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07]35號),現將《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2008-6-11
  • 執行日期:2008-6-11
  •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
相關通知,相關內容,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一、主要內容,二、操作辦法,三、信息申報與經費結算,四、組織管理,五、實施時間,

相關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 號:滬財教【2008】33號
各區縣財政局、教育局,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各有關委、局、控股(集團)公司: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專業獎勵制度的實施意見》(滬教委職成(2006)21號)、《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幫困助學制度的實施意見》(滬教委職成(2006)22號)、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關於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專業獎勵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操作細則》、《〈關於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幫困助學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操作細則》的通知(滬教委職成(2006)38號)停止使用。
本通知在執行過程中如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市財政局科教文衛處(聯繫人:李國強,聯繫電話:略)或市教委職業教育處(聯繫人:黃蕾,聯繫電話:略)聯繫。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相關內容

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特制定《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一、主要內容

(一)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國家助學金
1.對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含公辦和民辦普通中專、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綜合高中,不含畢業年級)就讀的在校生以及在滬就讀的非本市戶籍生源,每人每年資助1000元國家助學金。三年學制的學生可享受二年,四年學制的學生可享受三年。畢業學年學生實行工學結合、頂崗實習。
2.在學生享受國家助學金基礎上,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含公辦和民辦普通中專、職業學校、技工學校,不含綜合高中)就讀的來自農村、本市海島(崇明、橫沙和長興島,下同)學生和城鄉低保家庭在籍在滬學生以及被市人民政府批准為烈士人員的子女(以下簡稱“農村、海島和低保家庭學生”),另可享受專項助學政策。其中在本市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農村、海島和低保家庭學生,每人每年資助學費4000元,資助書簿費400元至600元;在本市非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農村、海島和低保家庭學生,每人每年資助學費2600元,資助書簿費400元至600元。
就讀藝術類專業、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農村、海島和低保家庭學生的資助標準,按其所就讀學校的上述標準執行。
(二)其他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金。
除農村、海島和低保家庭學生外,在學生享受國家助學金基礎上,對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其學費減免、校內學生獎學金、勤工儉學補貼及其他助學金等方面開支。

二、操作辦法

(一)國家助學金
根據學生註冊情況,學校對符合享受國家助學金條件的學生,向上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統一申報。國家助學金由學校按月平均發放,主要用於學生生活費開支,學校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
(二)農村、海島和低保家庭學生專項助學政策
1.學生申請。
農村、海島和低保家庭學生以及被市人民政府批准為烈士的人員子女,在規定的學制期限內,每學期可向學校申請,並領取《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農村、海島和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助學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申請表”),按照要求如實填寫。
2.申請條件。
(1)凡父母雙方(含單親家庭)為農村戶口,或父母雙方戶籍為海島居民的學生,均可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並出具戶口簿複印件和家庭人員收入證明等材料,經學校調查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給予資助。
(2)凡被市人民政府批准為烈士的人員的子女,為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在籍在滬就讀學生的,應提交民政部門相關證明,向所在學校辦理有關手續,經學校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給予資助。
(3)凡城鄉低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生向戶籍所在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申請,辦理“城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然後向所在學校出具相關材料。學校通過上海民政網等途徑進行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資助。
(三)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政策
學校應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助學幫困政策。制定對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幫困的具體操作辦法,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資助。

三、信息申報與經費結算

(一)信息申報
按照《實施意見》和《實施細則》要求,學校應認真做好有關信息匯總和上報工作。每年10月,學校填妥《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國家助學金匯總表》(附屬檔案2)、《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農村、本市海島和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國家助學金匯總表(一)、(二)》(附屬檔案3)、《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匯總表》(附屬檔案4),並經學校資助工作小組審核、校長同意簽名後,報上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各行業主辦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直接上報市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各區(縣)主管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學校和民辦技工學校,報所屬區(縣)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區(縣)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填寫《區縣所屬學校學生資助情況匯總表(一)(二)(三)》(附屬檔案5),並報市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有關學校資助信息的電子文檔上報辦法另行通知。
(二)經費結算
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國家助學金經費和農村、海島和低保家庭學生專項資助政策經費,根據學校的隸屬關係,由市、區縣兩級財政分別承擔。結算方法原則上採用“上半年預撥,下半年結算”的辦法。
其中區(縣)主管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學校和區(縣)審批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其學生的國家助學金和農村、海島和低保家庭學生專項資助政策經費,由區(縣)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審核後,由區(縣)教育部門下撥有關學校;行業主辦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含原市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批的民辦技工學校)的學生國家助學金和農村、海島和低保家庭學生專項資助政策經費,由市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審核後,由市教委下撥有關學校。

四、組織管理

(一)完善區(縣)學生資助管理職能。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在市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指導下,全面負責所屬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和管理工作。學校應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資助工作小組,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公布學校資助熱線電話,負責受理學生申請、資格審核、信息匯總申報等各項工作,確保學生資助經費及時足額發放。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要建立和完善“綠色通道”制度。為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各校必須進一步完善“綠色通道”制度,制定家訪工作制度,組織有關人員走訪學生家庭、街道(鄉鎮)和有關單位,做好幫困助學工作,充分體現黨和政府的關懷,落實國家助學金相關政策。
(二)確保幫困助學經費專款專用。幫困助學經費應及時發給相關學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如發現上述行為,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對此項工作完成出色的學校給予表彰,對因工作不力導致社會反應強烈、嚴重違規的學校將予以通報批評。
(三)學校在每年招生期間,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等渠道,向廣大國中畢業生、國中學校和社會各界廣泛宣傳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政策。各學校在印發招生簡章和新生錄取通知書時,要具體介紹有關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資助政策,確保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順利有序開展。

五、實施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農村、海島和城鄉低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略)
附屬檔案2:200 8學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國家助學金匯總表(略)
附屬檔案3:學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農村、海島和城鄉低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匯總表
附屬檔案4:2008學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匯總表(略)
附屬檔案五:2008學年區縣所屬學校學生資助情況匯總表(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