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賦

田賦

田賦是中國舊時政府對土地徵收的稅。春秋時期,魯宣公十五年 (公元前594年)“初稅畝”。魯哀公十二年 (公元前483年)“用田賦”。戰國時代,“訾粟而稅”,是按土地上種植的糧食作物產量征課收益稅。秦漢魏晉南北朝稱土地稅為田租。此後,官田稱租,私田稱稅。魏晉南北朝實行租調製。唐代不僅田有租,而且還征地稅。租庸調製終止後,田租及庸、調列入戶稅;地稅和各種附加合併,分夏秋兩次徵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賦
  • 外文名:farm tax
  • 時間:中國舊時歷代
  • 釋義:政府對有土地的人課徵的土地稅
  • 拼音:tián fù
  • 起源於之“貢、助、徹”三法
  • 現代:農業稅,土地稅,地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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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解釋

指按田畝徵收的賦稅。
魯宣公 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初稅畝”是我國歷史上記載的征田賦之始。以後或稱租,或稱稅,名目累變;或收實物,或收銀錢,時有不同,然歷來為封建王朝的主要收入。
左傳·哀公十一年》:“ 季孫 欲以田賦,使 冉有 訪諸 仲尼 。” 楊伯峻 註:“此為田畝稅。”
唐 白居易 《許昌縣令新廳壁記》:“若其官邑之省置,風物之有亡,田賦之上下,蓋存乎圖諜。”
《元史·王構傳》:“時南士有陳利便請搜括田賦者,執政欲從之。 構 與平章 何榮祖 共言其不可,辨之甚力,得不行。”
王闓運 《與曾侍郎言兵事書》:“今請一切罷捐輸釐金鈔票官錢之法,而專務田賦,兼行官商,則弊輕而可久。”

基本概念

田賦(farm tax) 是中國舊時歷代政府對擁有土地的人所課徵的土地稅。中國田賦起源於之“貢、助、徹”三法,而戰國時代魯國的“初稅畝”(公元前594年)和秦簡公 “初租禾”的實行(公元前408年)奠定了封建社會的田賦制度。
“田”是指按田地徵收的田租;“賦”是由軍賦代金轉變成的人頭稅,叫口賦。統一中國後,建立了一整套賦役制度,形成田有租、人有賦、力有役的局面。《漢書·食貨志》記載,秦朝“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既說明當時的田賦叫田租,也反映秦王朝賦稅負擔的沉重。中國歷史上對田畝徵收的土地稅(田賦),名稱不盡相同,從秦漢到魏、晉、南北朝稱田租,後來官田稱租,私田稱稅。
宋有“官田之賦”和“私田之賦”,這是不分官田、私田,統稱田賦之始。元至明初,叫稅糧。明推行:“一條鞭法”以後,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叫田賦。田賦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歷代政府都十分重視田賦制度的改革,如唐初的“租庸調”和唐中期的“兩稅法”,明朝的“一條鞭法”和清朝的“攤丁入畝”、“地丁合一”,對後代有重大影響。
清代田賦包括地丁升科租課三個項目。地丁,是指地賦與丁賦。源於清朝雍正二年(1724年)以丁糧攤入地糧內合一徵收,故稱為地丁。升科,是指凡新購買土地或留置旗產地畝或開墾荒地及官、旗、黑地,初報完糧者。升科項內有旗產升科、官荒升科、旗地升科、旗租升科、黑地升科及官產升科之分。租課,是指官田或公有地租給農民耕種,由官府徵收地租。地丁、升科、租課各項合稱為糧額。
辛亥革命後,又將漕糧、戶課和各種官田租課統稱四賦。到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才將按土地所征的各種稅收統稱四賦。田賦雖然以土地為課稅對象,但封建地主所繳納的是從農民身上榨取得來的地租,屬於農民剩餘勞動或必要勞動產品的轉化形式,農民是田賦的實際負擔者。新中國成立後,規定向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農業稅,這就是土地稅。對城鎮土地的課稅,在中國一般稱為地產稅或土地使用稅,屬於財產稅類型或資源占用稅類型。1951年,政務院決定開徵城市房地產稅。1988年國務院決定開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類型

