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進一步完善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進一步完善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進一步完善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
  • 類型:行政檔案--通知
  • 發布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
相關規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範圍,管理體制和機構設定,工作要求,實施時間,

相關規定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加強文化領域綜合執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從2000年1月起,本市開展了文化領域綜合執法試點工作,並配套出台了《上海市文化領域行政執法權綜合行使暫行規定》。四年多來,文化領域的綜合執法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2002年,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先後下發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最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財政部、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法制辦關於在文化體制改革綜合性試點地區建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意見》,要求各文化體制改革綜合性試點地區建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並明確上海等已經實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地區要按照有關精神不斷加以完善。為了貫徹落實上述檔案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本市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作如下決定: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範圍

市和區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包括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下同):
(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和區縣文化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三)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和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和區縣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五)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和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管理體制和機構設定

經市委批准,原上海市“掃黃”“打非”工作小組經過調整,改為上海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各區縣也要調整原有的“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將其改為區縣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設立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文化執法總隊),作為市政府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機構性質為行政事務執行機構,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對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使文化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同時,撤銷現有的市文化稽查總隊建制。
設立區、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以下簡稱區縣文化執法大隊),作為區縣政府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機構性質為行政事務執行機構,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對區縣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文化領域的行政處罰權,接受市文化執法總隊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同時,撤銷現有的區縣文化稽查隊建制。
市文化執法總隊、區縣文化執法大隊的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由市和區縣編辦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另行核定。

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進一步完善本市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是加強文化市場管理,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機制的重大舉措,它涉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權的重新配置。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完善本市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確保這項工作有序、順利進行。
(二)落實各自職責。市和區縣政府法制辦負責進一步完善本市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相關法制工作;市和區縣編辦分別負責市文化執法總隊和區縣文化執法大隊的機構設定、人員定編工作;市和區縣財政局負責市文化執法總隊和區縣文化執法大隊經常性行政經費以及專項經費的審批工作;文廣影視、新聞出版、文物、體育和旅遊等相關管理部門協助做好有關職能劃轉的交接工作。
(三)理順相互關係。一是理順市和區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與市和區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關係。市和區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集中行使文化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再行使已經由市和區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市和區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與市和區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要相互支持和配合。二是理順市文化執法總隊與區縣文化執法大隊的關係。堅持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重心下移,區縣文化執法大隊在區縣政府領導下開展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接受市文化執法總隊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四)制訂配套制度。市政府法制辦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起草相關的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市文化執法總隊要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方面的工作制度。
(五)加強隊伍建設。要加強對文化領域綜合執法人員的政治教育和法制培訓,嚴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儘快適應履行新職能的需要,確保嚴格執法、秉公執法、文明執法。

實施時間

自2005年1月1日起,市文化執法總隊集中行使文化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區縣文化領域的行政處罰權暫由區縣文化稽查隊集中行使。自2005年4月1日起,區縣文化執法大隊集中行使區縣文化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各區縣政府要將本區縣進一步完善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情況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過去市政府與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有關的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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