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稅

丁稅

丁稅亦稱“丁賦”、“丁錢”、“丁口錢”、“丁銀”、“身丁錢”、“丁算”。中國歷代封建政府徵收的人口稅的總稱,一般對男丁徵收。漢代的口賦和算賦按人頭和年齡計征,帶有丁稅和代役的性質。南朝時稱為口錢。南齊還征過塘丁稅。十六國中的成漢征口錢。口出錢40文。北周時征過丁庸,以代替勞役。宋代有徵身丁錢或丁米。元太宗元年 (1229年),對西域人征丁稅,八年定科征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1石,驅丁五升;新戶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計征地稅;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以後又有更動。明清時稱為丁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丁稅
  • 性質:古代的賦稅制度
  • 別稱:人口稅
  • 拼音:dīng shuì
  • 注音:ㄉㄧㄥ ㄕㄨㄟˋ
  • 典籍:《宋史·尤袤傳》
釋義
我國古代的賦稅制度,唐朝前期實行租庸調製,以人丁為本.安史之亂以後,以土地和財產的多少納稅,叫兩稅法.納稅分為土地稅(田賦),人口稅(戶稅)和雜稅等。明中期推行一條鞭法,清朝初年康熙帝為了鼓勵墾荒,發展農業生產,於1712年(康熙51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就以上一年(康熙50年)的人丁數(24621324人)為征人口稅的數額,以後滋長人丁,不再加人口稅。因為丁稅數額固定了,到雍正帝是,就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統一徵收,叫做“攤丁入畝”,征的稅叫“地丁銀”。
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開始在廣東、四川等地實行攤丁入地的稅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但各省實施程度不一。山西省到道光時還有未並縣份。攤了入地的主要內容,以府或縣為單位,把康熙五十年徵收丁銀的總額,按畝全部分攤到田賦中。由於各府縣丁銀和田賦的比數不同,每兩銀的田賦所攤加的丁銀也不同,多數地區所攤數額,大致是每兩銀的田賦攤入丁銀“一、二錢。這種稅收制度,稱為地了制度。繳納的這種田賦,一般稱為地了錢糧。
這種稅制因將丁銀攤入田畝,廢除了官僚豪紳的免稅特權,無田的人民不再納丁銀,納地丁銀的人也不再服搖役,雖在以後的年份仍允許地方官令民服役,但受到了限制,結束了長期以來對地、戶、丁賦役制度的混亂現象,簡化了稅制,完成了對人、戶、丁徵稅歸人財產稅的過程,是中國封建稅收制度的一個進步。它從根本上削弱了封建國家對農民人身的束縛。其結果使人口不斷增長,墾地逐漸增多,生產得到了發展。”
就是說,一條鞭法,將田賦,徭役,雜稅合併,折成銀兩,按認定和田畝多少征銀。攤丁入畝是將丁稅平均攤入田賦,統一徵收地丁銀,廢除人頭稅。
中國自古已有,古代稅裡面主要就是賦稅和丁稅。還有一些隨時會出現的雜稅。
為什麼中國極盛時期的漢唐,人口不過6000萬,除了戰爭、糧產量之外,丁稅也是一個重要原因。一家九口人,就要交九個人的丁稅,誰敢生很多孩子啊,生多了也養不活,還要多交丁稅,所以男孩是生孩子的主要目的。同樣一個人,男的比女的力氣大吧,乾農活快吧,可是要交同樣的丁稅,所以農家人希望生男孩,多個勞動力,合算。
清朝,雍正時期,攤丁入畝,中國的人頭稅正式結束,就是不交人頭稅了。據說在那段時間了,中國的人口快速增長。除了不交人頭稅,生孩子沒有顧忌,只要養得起就努力生,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在廢除人頭稅之前有許多的 黑 戶,現在不用交人頭稅了,他們這一群人就可以自由的工作,回到家鄉了,上報官府登記了。
丁賦:亦稱"丁稅","丁錢","丁銀"或"身丁錢"。中國歷代政府按丁口計征的稅種.徵稅對象是男丁,其性質是以錢代役。如漢代的"更賦",唐時的"庸錢"。各代多有丁賦之徵,其差別在於對成丁年齡的規定不同,稅率不同。成丁年齡,漢時為23歲至56歲;晉時則規定16歲以上至60歲為成丁,13歲至15歲,61歲至的歲者為次丁;隋初以18歲為成丁之年;唐初則21歲為成丁。丁賦到明時,一條鞭法改革中被並人田賦一同折銀徵收,但丁銀與田賦分為兩個稅目。清攤丁入地法則將丁銀正式併入田賦,按四畝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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