田賦徵實

民國贛榆縣田賦
徵收田賦的一種方法。即按土地徵收實物稅。抗戰期間,國民政府濫發紙幣,造成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山西、福建等地方政府規定,田賦改按戰前糧價折徵實物。各省隨仿行。1941年7月,國民政府明令田賦徵收一律改成實物。按1941年田賦正附稅額法幣每元折征稻穀2市斗或小麥1斗5升。1942年又將折征標準提高到每元稅款折征稻穀4市斗或小麥2斗8升。1943年實行產棉地區折征棉花,每元稅額折征皮棉5斤,對棉紗、麥粉統稅改徵實物。1944年又擴大到糖類。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只取消對棉紗、麥粉、糖類的徵實,改徵貨幣,田賦徵實繼續實行。

田賦預征

中國唐代以後歷代政府對田賦的提前徵收。唐代宗大曆元年(公元766年),以國用急需為理由,沒有等秋糧成熟,就向民間田畝徵收附加稅,按青苗地每畝稅錢 15,又征地頭錢每畝20,通稱青苗錢,這是田賦預征的開始。宋、明兩代南宋高宗紹興五年(公元1135年)在江浙一帶預借來年夏稅綢絹之豐。明憲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後,向山西、陝西、河南等地預征田賦。清至民國時期,預征次數多,且時間更長。清政府在太平軍統治區收不到田賦,改向其他省份預征。北洋政府時期,各地軍閥在所管轄區域內,按照戶口和資產,把民戶分等級,確定預征數額,責令地方團、保限日勒繳。舊軍閥垮台,新軍閥上台後又重新開始預征。田賦預征成為各地軍閥的重要財源。如四川梓桐縣,在1926年已被地方軍閥預徵到1957年,預征達30年以上。國民黨政府時期,四川樂至縣在1934年8月奉令開徵1978年的稅糧。如此橫徵暴斂,使農民不堪重負,農村經濟遭到嚴重破壞。

田賦附加

舊中國隨田賦正額加征附加稅。清朝在田賦正額之外,還有為數眾多的加征,主要是耗羨、平余和漕糧附加三項。耗羨,又叫火耗。清初,田賦多以銀兩繳納,各州縣收入田賦銀後,要把所收納的零碎銀兩,熔化成規定重量的銀錠,才能人庫。由於在熔鑄時,重量有所虧耗,因此,各地徵收準適當多征一些,以補虧耗之數。但地方官吏往往藉此苛索,成為剝削人民財富的一種手段。平余。雍正時,四川的不法官員在徵收賦稅時,暗將戥頭加重,以增收銀兩。乾隆三年,為整飭暗中加重之弊,準四川在火耗之外,每百兩提解六錢,稱平余。以後各省仿行,成為田賦的加征。漕糧,是指向京城運送漕糧的各種加征浮收。漕糧是清代田賦的一部分,以實物繳納。清後期政府為支付不斷增加的對外賠款,以“分賠”、“攤賠”。“代賠”等名目將沉重的賠款負擔分散給地方。地方無款可籌,只好以附加稅的形式,’。。附加于田賦,且名目繁多,如隨征津貼、畝捐、按糧捐/輸等等。其中洞治、光緒時,田賦畝捐已超過正賦。 由於田賦附加無一定章法,是當時財政搜刮的一種重要手段。北洋政府成立後,田賦加征更加嚴重。 除將清代末期田賦之外的一切附征條目,歸併於正 稅之中,又開徵新的附加稅目。1912年北洋政府規定,地方徵收的田賦附加稅不得超過田賦正額的 30%,但這一規定不久,就被各省相繼突破,致使附 加稅超過田賦正稅,有的地方甚至超過若干倍。田賦附加的泛濫,使人民背上沉重的負擔,造成農村經 濟萎縮,民不聊生。
呂縣田賦券呂縣田賦券

