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財政局等印發《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各高等學校:

現將《上海市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市財政局、市教委印發的《上海市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滬財教〔2008〕7號)、《關於調整本市政府類獎助學金分配和下達辦法的通知》(滬教委學〔2011〕78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財政局等印發《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本市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07〕35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本市所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上海市獎學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所需資金納入市教委部門預算。
第二章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上海市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條上海市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突出。
第三章名額分配
第六條上海市獎學金的名額為每年1000名。
第七條上海市獎學金的名額分配為:250個為部屬高校名額,750個為地方高校名額;部屬高校和地方高校中的本、專科生結構,參照國家獎學金中的本、專科生比例結構確定;學校名額分配根據各校本、專科生人數占全市本、專科生總人數的比例計算確定;在分配名額時,適當向辦學水平較高以及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傾斜。
第八條每年9月1日前,由市教委會同市財政局下達上海市獎學金名額。
第四章評審
第九條上海市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獲得上海市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上海市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得再申請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一條各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各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上海市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將評審結果上報至市教委。市教委於每年11月15日前批覆並公告。
第五章獎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各高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上海市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上海市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操作,認真做好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五條各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上海市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單位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規範辦學的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上海市獎學金。各民辦高校的名額分配原則依照公辦高校執行。
第十七條成人高等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學生納入本細則一併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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