地區、縣公安機關裁決執行;第六條規定的處罰,由上海市公安局裁決執行。
第九條公安機關執行處罰時,應開具《罰款通知書》,一份交被處罰單位,一份交被處罰單位的上級部門,一份交上海市公安局,一份留存。
第十條被處罰的單位應在接到《罰款通知書》之日起的七天內將罰款交到指定的公安機關。逾期不交的,按日增收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期限一個月仍未交納的,由公安機關弔扣直至吊銷其車輛牌照。
公安機關收到罰款後,應給被處罰單位開具罰款收據。
第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由上海市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根據年終考核的結果統一評定發放。獲獎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獎勵為交通安全工作做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第十二條罰款和滯納金的支出,企業單位從稅後留利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從包乾結餘中列支,
第十三條罰款收入作為上海市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的獎勵基金,用於交通安全獎勵,年終結餘部分可用於交通管理設施建設或留作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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