田賦三征

舊中國民國時期的一種稅收制度。即田賦徵實、糧食徵購、糧食征借。抗日戰爭初期,國民政府為擺脫通貨膨脹造成的財政困境,將田賦按戰前的糧價,由原來的征貨幣改徵實物。抗日戰爭爆發後,華東、華中等地相繼淪陷,財政失去主要財源,國民政府實行戰時財政政策,於1938年4月頒布《各戰區糧食管理辦法大綱》,開始在各地賤價徵購糧食,徵購價低於時價,但不全給現金,一部分價款只給糧食庫券或法幣儲蓄券,徵購辦法為隨賦徵購,與田賦正課無異,同樣限額完納。1943年,四川省在糧食徵購時停付現金,全部以糧食庫券付給,遂徵購變成征借。此後有些省仿行。1944年,中央政府宣布將徵購全部改行征借,並廢除糧食庫券,只在田賦收據上標註糧價數額,以此作為憑證。一些地方甚至將征借改為捐獻,變本勒派。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為發動內戰,繼續實行田賦徵實征借政策,且規模更大,地域更廣,民眾不堪重負。

減免

封建王朝對賦役的減免主要分為兩類,一類為災免,一類為恩免。
災免:凡遇災,地方官吏應立即逐級上報,賦役依災情予以減免。恩免:凡皇帝即位、太后或皇帝壽辰等重大慶典的情況下,賦役予以減免。
元代賦役減免(蠲免),主要是免差稅,分為恩免和災免。“時因慶遇,或行幸所過,恆賜差稅,如大興、開平、興和、畿內諸縣,賦稅屢免。”“或有災荒,詔書迭下,除其賦稅以優民力。”
明代,賦役減免分恩蠲、災蠲二類。恩蠲多發生在皇帝即位、重大慶典的情況下。有關災蠲、販濟,明太祖規定:凡四方水旱輒免稅。豐年無災害,亦優免地瘠民貧者。凡災年,盡蠲二稅,且貸以米,甚者賜米布若鈔;又設預備倉,令老人運鈔易米以儲粟。有時還將糧食和國庫銀錢用以販濟災民;對受災地方並無倉儲者,則從他縣調米賑濟。對因災被迫賣子女者,官府予以收贖;命令富人蠲免佃戶田租,大戶貸給貧民糧食,免除雜役,到豐年償還;皇莊、湖泊弛禁,允許民採取食物;饑民返還原籍,給予口糧;京、通倉米平價出賣;預支給官俸米糧以平價;建立官舍讓流民居住,給糧米來收養棄嬰兒;建立養濟院來收養鰥寡孤獨、無依無靠的老人。災免制度,始於洪武。清代,賦役減免,分災免、恩免二類。災免:凡遇災,地方官吏應立即逐級上報。清朝規定受災六分至十分為成災,五分以下為不成災。確認災害的辦法是先由災戶報簡明呈單,列災戶姓名、所在村莊、受災田畝數及具體位置、災戶大小口數,交地方政府與糧冊查對,並將呈單作為勘災底冊,查災人員拿著底冊一畝一畝核實,劃定受災程度並將災戶劃分為極貧、次貧等級。清朝規定饑民以16歲以上為大口,16歲以下為小口,年齡小不會走路的不準入冊。等到全部勘查完畢,州縣官核造總冊,註明應否蠲緩上報。恩免:凡皇帝即位、太后或皇帝壽辰、沿例渴陵、巡狩等重大活動,不分無災有災,都按定製給予賦役寬免。

