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丁銀”制度

“地丁銀”制度

雍正初,令各省將丁口之賦,攤入地畝輸納徵解,統謂之“地丁”。先是康熙季年,四川、廣東諸省已有行之者。至是準直隸巡撫李維鈞請,將丁銀隨地起徵,每地賦一兩,攤入丁銀二錢二釐,嗣後直省一體仿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丁銀”制度
  • 含義:清朝時實行的賦稅制度
  • 年代:康熙
  • 性質:賦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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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丁銀制度

簡介

地丁銀制度,是指清朝時實行的賦稅制度。康熙時,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時,又實行“攤丁入畝”,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成為清朝劃一的賦役制度,叫“地丁銀”制度。
雍正帝雍正帝
這種賦稅制度使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削弱。按田畝納稅,使沒有土地的農民在法律上不再納稅,賦役不均的現象有所緩和。另外,人口統計也變得相對客觀、真實,這也是乾隆時期人口驟增的原因之一。
同時,農民不再被強制束縛在土地之上,大量剩餘勞力可以流動,從事租佃、傭工、經商、手工業,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活躍。

地丁人丁

地丁是清代田賦收入,用銀兩徵收的叫地丁銀。清代初期,地賦和丁賦是分別徵收的。地賦是農民交納的地稅,民田稅率分為上中下三等九種,各地稅率高低不一,相差懸殊。丁賦是百姓向政府提供的徭役折銀,規定民間十六歲至六十歲為丁,按規定納丁銀,以貧富為差,分為上中下三等,征銀多少,各省有差異。田賦和丁賦都是用銀兩折算,稱為地銀和丁銀。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進行攤丁入畝賦稅改革,首先在廣東四川推行,雍正二年(1724年)開始在全國推廣。攤丁入畝的原則是由地起丁,田多丁多,田少丁少,每地賦銀一兩,攤入丁銀,最低的省為一厘至二錢不等,最高的省為二錢到四兩五分三厘不等,一般為一錢至四五錢不等,稱之為地丁銀。
清代民間在交納地丁稅時,折色部分在銀一錢以上者,原則上是要用銀,而不能用錢,但一錢以下的,允許百姓用錢納稅。乾隆元年上諭中說:“思民間完納錢糧,銀數在一錢一向者,向例銀錢聽其並用,原以便民……”。然而,由於一兩以下的碎銀,要零星收集起來也不好處理。所以在實際收繳中,對於一兩以下的稅銀,各地州縣大多採用折錢完納。當時能夠鈉銀一兩以上者,就算是大戶了。由於戶部只收銀兩,不收制錢,所以各地州縣必須將所有收上來的銀錢,交予錢莊或銀號兌換成銀兩並鑄造成統一的銀錠,打上地名、銀匠名、時間,有的還有用途等戳記,方可上繳戶部。
清代貴州“思州府 地丁銀”清代貴州“思州府 地丁銀”

古代賦稅制度

封建制度在中國確立以後,土地即以國有方式存在,而生產者農民是以租佃制的方式耕種土地,這就注定農民與國家的依附關係表現為農民交租納賦、承擔搖役。縱觀中國封建史,國家的財政收入基本以租、庸、調為主體,並以其它方式為補充,以維護封建經濟命脈。
自隋唐至清,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稅史,各朝實行的賦稅制度主要包括初稅畝編戶制租調製租庸調製兩稅法一條鞭法和地丁銀制度。這些賦稅制度,每一次改革都較前一次有所發展並日趨完善。
古代賦稅制度的沿革體現出如下特點:①徵稅標準由以人丁為主逐漸向以田畝為主過渡,人頭稅在賦稅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少,可以兩稅法為標誌;②由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發展,可以一條鞭法為標誌;③徵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可以兩稅法為標誌;④農民由必須服一定時間的徭役和兵役發展為可以代役,以“庸”制為標誌;⑤稅種由繁多逐漸減少,可以一條鞭法為標誌;⑥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商品徵收重稅。這種演變說明,隨著歷史的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鬆弛;用銀兩收稅則是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活躍及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相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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