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實行統一電子註冊,為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通知,青海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通知

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財政局、教育局,省屬中等職業學校: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 [2007]13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青政[2007]50號)有關精神,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制定了《青海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1、青海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2、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3、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
4、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
5、××省(市、區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
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教育廳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青海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青政[2007]50號),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並備案,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以及職業技術學院附屬的中專部和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非農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中等職業學校在校三年級學生通過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獲得一定報酬,用於支付學習和生活費用。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8:2的比例分擔,地方分擔部分按省、縣6:4的比例分擔(州屬學校由州分擔、民辦院校由院校分擔)。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按月發放。學校應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及《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詳見附屬檔案2)隨同入學通知書一併寄發給錄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級學生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每年3月底,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根據上一年度所屬學校在校學生數及生源狀況等,向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提出國家助學金預算申請。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核後,報財政部、教育部,並於每年6月底前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及預算下達各地財政、教育部門,每年8月底之前,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上級下達的經費預算和本級財政應分擔的經費預算以及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下達到所屬各中等職業學校。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詳見附屬檔案3)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審批;同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和所轄學校批覆審核意見。尚未成立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地方,由教育部門按上述程式完成相關工作。學校應於學生入學一個月內將國家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八條 學校應按實際受助學生名單填寫《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及時報送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後報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備案,同時逐級上報至省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省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於12月底前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詳見附屬檔案4)上報國家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助學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要制定本校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設立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助學工作,要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中等職業學校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條 各級教育、財政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享受資助政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在辦學條件、學費標準、招生就業、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要依法辦學,規範管理,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學費,並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實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校內獎學金、學生工學結合、頂崗實習、學校減免學費等為輔的資助政策體系。國家鼓勵地方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獎學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有條件的中等職業學校要積極實行“綠色通道”制度,對攜有可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材料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後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不同方式的資助,再辦理學籍註冊。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加強對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財政部、教育部將對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開展好、成績突出的地區和學校予以表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學校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髮放管理工作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73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