改革

在中國封建社會,田賦被列為國家正供,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基本、最主要來源。鴉片戰爭以後直至民國,隨著中國經濟結構的變遷,田賦在財政收入中的地位呈逐漸下降之勢,但仍不失為重要稅種。農村經濟若因田賦制度不善而破產,則有動搖國本之虞。因此,在近代財政改革運動中,田賦的改革問題受到國人的高度重視,成為近代經濟思想界著力探討的重大課題之一。
清代的田賦執照清代的田賦執照
近代中國田賦改革思想興起於清末,在北洋時期得到發展,至國民政府時期達到頂峰,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徵。近代田賦改革思想(包括孫中山的地價稅思想)主要系以西方財經理論為依據,但也深深打上了中國傳統財政思想的烙印。重視清丈,是近代田賦改革思想的一個特點。清丈論在清末基本上只是傳統財政思想的餘音,但民國以後已被賦予新的思想內涵。國民政府時期,受孫中山經濟思想的影響,實行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成為占壓倒性優勢的田賦改革方案,並完成相關的立法。在國民政府前期的土地法中,地價稅採用比例稅制;其後受思想界的推動,最終改為累進稅制。 晚清田賦積弊叢生。如何改進田賦制度,處理其積弊,是清末整理田賦論者面臨的課題。清末思想界在這個問題上有以下兩類觀點。 其一是沿襲兩宋以來的傳統,將土地清丈視為解決問題的關鍵。其二,進入二十世紀後,少數先進人士開始完全以西方財稅理論和制度為依據來審視中國田賦問題,並推出全新的解決方案。如梁啓超就曾指出,各國地稅,皆分為耕地、宅地兩種而異其稅率
孫中山的地價稅思想。其要點有三:(1)核定地價(土地價格由地主自行申報);(2)政府照價徵收百分之一的地價稅,並可隨時照價收買土地(這是為了防止地主低報地價);(3)土地漲價歸公(孫中山認為這是實現土地國有化的標誌)。
北洋乃至整個民國時期,田賦改革思想有一個明顯的特點,即:朝野人士普遍將清丈視為改革田賦制度的關鍵。這一點自然與清末的田賦改革思想有明顯的傳承關係。但我們更應該看到,民國以來人們已將改革傳統“三等九則之制”的新型地稅制度視為清丈的必要組成部分,這就在對前代思想的繼承中賦予了全新的內涵。南京政府前期,田賦改革思想的突出進展是:國民政府於1930年6月頒布“土地法”,以立法的形式,將地價稅及與之相關的土地增值稅確定為改革田賦的方案。思想界在該問題上較有價值的思考多系圍繞“土地法”而展開。國民政府後期,田賦改革思想的進一步發展表現在:地價稅採用累進稅制的思想得到社會廣泛的認同,並最終影響到官方的立法。抗戰爆發後,後方土地價格暴漲,而農村土地負擔沉重。為均衡土地負擔,國民政府有加速推行土地稅的意願。1941年底,國民黨五屆九中全會通過了《土地政策戰時實施綱要》。

其它相關

中國台灣對農業用地在作農業使用期間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土地徵收的實物稅。台灣《土地稅法》規定,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 可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當局從1978年起減半徵收;1988年起全面停徵。但田賦仍是土地稅的組成部分。

納稅人

田賦的納稅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上地的典權人,承領土地的承領人,承墾土地的耕作權人,公有或公同共有土地的管理機關或管理人,分別共有土地的代表人。土地使用人可為代繳人。

徵收方法

田賦為實物稅。徵收稻穀區域,每年按賦額每賦元徵收稻穀27公斤;徵收小麥區域,每年按賦額每賦元徵收小麥25公斤;不產稻穀、小麥的土地每年賦額未超過5賦元及有特殊情形者可折征雜糧或代金。賦元是指按各地地籍冊所載土地使用類別的等則、土地面積以及全年收益或地價確定全年賦額的單位。徵收實物的地方,可經批准辦理隨賦徵購實物。 田賦徵收實物的賦率及隨賦徵購實物的標準,由“行政院”公告,經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而逾期未使用或委託經營的農業用地,按應納田賦加征1至3倍的荒地稅。

減稅方法

田賦減免規定與地價稅減免規定相同。田賦原則上每年分兩期徵收,於農作物收穫後三個月內開徵。開徵前10日,主管稽徵機關將開徵日期、繳納處所及繳納須知等事項,公告周知,並填發繳納通知單。納稅人或代繳人於收到通知單後30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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